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已进入了全方位联合的新阶段。与此相适应,欧盟的政策发展也日益显现出广泛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它的政策领域之宽泛、超国家色彩之浓厚、政策制定程序之复杂,加之政策制订过程中多种角色的参与及其影响与制约因素,反映了欧盟作为欧洲经济政治高度一体化的实体在政策制订领域所显现出的国家与超国家特征。鉴于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重要地位,研究欧盟的政策领域与政策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政策领域的分类 欧盟的政策领域可分为五个方面:建立单一欧洲市场;宏观经济与金融政策;功能政策;部门政策和对外政策。在这五类政策中,单一欧洲市场和经济与金融政策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对外政策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尚处于探索和形成之中。 (一)建立单一欧洲市场。 单一欧洲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不仅代表着欧共体/欧盟(注:依据1993年11月生效的《马约》而建立的欧洲联盟,是在欧共体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欧共体作为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第二支柱)、司法与民政事务合作(第三支柱)并行的第一支柱存在于欧洲联盟的框架内。故“欧共体”这一名词既表明欧盟的前身又是现今欧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淆,并且人们有时仍习惯于用欧共体代表欧盟。本文所提及的欧共体一般是指欧盟的前身。而欧共体/欧盟应能较为确切地表述欧盟的过去与现在的总体概念。)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而且表明欧共体/欧盟在这一政策领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80年代以前,单一欧洲市场建设仅取得有限进展。进入80年代,各种内外因素综合在一起,使欧共体成员国对加快单一欧洲市场建设达成共识并在促进单一欧洲市场建设方面取得较大的进展。单一欧洲市场的建立基于4个主要支柱: 第一个支柱是保证成员国之间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欧共体条约规定,为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必须拆除所有的贸易壁垒。欧共体条约禁止关税、数额限制和具有相似作用的各种措施。单一欧洲市场的第二个支柱涉及一些直接影响共同市场的建立或功能的相近的法律、法规或成员国的行政条款。即成员国需要建立与单一欧洲市场相关的相近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条款以实现商品不受边界限制的自由流动,鼓励和促进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人员、商品、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理事会所确立的规则和欧洲法院判例是这种相近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条款的主要渊源。竞争政策是单一欧洲市场的第三个支柱。欧盟对在共同市场范围内具有阻止自由竞争作用的商业活动、统治性的贸易地位和国家援助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禁止,主要以理事会立法和欧洲法院判例的形式来体现(注:例如,确立了不能以优势地位控制全部市场份额,但特殊产品和代用品除外。此外,涉及地区发展、再培训以及在潜在的工业增长中创造就业机会的国家援助可以作为例外,即是法律所允许的范畴。欧共体/欧盟在审查和考察这些例外申请及其实际活动方面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做大量的工作。)。单一欧洲市场的第四个支柱是共同的对外关税(CEF)。共同的对外关税的目的是所有的成员国都施以共同的贸易壁垒以增进平等进程和同等贸易。如,通过利物浦或鹿特丹进入欧盟的商品与它们经过雅典或马赛进入欧盟的情况完全一样。因此,没有成员国可以由于拥有较为便宜的原材料进口渠道而获得竞争优势,没有成员国可以因向某一欧盟伙伴出口进口商品而获利。 在建立单一欧洲市场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阻碍单一欧洲市场建设的各类壁垒仍没有完全消除,成员国国内政策仍以各种不同形式对单一市场的运作起阻碍作用,而这类国内政策还没有被规范或制订为在欧盟范围内的成员国共同政策,故单一欧洲市场象国内市场那样开放和一体化还需要多年的时间。在可预见的将来,单一欧洲市场作为一个完全开放的和一体化的市场,其障碍仍会以某种形式继续存在,但随着1999年1月1日欧元的正式启用,共同的货币和货币政策在欧元区国家成为现实,这对单一欧洲市场建设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和促进因素,但是,仍不能期望在短期内完全清除其他阻碍因素。 (二)宏观经济与金融政策。 80年代末以前,欧共体的宏观经济与金融政策相对来说仅具有软弱的政策机制与其相关联。从经济政策来看,尽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某些条款及1969年和1972年的政府首脑宣言中宣称其意向是到1980年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但经济和货币联盟(EMU)运动在此阶段仅取得了有限的实质性进展。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在这一时期发展相对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下述4个传统障碍:第一,成员国间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或金融方面,不得不首先给予必要的协调;第二,共同体过于部门化的政策制订机制阻碍了全面协调的途径;第三,经济与货币一体化对不同的成员国来说获益程度不一,导致成员国对其兴趣与热情程度不同;第四,对一些成员国来说,向共同体割让关键的宏观经济和金融权力涉及到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 80年代末在欧洲货币联盟方面开始取得切实进展,欧洲联盟条约中关于欧洲货币联盟的条款为欧洲货币联盟的进展确立了具体计划和时间表。该计划的主要特征是增进成员国间的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合作与趋同,驱动单一货币和在欧洲中央银行系统(ESCB)的框架内运作的欧洲中央银行(ECB)的建立。这一时间表的主要特征是3年的转换期,即对那些愿意并符合条件的国家而言最早于1997年采用单一货币;对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国家而言最迟于1999年采用单一货币(联合王国和丹麦除外,这两个国家不承诺加入单一货币)。1998年5月,欧盟首脑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确定了首批欧洲货币联盟参加国,即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爱尔兰、芬兰、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11个国家;确定了荷兰人杜伊森贝赫为首任欧洲中央银行行长。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用,欧洲中央银行开始运作。 (三)功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