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成立以来,“不干涉内政原则”一直是东盟的基本准则。它是维护和促进东盟团结稳定,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基石,但从亚洲金融危机,印尼森林大火等事件以来,这项原则受到重大挑战,在内部问题和外部压力下,东盟内部要求改革的呼声不断增强,马来西亚和泰国等国家先后提出“建设性干预”和“建设性参与”的主张,引起地区内外的广泛关注和影响。1998年东盟首脑会议决定采用“加强相互影响”的方针,标志着东盟在新的形势下已经迈出了改革的步伐。 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重大挑战 一、东盟的扩大。东盟的扩大使东盟成员国的团结受到削弱,不干涉原则开始发生动摇。东南亚10国全部成为东盟成员后,由于成员间存在巨大的经济发展差距和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上的差别,要在各种问题上保持一致是很困难的。在东盟扩大前,东盟6国政治, 经济制度相同,国内政局稳定,而扩大后的4个国家越南,老挝,柬埔寨, 缅甸与原东盟6国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而且, 缅甸,柬埔寨国内政局不稳,缅甸一直受到西方国家的批评、制裁。在接纳新成员国问题上,东盟国家内部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由于柬埔寨发生军事政变,1997年东盟外长会议决定推迟柬埔寨加入东盟,并组成一个由印尼、泰国、菲律宾的外长组成的工作小组,着手帮助解决柬埔寨内部纷争,希望柬埔寨各方遵守1991年巴黎协定,举行公正、自由的大选。洪森使用武力把拉那烈赶下台的做法,在东盟内部引起了争论。泰国外长素林认为柬埔寨不能加入东盟,除非柬埔寨能确保稳定。由于东盟积极参与了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巴黎协定的制定,东盟大多数成员国也是该协定的签字国,这就使得东盟处于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对柬埔寨内政的处理,是否违背了东盟一贯强调的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越南认为,柬埔寨的国内政治问题不应该成为把柬埔寨排除在东盟外的理由,认为延长柬埔寨加入东盟违反了不干预的原则。 在对待缅甸问题上,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受到了挑战。缅甸常常因人权问题遭西方抨击。1997年缅甸加入东盟前后,东盟顶住了西方的强大压力,但发生金融危机后,东盟对是否要批评缅甸发生了分歧,东盟对缅甸的政策发生了变化。东盟外长在1997年5 月举行的一次特别会议上要求缅甸的国家法律和秩序恢复委员会与反对派领导人昂山素季开展对话。泰国川·立派政府1997年11月上台以来,表示要对缅甸的人权状况进行“建设性参与”。菲律宾外长西亚松于1997年会见了昂山素季。 二、印尼森林火灾。1997年发生的印尼森林大火对东南亚的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印尼政府对森林大火的处理显得反应迟缓,无能为力。它使得东盟其他国家对印尼处理森林大火的意愿和能力感到忧虑和不安。一些国家,特别是那些受到烟雾影响的国家对印尼提出了批评。泰国的民族日报指责印尼政府补贴那些放火焚烧森林的伐木公司。新加坡总理吴作栋也对印尼政府未能有效处理火灾提出了批评。马来西亚的反对党领导人提出了一个紧急议案,要求就印尼未能控制森林大火展开国会辩论。(注:David Rosenberg,Enviromental Pollution around the South China Sea:Develop a Regional Reponse,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April 1999,P139.) 东盟对1997年印尼森林大火反应迟缓,东盟的环境部长直到12月份才拟订出一份反应计划。由于东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来解决影响东盟许多国家公众健康的区域性烟雾问题,公众对东盟的表现感到失望和不满。1997年12月东盟的环境部长会议提出的防止地区烟雾行动计划规定各国承担相应的分工和责任,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加深,印尼处理未来可能的森林火灾的能力遭到削弱。在这种情况下,东盟被迫求助于联合国紧急计划署。由于跨边界问题的处理需要各国的共同参与、管理,这对东盟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危机。在处理东南亚金融危机的问题上,东盟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由于东盟未能建立一套有效的货币和金融政策,从而使得东盟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缺乏有效的调控措施。东盟国家在经济危机中,得不到其他成员国的有力帮助。由于不干涉内政原则,东盟国家在金融危机时各自为政,缺乏对各自国家的金融、经济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在对待一些问题上看法不一,如金融危机的原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严格的金融、经济改革计划,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作用等等。金融危机使东盟内部分歧增多,传统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冲击。 泰国爆发金融危机后,东盟其他成员反应迟缓,也没有提供援助,一些成员袖手旁观。泰国对此颇为不满,泰国官员抱怨这是受“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约束所致。泰国的民族日报在1998年2月发表社论说, “在经济危机中东盟究竟做了什么事情呢?几乎什么也没有做。”这篇文章还指出东盟力量的不足及局限性,对其存在意义产生了怀疑。(注:郭平、方芸,“回应挑战:走向21世纪的东盟”,《东南亚》,1999年第2期,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