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议会万能神话的破灭 德国、意大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都是实行法西斯统治的国家,这些国家在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失败,不仅是从法西斯独裁统治中获得了解放,同时,也促使人们对议会至上原则及立法机关万能的做法进行反思,以制定包括重建国家民主形式的宪法。 在法西斯独裁统治时期,希特勒利用魏玛宪法中所规定的议会民主制度,实行独裁统治。希特勒就任总理后的第3天,便于1933年2月1 日下令解散了联邦国会,并修改了国会选举法。接着在3月5日进行的国会选举中,希特勒唆使纳粹党徒用各种手段,攫取了国会席位288席, 这样,纳粹党基本控制了国会。此后,希特勒指示御用国会,在3月23 日通过《消除民族和国家危机法》,即所谓“授权法”,把议会的多项权力“授予”政府行使。根据“授权法”,政府有制定法律的立法权力,有制定国家预算、发行公债的法律,只要不涉及议会制度的存废,可以制定与宪法条文不同的法律,有权不经议会批准和同意,直接与外国缔结条约。授权法在实施中,造成的后果是:1934年2月14日, 通过了《联邦参政会废止法》,彻底取消了联邦参政会的机构设置;1933年7 月14日,颁布了《禁止组织新政党法》,规定“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党”即纳粹党为德国唯一的政党;1933年12月颁布《关于国家和政党统一法》,规定纳粹党是公法上的团体,是德国唯一的政党,与国家是不可分离的关系,政府总理必须由纳粹党领袖担任;1934年8 月颁布《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即“元首法”,规定总统与总理职务合一,称“国家元首”,希特勒为终身国家元首,而且国家元首的继承者也只能由国家元首指定;1933年3月和4月先后通过了两个《关于各邦与国家一体化法》,1934年1月又通过《国家新组织法》,标志着联邦制度的结束;1933年2月颁布了《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授予联邦政府以解散和禁止人民举行集会、游行,禁止出版和发行进步书刊的权力;1933年2 月颁布了《保护人民与国家条例》,规定魏玛宪法第114条、115 条、117条、118 条、123条、135条均停止执行,这样,魏玛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完全丧失;1933年4月颁布《文官任用法》,排挤和禁止一切非纳粹公民担任政府公职;1935 年9月颁布《德意志公民法》,剥夺了犹太人的公民权利。(注:参见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54、355、356、357、358、359页。) 战后德国从纳粹法西斯的上述行为中,主要得出两点结论:第一,议会的立法如果没有任何国家机关进行审查,就可能摧毁国家的民主制度;第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独裁统治的最残酷的压制,而这种压制又是以议会的立法或者议会的授权法的名义进行的。“不用说,上述那样向独裁制的逆转,不外是对议会主义的不信任和把它打倒的结果。因而在没有经历过这样现象的各国,议会制也遇到考验而不断听到关于危机的叫喊。此时期表明议会危机和对议会不信任的文献是很多的。从十九世纪关于英国议会制的所谓‘议会除了把男的变成女的,把女的变成男的以外什么都能办到’的议会万能的立场来看,这些论调几乎给人以不能理解的影响。然而,对曾经被誉为万能的议会出现这样极端悲观的评价,这是不能否定的事实。”(注:[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145页。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现实政治中,体会到了议会至上原则和立法机关万能理念的痛苦经历,需要建立宪法监督制度。由于德国和意大利受到法西斯独裁统治压迫的体验最为直接和深刻,因此,这两个国家所建立的宪法法院审查制也就最为完善和彻底。 相应的,由于法国没有德国和意大利人民那样的体验,其所建立的宪法监督制度也就没有这两个国家那样完善和彻底。 法国第三共和国宪法和第四共和国宪法实行议会至上原则。在政治实践中却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作用,并不能真正地代表民意。因此,在法国出现了对议会性质反思的倾向。议会的致命缺陷,乃至于议会不能反映国民的意志。其原因之一是解散制度。通过所谓解散、大选这样的方法,与国民相接触的国民议会议员,在五年任期期间只是在一次大选时才出现在公民面前。而选举是根据名簿式多数代表制进行的,选民所希望的候选人,从当选的可能性中被排除。而且各政党的纲领、政策,除极左、极右者以外,又都极其模棱两可,加之,各政党内部在基本问题上存在分歧,在这样的情况下,选举对选民来说,是毫无意义的。而且在选举之后组成的政府是由各政党之间的谈判和讨价还价所决定的,新的总理也完全不是国民投票时所期待的人物。这样一来,公民对政府的组成和政策疏远了。其结果是国民对议会制不信任,不关心,在议会和国民之间出现很深的鸿沟。(注:[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295~296页。) 4.社会发展及民主化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制定的宪法中明确确立宪法监督制度,与当时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民主化倾向也不无关系。1919年的魏玛宪法是在德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制定的,这部宪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主要原因在于,这部宪法与以前的宪法相比较,确认了更为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尤其是有关公民社会权的内容。有关经济社会方面的权利是从1919年《魏玛宪法》开始的。其中规定:所有权要承担义务;行使所有权要承担公共福利的义务;保障劳动权;对失业者要给予物质救济;以及其他纠正资本主义所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各种弊端。这些都是从前的宪法所没有的。(注:龚祥瑞:《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127页。 )二次世界大战后,全世界人民都在深刻反思纳粹法西斯独裁统治得以建立和实行的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并积极予以清算。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磨难,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的权利意识和自由意识空前提高。由此,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民主化的浪潮。可以说,凡是在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制定的资产阶级宪法就不得不顾及人民要求扩大权利和自由范围,并保障这种权利和自由的强烈呼声,作为曾经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而又是战败国的德国、意大利,借助重新制定宪法的机会,对原有的国家形式特别是民主形式进行反思,确立了新的民主制度,规定了更为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如德国基本法极为重视基本权利,它以古典的政治自由权为主,同时又规定了社会权,其内容有: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子女的抚养与教育是父母的自然权利;改善和提高劳动条件和经济条件的权利;保障所有权、继承权,以及所有权义务,所有权可转变为公有形态的规定。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除政治自由权利外,也规定了男女权利平等;劳动、工会活动、罢工、集体谈判、企业管理等权利;有关私有财产可公有化的规定;保障有关发展个人和家庭的条件;有关社会保障的权利;教育机会均等。(注:龚祥瑞:《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127、1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