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体现了党中央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高度重视,表明民族自治制度在国家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的新的发展时期。 《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它是对我国半个多世纪以来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科学总结、肯定和发展。在21世纪刚刚起步的时候,我们回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使我们看到它的合理内涵和取得的辉煌成就,那就是它以各民族平等为立足点,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为核心内容,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为使命。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第二,它指明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点发展方向和目标。第三,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同时,为刚刚开始的西部大开发保驾护航。第四,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制保障。总之,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不只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事情,而是党和国家乃至全体人民的共同大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无疑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历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有助于法律规定的各项民族自治权、民族政策的落实,而且有利于西部大开发的顺利推进,促使民族地区经济超常规的发展,迅速缩小同东、中部发达地区的差距,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 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显著特点 把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与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比较,我认为从立法内容的层面看,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要有如下六个特点:第一,确切申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坚定不移地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第二,理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内部重大制度之间的关系;第三,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特色;第四,着重强调要发展民族教育和科技文化事业;第五,加强了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多方扶持力度;第六,突出了在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从立法技术层面看,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如下三个特点:第一,正确地处理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较好地注意了本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衔接;第二,立法语言更加规范,表达更加准确;第三,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增强,提高了立法效度。 推进和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 于此同时应注意的是,我国过去一直存在着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研究重视不够的问题。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学科林立、门类日益增多,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繁荣的象征。但在我国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找不到“民族法学”的位置。我觉得这不利于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大批急需的、“留得住、用得上、养得起”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希望有关部委能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急需懂得民族法律、民族政策的专门人才的实际出发,将“民族法学”增列为“民族学”的二级学科,以推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同时,使那些已经具备或初步具备培养“民族法学硕士”、“民族法学博士”条件的学校,早日诞生“民族法学专业”的硕士点和博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