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在不同的程序阶段,其文件形态有所不同。过去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作法不一。现在立法法已经实施,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将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的文件形态,加以统一规范。 1.地方性法规草案。这是地方性法规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即第一次审议时的文件形态。地方性法规草案是随同地方性法规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是地方性法规案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机构和人员为: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没有提请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稿本,不能称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是试拟稿或者征求意见稿。试拟稿是指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初始阶段的稿本。征求意见稿是指向各界征求有关意见的稿本。 2.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这是地方性法规草案经过初审后,再行审议时的文件形态。草案修改稿是由常委会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在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初审时对法规草案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由统一审议机构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根据审议的情况,可以有一个或多个。为了便于区分,第一次审议后的修改稿称之为草案修改稿,如果以后各次会议审议的稿本有所修改,依次称为草案修改稿二稿、草案修改稿三稿等。 3.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这是地方性法规草案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时的文件形态。地方性法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会议表决。这时的法规草案文稿如何处理?各地人大常委会的作法很不一样。有的由于会议时间紧迫的原因,不向会议提供表决的文稿,只由有关机构向会议作有关法规草案最后修改的情况说明。而向会议提供表决稿的,一般仍然将其称为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于没有表决文稿,一些地方出现了有关机构人员对已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擅自改动的情况。对提供会议表决的法规草案文稿,仍称为草案修改稿也不合适,没有反映出法规草案处于表决阶段的文件形态特征,称为法规草案表决稿更为准确。立法法对法律草案表决的文稿,也是这样称谓的。 4.地方性法规文本。这是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最终文件形态。地方性法规文本必须规范。在法规名称下面要有题注,载明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地方性法规的文本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刊登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在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公报均为机关内部刊物,不向社会公开发行。以它作为刊登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的刊物,必须解决其对外公开发行的问题。 综上所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过程中的文件形态是:在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阶段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初审后再行审议阶段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在交付表决时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表决通过后称地方性法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