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07(2001)03-0021-(10)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历来众说纷纭,争论不休。这一问题引论的争议之多,几乎可以与平等和自由的关系问题相媲美(注: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构成的一百多年来西方社会正义论的主题,即: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w 的自由权利。参见〔美〕罗伯特·诺齐克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代译序。)。对于民主与宪政来说,相互争论的观点主要在两个极端之间徘徊:一方面,著名宪法学家,如伊利(Ely)和霍姆斯(Hoimes),声称民主与宪政互相依赖、密不可分。他们认为,宪政约束并不是旨在反对民主,相反,却能巩固和加强民主体制。但是另一方面,其他一些人,包括卢梭、潘恩、杰弗逊等在内的经典作家,则认为这两个概念完全背道而驰。他们深信民主与宪政互不相容,宪政是非民主的。 一、现代宪法的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 如果说近代宪政理论的核心是论证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那么,现代宪法的各种理论都是以如何完善资本主义制度,如何防范国家权力的滥用为核心的。从根本的理论主张来划分,各种宪法理论可以分为两大流派,一为民主理论,二为宪政理论。 (一)现代宪法的民主理论 “民主”一词具有很多含义,在现代宪法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物中最基本的权力应属于人民。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的道德信念是民主理论的基础:人是万物之灵,是理性动物。他们必须受到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尊重。社会与国家尊重个人的实际方式是给予个人高度的自治权,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管理,包括对他们自己的管理。然而,不仅是在复杂的现代社会,甚至在现代以前的社会里,所有的公民直接参加社会管理是不可能的。他们唯一可选择的方式是将自己参加社会管理的权力授予自由选举而产生的代表。美国大法官布莱克曾指出,选举是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在一个自由国家中,最宝贵的权力是选举权。这一权利保证在选举中表达意志,而这些被选举的人制定法律。我们,作为良好的公民将依据这些法律生活。”[1](1964年第376卷) 民主理论认为,法津的力量在于它承认和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最重要的是让人们通过他们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制定代表民众利益的法律,然后通过法律实行管理。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人民就会遵守和尊重法律,这就是法律力量的源泉。依据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沃尔特·莫非的观点,虽然民主制度是一个复合体,一个成功的代议制民主又需要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条件,但民主规范化、制度化的条件是确定的。它们是:1.普遍选择有任职期限的政府机构中的大多数决策者,以使人民的代表在事实上得以参与管理。2.成年人普遍的选择权,只有为防止欺骗而设的最低限度的限制。3.选举区人口的大致平等,不得给予特殊的地区、政党和利益集团以不成比例的优惠。4.公民自由竞选由选举而产生的职位,对于这种竞选最微小的限制只是为了防止滥竽充数的竞选人。5.政治通讯的自由,以使得公民个人、公共官员与候选人得以得到他们关心政治所需要的信息,得以讨论政治问题与政治人物,得以互相试图影响政治。6.结社自由,使得人们得以互相联合以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目的的组织,共同行使某些或全部政治权利。[2]上述制度化条件的目的,是通过一个真正民主所需要的环境,使人们得以在这种环境中自由选择,并且组织起来,以探求和表达共同的经济、文化与社会利益。 既然人民是国家与社会的主体,既然人民的政治参与权及其保障是宪法至高无上的目标,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它必须是由主权人民行使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制定的。人民受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表达他们的意志。反之,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政策与法律便不具有合法性。以上是就实质意义来说的。在程序的意义上,使政府决策有道德约束力的程序,人们自由选择自己代表的程序,代表的提名、辩论、制定政策、再竞选以及在竞选中表达自己政治纲领的程序,必须是人民经过其代表参与制定的。因此,虽然人们因各自情况与背景不同,政治观点与利益关系不同,对于同一问题所作出的理解和选择能力不同,依据民主程度所产生出来的产品有时不尽明智和合理,但是一般说来依据上述程序所产生的官员所制定的法律能够代表公共利益。 民主寻求议会思维状态的普遍化。集体的智慧和道德必然超过任何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和道德,不管这些个人或少数人多么聪明,多么富有政治经验。在个人的积极性得到鼓励并且使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民主气氛中,人们一般来说总是愿意积极并且负责任地思考和行为,民主使每个公民都成为统治者。 民主又是防止专制的最有效的筹码。人类本性决定了人民不会对自己实行专制,因此他们不会选择那些一旦上任就要制定压迫性法律的官员,而且会果断地把已经在职的这类官员通过选举制度来罢免。正是这一点构成对专制的最大威胁。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度中,官员们知道,如果他们从事了哪怕只是看起来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那么在下一次选举中他们必败无疑。如果说公众的积极参与是民主的积极作用,那么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就是其被动的作用。 民主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那就是在维护社会的生机与多元化的同时防止政治分裂,这一点往往被哪些惧怕民主的领导人们所忽视。这就是,在民主的框架之下,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结盟与解体随着所关心的主题的改变而改变,共同利益集团不可能总是为自己找到一些固定的共同利益者,以使他们自己强大到成为大多数,足以任意地实施自己的专横意志。这种民主政治实际运作的方式使得任何利益集团都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样一个规则:要强硬也要宽容——恨你的敌人时要想到明天他可能成为你的朋友,爱你的朋友时要想到明天他可能是你的敌人。另外,在民主政治宽松的气氛之下,大多数人乐得其所,他们对多数政治问题并不关心,除非这一问题与自己有关。这种低层次的介入使得联盟具有暂时性。公开的政治程度以及获得选民支持必要性使得某一些人的联合引起具有冲突利益的另一方警觉,并且组成相对的联盟,而另外的热点问题又使上述联盟重新组合。正是这样的现实促使执政的官员们把自己看成经纪人,他们努力协调各种不同的利益,使不同的利益互相妥协而不是作出裁决,并且尽量不去压迫反对的集团或势力,因为说不定这些反对者会是未来的同盟者。这自然而然地会导致不宽容情绪的弱化,使得掌握政权者难于在压迫社会中的哪些人问题上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