一、北欧地区简介 北欧地区包括5个主权国家和3个自治区,人口2400万,1998年人均GDP为24404欧元,大大高出欧盟人均GDP的18979欧元。5个主权国家是: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3个自治区是属于丹麦的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属于芬兰的奥兰群岛。 在北欧5国中,丹麦、瑞典、芬兰是欧洲联盟的成员国,其中芬兰是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首批成员国,挪威和冰岛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丹麦、挪威、冰岛是北约成员国,芬兰、瑞典是中立国。丹麦、挪威、瑞典是君主立宪制国家,芬兰、冰岛是共和制国家。 北欧5国在许多方面拥有共同或者近似的特征。5国在地理位置上都处于欧洲北部边缘地区,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都由于临海而享有便捷的海洋运输。5国的语言都源自古斯堪的纳维亚语,各国语言相近,因此彼此之间易于理解,而且5国都将英语作为第一外国语。北欧5国都属于相当发达的福利国家,广泛的福利制度涵盖社会各个部门,所有公民都可以享受由国家提供的福利待遇。5国都有着高质量的教育水平,极低的犯罪率,性别平等状况在世界各国中更是首屈一指。 北欧国家的议会民主制度历史悠久,有着开放政府的强烈传统,各国宪法中都包含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条款。从政党体制方面看,北欧国家基本上都是五党制,左翼方面是社会民主党和共产党,右翼方面是,包括中央党、自由党和保守党。 二 北欧地区合作的发展 北欧地区合作有着悠久的传统。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北欧5国从未成为罗马帝国的一部分,因而在社会文化方面与大陆欧洲国家有着相当微妙的差异。从宗教的角度而言,北欧各国早期都流传着相同的古斯堪的纳维亚神话,此后,从异教到天主教,再演变到路德教,宗教变革几乎同时在5国发生,而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基本上也是平行发展。 从1397年到1523年,所有的北欧国家统一于由丹麦领导的卡尔马联盟,这一联盟的主要历史作用是防止了北欧地区的日耳曼化,并形成了有别于大陆欧洲的北欧意识观念。此后,北欧地区分裂为丹—挪和瑞—芬两个王国的对立,其间不乏争夺北欧领导权的战争。19世纪初,以上两个王国相继分裂。1875年至1914年,丹麦、挪威和瑞典曾经组成斯堪的纳维亚货币联盟,但以失败告终。到本世纪初,北欧地区形成了5个主权国家分立的局面。 现代意义上的北欧合作始于19世纪上半期的一种学术运动,即“斯堪的纳维亚主义”的兴起。丹麦人对此最为积极,希望北欧国家团结在一起以反对德国民族主义的扩张。19世纪下半期,在许多民间高校中,北欧合作的思想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当然,上面提到的斯堪的纳维亚货币联盟也是这种思想的实践。不过,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斯堪的纳维亚主义主要是在学术界、教育界和劳工运动中传播和开展。 1907年,北欧国家的议员建立起北欧议会联盟,这是北欧国家的议员们的俱乐部,没有任何决策或者创意的权力,但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联盟可以视作目前的北欧理事会的前身。1919年,北欧协会成立,这是一个将北欧各国数以百计的地方合作组织(其中不少组织是跨国界形成的)联合在一起的民间组织,为此后更普遍、更大规模的北欧合作奠定了民众基础。迄今为止,这种跨国界的地方合作形式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中仍属少见。在政府方面,20、30年代开始了非正式合作,主要是在5国之间不定期的召开部长级联席会议,讨论共同感兴趣的合作事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北欧地区合作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取得了相当可观的合作成果。50年代初期,北欧各国议会发起建立北欧理事会的创意,1952年由丹麦、挪威和瑞典正式建立北欧理事会,第一届会议于1953年召开,芬兰和冰岛在4年后加入。 在北欧理事会的倡议下,北欧5国政府签署了称作北欧合作协定的赫尔辛基条约,于1962年生效。该条约确定了北欧理事会的性质、结构、工作程序和活动范围。根据条约规定,北欧国家应该继续保持和发展在立法、文化、社会和经济政策领域内的合作,积极开展在交通、环保和通讯等领域的合作。 1971年北欧理事会对赫尔辛基条约作出修改,建立起北欧部长理事会,以便支持和发展北欧国家政府和北欧理事会之间的合作。 为了促进在特殊领域内的合作,北欧理事会和北欧部长理事会相继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其中对北欧国家的具体合作事务影响较大的协议包括:消除北欧内部边界护照管制协议(1954年),共同劳动力市场协议(1954年),社会保障协议(1955年),北欧文化协议(1971年),北欧交通协议(1972年),环境保护公约(1974年),北欧国家间法律有效性协议(1977年),北欧语言公约(1981年),共同劳动力市场的个人健康保护协议(1981/1994年),共同劳动力市场的教师协议(1986年),避免双重征税协议(1988年),北欧环境标志协议(1989年),北欧高中入学协议(1992年),高等教育协议(1994年)等。1995年对赫尔辛基条约增加了一个特殊条款,要求在法律和其他规则的制定、解释和执行之中平等对待所有北欧国家的公民。 北欧地区合作经常被作为通过政府间合作形式达到一体化成果的一个较为成功的范例。北欧地区合作的主要成就是在北欧国家之间消除护照管制和建立起共同的劳动力市场,包括必要的社会和劳动立法的协调,如合同法、公司法、继承法等;同时,北欧国家的公民有权在所居住的国家参加地方选举。在文化和科学研究的合作方面,有着一系列的北欧联合机构推动国家之间的合作项目,北欧理事会和北欧部长理事会更是通过预算拨款来支持有关的合作,如北欧文化基金、北欧电影与电视基金、北欧研究和培训基金、北欧学者奖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