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闭企业行为的性质 关闭企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一般是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及资源保护政策的企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剥夺其市场主体(民事主体)生产经营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关闭有时也称为撤销、封闭、取缔等,其主要形式有吊销、撤回许可证、营业执照,禁止生产经营,爆破、填埋、铲平等。从行政法意义上讲,关闭企业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具有强烈的国家强制性。从民商法上讲,关闭企业的法律效果是导致企业解散和终结、终止。企业终止后即企业失去市场主体(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告终止。 关闭企业行为的行政法性质是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情形:处罚性关闭和撤回许可性关闭。 一是处罚性关闭。是针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而言,他们一般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经营。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企业实施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查封等。处罚关闭的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在多数情况下,实行“罚执分离”。但是,对于某些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企业,也会实行“罚执合并”,即处罚环节与执行合并进行。这种形式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办理有关批准、核准手续,并且生产经营性质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范围,如非法种植毒品原生物罂粟等、加工、制造、贩卖毒品,非法印制钞票、淫秽出版物,非法制造、贩卖盗版光盘、印刷品,非法生产制造爆炸物或对环境、人身有毒有害违禁物品,非法采矿恶化环境等。其继续存在将会给国家经济、政治、环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大局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行政机关一般通过侦查、检查获取充分证据后,直接对违禁企业进行捣毁、炸毁、填平、销毁生产设备、断水断电等强制执行措施,当场实施关闭,即将行政处罚与处罚的执行合并进行。这种关闭企业形式,一般都伴随着对刑事犯罪的处罚,违法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要承担行政和刑事两种法律责任。 二是撤回许可性关闭,又称为政策性关闭。是针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及资源保护政策的企业而言。这类企业并不是违反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不具有违法性,这是它与处罚性关闭的根本区别。这类企业在开办之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之所以撤回许可其营业的承诺,主要是因为,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国家会相应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采矿企业,如煤矿、铀矿、钨矿资源枯竭,而他们的生产经营方针、策略、方式已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二者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矛盾,他们必须服从国家的大局。国家对因政策调整而被迫关闭的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偿,对该类企业职工进行就业安置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救济等。 二、关闭企业的程序 关闭企业等于“宣判企业死刑”,对企业权益影响重大,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鉴于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勾画出关闭企业程序的框架,建议逐步完善。如新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项规定意味着,在关闭企业前,一般要有一个“前置程序”,即先给予关闭企业的警告,责令违法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如果企业积极改正,一般不会导致关闭。只有当企业不听劝阻,继续违法时,才导致停业整顿的严重后果。在停业整顿期间,违法企业如果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的整顿目标,或者拒不整改,最后将招致被关闭的严厉制裁。 1.处罚性关闭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了相应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有两种,即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关闭企业程序只能按照一般程序设定,不能采取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一些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性关闭企业的程序如下:立案、调查取证[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听证)停业整顿]、作出关闭的初步决定、通知听证、正式决定关闭、送达并告知权利、缴销许可证或执照、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关闭。 在这几个必需的程序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调查取证,对某些严重违法的事实查证属实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关闭企业的初步决定。 二是要经过两次听证程序。由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罚要经过听证,虽然这里的“停业整顿”只是前置程序,但也有可能成为最后的处罚结果(这种情况下,还必须告知复议或起诉的权利,但不停止执行)。所以,只要相对人(企业)申请听证,就不能省略该前置程序中的听证程序。当行政机关作出关闭的初步决定后,要主动通知相对人第二次参加听证。第一次听证一般要由相对人申请,质证的中心问题是“是否应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而第二次听证,则必须进行,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其质证的中心问题是“是否应受到关闭企业的处罚”。 三是作出正式关闭决定的裁决后,送达并告知权利,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缴销企业许可证、执照。 四是强制关闭企业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关闭)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撤回许可性关闭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