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就当代中国宪法演进中利益格局变化的轨迹,来探讨其中带有规律性的问题。试图从新的视角研究中国宪政制度,以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们也期望能引起学界同仁的关注,并开展一些有益的讨论。 一、宪法确立利益格局的意义及其标准 所谓利益格局,是指社会不同群体间按一定规则进行利益分配所构成的内在联系及联结方式,即社会利益关系的结构方式,主要包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注:李贺平、时丽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分配格局问题探究》,《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4期,第92页。)本文着重谈的是经济利益格局。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广的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国家兼顾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平衡十分必要。国家的利益格局,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相互关联的不同利益群体:以地区为标准划分为城市与乡村、沿海与内陆、中心城市与边远城镇之间的利益关系类型;以职业分工为标准划分为工、农、商、知识分子、军人及党政干部等不同利益群体;以所有制的归属为标准分为公与私两种利益群体,其中公的一方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薪阶层,私的一方一般是指从事个体和私营劳动的人们;依据劳动者在职与否,存在着在职劳动者与失业及离退休者两个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依民族不同可分为民族利益关系;依性别不同可分成的男女两大群体等等。这些不同利益群体在一个国家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及作用,关系着国家的整体发展和进步,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各利益群体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进而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动力因素,即利益格局作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之一。 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内容,规定着国家的一系列根本问题。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它最具政治属性,它对于公民与国家之间基本关系的总体性、原则性规定,事实上反映了不同利益阶层的政治妥协,这种妥协是在认可彼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的对利益分歧的互相让步,即宪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不同利益阶层在重大利益上的政治平衡。这种平衡通常体现在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中,并表现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方向与目标。宪法这一功能的实现有利于保持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之间的协调性。因此,关注利益格局变化的新情况、新特点,进行及时合理调整,并适时地从宪法、法律上将各利益群体的地位予以合理确认,用协调的、法制化的利益格局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与发展,应成为立宪及宪政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以法的形式对利益格局适时地调整,不仅有利于社会稳定,也能形成社会发展的驱力效应。 这里,要注意宪法在确立利益格局问题时的标准。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既涉及到各利益群体间的政治、经济等重要社会关系是否协调,同时又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宪政内容是否科学完备。那么,这个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从根本上,就是要符合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即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综合国力的提高;就具体而言,应把根本点定位在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生产劳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上,这才符合唯物史观,才是实事求是的观点。当然,在立法上,确认利益关系时,也应有技术性标准:在宪法作为根本法不失其稳定性的前提下,既要注意现实问题和国家长远发展目标相统一,又要注意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结合。 二、我国宪法演进中的利益格局变化轨迹 首先,是建国初期的协调兼顾的起步阶段。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生产力出发,1949年《共同纲领》在利益关系调整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照顾四面八方为基本精神,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这样规定,兼顾了不同阶级、阶层的合法利益、主要兼顾了公与私两大利益群体以及不同职业群体、各民族之间利益的平衡性。正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是合理的,所以取得了建国初的土地革命、恢复国民经济等项重大成就。1954年《宪法》肯定了《共同纲领》中的基本利益格局,既坚持了工农的利益主导及公与私两大利益群体的利益,同时又兼顾了城乡及汉族和少数民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因此,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所以,1956年底,国家提前顺利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 其次,是1957年至“文革”期间的曲折混乱阶段。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以后,受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影响,宪法仅仅作为实现党的路线和政策目标的一项措施和手段。1954年《宪法》当然地也就被束之高阁了,其对利益格局的合理调整也成了过去时。在此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虽然又有两部《宪法》出台,但也都未能真正发挥其对重大社会利益的政治平衡功能。受当时以“人治”为主的大环境的影响,宪法对利益格局的调整被已经脱离实际的极“左”的领导者的个人意志所取代。特别是当时,由于我们党抹煞了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片面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存在私有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盲目追求“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所以,1975年《宪法》中,不可能确认私有经济地位。整个社会成员基本上都被硬性框定为工人和农民这两个大的社会群体中。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利益关系,宪法却不能给予合理确认,结果既使得宪法与客观实际严重脱离,又造成实践中个人利益被无限淡化,平均主义盛行的局面。1978年《宪法》因当时未能在根本上纠正“左”的错误,摆脱主观主义影响,所以,在利益格局的调整方面依旧沿袭了1975年《宪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