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冷战终结以来,人权问题成为欧盟对华政策的重要议题之一,“无论从一般意义上,还是在中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政治家或官员交往的不同场合都是如此。”(注:Piening,Christopher,The European Union in World Affairs,Lymne Rienner Publishers,Inc.,1997.)尽管欧盟一直坚持对华人权政策的基本立场,扮演着对中国人权状况实行直接、间接国际监督的角色,但欧盟的对华人权政策并非一成不变的(注:Ken,Ann,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A Case Study of Multilateral Monitoring,1989—1994,Human Rights Quarterly,Vol.17,1995,pp.1—47.)。1995年以后,欧盟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态度逐渐发生变化。1998年春,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宣布欧盟和欧盟成员国将不再向联合国人权组织提出或复议支持任何针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注:Data from Bulletin EU 1/2—1998 Asia (3/10),and HUMAN RIGHTS 2/8,Date 23 October,and from China Daily,Date:02/24/98)。 然而,尽管中欧双方在人权问题上都采取了积极对话的务实政策,但是双方在人权标准以及一些具体问题上毕竟存在着深刻的差异。说到底,意识形态与文化差异决定了双方在人权问题上的对话关系将是一个长期、复杂和充满矛盾的过程。因此,如何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文关注的中心。 一 人权观念的差异何在? 中国与欧洲之间在人权概念方面的根本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人权的基础是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还是集体主义(collectivism)。在这方面,人权概念绝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法律的概念,而且还是有着深刻社会、人类学含义的概念。由于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不同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中西之间在权利观念方面极其鲜明的差异。在欧洲,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自由民主人权观始终是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17、18世纪开始出现的人权学说是以保护个人不受政府权威侵害和干预为前提的;19世纪兴起的自由主义是以如何保护个人自由为目的的;本世纪80年代,作为美国卡特政府推行人权外交,把人权观念从国内政治引入国际政治的反映,R.J.文森特把如何在世界范围内保护个人权利纳入了国际关系研究的领域(注:R.J.Vincent,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欧洲在国际人权问题上的普世主义认为,不仅应在人权理论方面,而且应当在国际关系的实际领域中强调个人主义,反对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侵害人权。因为人权是不分国别、到处同一的。 所谓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就实质而言,它是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人权利至上的一种权利观念。但它并不是把个人权利绝对化、否定政府权威存在的无政府主义,而是强调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上,个人权利是根本,是政府权威存在的目的。同时,这种权利观总是力图对政府权威加以种种限制,以防止过多干预个人自由、干预人们社会生活的集权倾向。显然,现代西方国家制度正是建立在以个人为本位的权利观念基础上的。 与之相反,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权利观念不是个人主义的,而是强调权利整体性的集体主义权利观。不过,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权利观念也在发生着一些变化,围绕如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许多中国学者也越来越关注个人人权方面的具体表述。如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科书中提到,“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北京第四版,第198页。) 其二,人权是普遍的(universal)还是特殊的(particular)。所谓普遍人权理论,或称普世主义(Universalism)或称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的人权观,是指在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上,把人权原则上升为全世界到处同一的准则,以此来衡量各国人权事务的一种倾向。特别是指少数发达国家,把适合个别国家的人权标准绝对化、普遍化,并以此干预别国人权事务,否定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的倾向。 与之相反的是强调人权特殊性的观点,在理论上又被称为“文化相对论”(Cultural Relativism)。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完全否定人权具有普遍性,但与之相应的是他们更强调由于国家、地区间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特别是文化发展的差异,使人权的实际状况与人们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存在着极大差异。不应当用绝对化了的、到处同一的人权标准来衡量不同国家的人权事务,更不应当以此为借口干预别国内部事务。 在这方面,分歧不仅表现为理论上的认识差异。实际上,1993年中国政府就曾与一些亚洲国家共同探讨如何应对西方的普遍人权概念,并提出“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同时,在积极推行这一国际规范的过程中,必须时时牢记国家和地区的特征,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的重要性。”(注:《曼谷宣言》,第8节,1993年。)但是同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这种见解并没有得到认可,相反这次大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第三部分中却特别申明,“人权是到处同一的、完整的、相互关联的”(注:Tim Dunne and Nicholas F.Wheeler,Introduction:Human Rights and Fifty Years' Crisis,in Tim Dunne and Nicholar F.Wheeler ed.,Human Rights in Global Poli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15.)。中国虽然签署了这一国际宣言,默认了文件中关于人权普遍性的表述。但实际上,中国政府始终坚持着文化相对论的立场。用参加这次世界人权大会的中国代表刘华秋的话来说,就是“不应当认为人权标准和国家的模式只有一种是正确的,其他一切国家都必须遵从这些标准与模式。”(注:Quoted in James T.H.Tang,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the Asia Pacific(London:Pinter,1995),P.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