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萧萐父先生的定义可谓有代表性,他说:“何谓‘文化’?定义繁多,可以约化为两字,即‘人化’”。“文化有广狭义,广义文化可分为三个层次:表层的器物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深层的精神文化,乃文化的狭义,专指人类实践重大精神创造活动长期积淀而成的社会心理、价值体系、思维方式、人伦观念、审美情趣等。”(注:萧萐父:《中国传统哲学概观(一个论纲)》,《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第37页。)就广义文化言,凡是超越人类本能的、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活动,莫不范围于此。以广义文化概念为前提,“宪政的背景”实指“宪政的文化背景”(注:关于“背景”,《辞海》上称“对事态的发生、发展、存在和变化起重要作用的历史条件或现实环境。”从狭义的文化概念出发,宪政的背景还应包括经济背景以及政治背景等。)。可见,宪政不管是意指constitutionalism(立宪主义)还是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立宪政体)或者是二者的结合,都是特定文化的组成部分,文化的性质决定了宪政的性质。并且宪政本身因为内容的系统性、复杂性和独立性而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文化系统。 人们在理解文化时通常是取其狭义的,但是宪政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的复合体,从人的角度,从实现人的价值出发,其内部组成的各层次是不可分割的。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宪政制度及其运行尽管会受到宪政观念的至为深刻的影响并最终决定宪政制度能否实现,但就普通社会主体的社会生活而言,制度的作用是由个体承担的、确定的、基本上也是无力反抗的,因此制度将更深刻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及其观念。因此,为宪政建设服务的宪政文化的研究仅仅关注宪政的精神层面的决定意义而忽视制度层面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在宪政的发展方向、发展阶段等方面不可能得出全面的有说服力的结论。尤其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的过程中,在社会主义文化的全面成长时期更是不可取的。 一 在文化史上,宪政文化的萌发及其持续发展,作为特定社会的整体文化的构成要素,在政治法律意义上标志着传统依附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的转化,亦即法制现代化的开端及其成长。宪政文化的成长带动了整体文化性质的根本转变,以宪政文化为中介,古代传统文化失去了生存空间。在制度层面,现代的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取代了封建的专制制度,传统精神文化因缺乏了器物和制度层面的支撑,也将或多或少地改变自己。但精神文化因其自身的特性表现出了更强大的生命力,它越过经济和政治的障碍,留存在主体的意识之中,并以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这就事实上造成了宪政文化自身系统内部精神层面与制度层面的不可避免的矛盾,即制度层面的改变与精神层面的不变或少变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共存的局面。这是由文化的特性所决定的,任何社会概莫能外,这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各国宪政样式的不同。 宪政文化是一种现代文化,探讨中国宪政的背景,不得不在世界现代化的整体背景下进行。现代化本身往往从科技现代化开始,最终深刻地影响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进程。现代化具有惊人的侵略能力,是势不可挡的世界发展潮流。然而,从文化角度看,自现代化在西欧产生以来,不管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现代化的过程都受到了批评和攻击,在批评者看来,“传统与现代化是水火不相容的,前者代表着人性,而后者代表着非人性。现代化与反现代化思潮间的冲突正好代表着人性与非人性的冲突,不易消解。近两百年来的文学艺术和哲学上的各种思潮,多多少少带有这种冲突的表象。”(注:〔美〕艾恺:《世界范围内的反现代化思潮——论文化守成主义》(中译本),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但是,在未现代化或正在现代化的国家,在现代化的洪流下,对现代化的批评还带有明显的民族情结。事实上我们总是将传统的宗法文化中的许多精神性要素视为我们民族的本质,现代化的过程不仅是一个经济或政治的过程,而且将威胁民族的文化以致威胁国家的独立。因此宪政过程本身一直充斥着深刻的文化紧张和文化冲突,难以抉择。中国的百年宪政深刻地反映了这一特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在特殊的历史际遇下启动的,经历了从科技而制度而精神的发展阶段。近代著名学者梁启超在20年代初曾经谈到:“近50年来,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这点子觉悟,一面算是学问进步的原因,一面也算是学问进步的结果。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这种感觉,从鸦片战争后渐渐发动,……于是福建船政学堂、上海制造局等渐次设立起来。……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所以拿‘变法维新’做一面大旗,在社会上开始运动。……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注: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33-834页。)对文化(当是狭义文化)的反思,却成了中国宪政的“瓶颈”,至今亦然。文化传统要么被说的崇上云霄,要么被贬的一文不值。要想脱离这种文化困境,我们就必须超越对传统文化的民族情感,从广义的文化观出发,客观地分析传统文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一种文化事实,传统文化的发展趋于停滞。这既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政治上的原因。传统文化生长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重农抑商”、“重义轻利”,在社会价值取向上重社会稳定而轻社会富裕,孔子所谓:“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注:《论语·季氏》)各朝代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都基于各自的理由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限制工商业的措施,传统文化缺乏深沉的经济意识和经济思想不言自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等级观念促进了权力崇拜的普遍化及“权力私化”的正常化。对权力进行控制的现代政治理念,在传统文化中不具有绝对合理性。与宪政相对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专制的和残暴的。传统文化已不适应甚至阻碍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时代发展的需要。这意味着原来在近乎封闭的环境中发展的传统文化现象必然失去发展的空间,不仅如此,新的空间的营造恰恰是以在本质上超越它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