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运用给现代宪法学的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是时提供了宪法学发展的机遇。由于因特网技术的广泛运用,传统宪法学的理论体系、调整范围与调整方式、研究方法等需要更新与发展。在宪法学发展的历史上,每次重大的科学技术的发明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宪法理论的发展进程,推动宪法学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本文主要探讨因特网技术给现代宪法学研究带来的新课题与宪法学的对应措施。 一 因特网技术的宪法学意义 网络技术是继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之后出现的重要的传播手段,广泛影响着社会结构与人们的生活方式。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统计,截至1999年3月,全球互联网络用户已经突破了1.67亿,联入网络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87个,预计到2002年,用户将增加到3-10亿。(注:李永纲:《互联网络与民主的前景》,《江海学刊》1999年第4期。)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现象,即出现了“在线空间”(Cyberspace),扩大了人类生活的领域。在30年以前,因特网刚刚被发明时,只有两台计算机互相交换非常简单的信息,但到了90年代,因特网运用范围得到扩大,从非营利目的的运用发展到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形式,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基础。随着因特网时代的到来,出现了现实空间与在线空间并存的局面,法律的现实在两个空间之中既要相互交流,同时又要各自形成自己的理论结构与体系。在线空间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现象尽管同现实空间的法律现实保持必要的联系,但新的空间领域需要新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规则,不能简单地以传统的现实空间中采用的法律调整方式解决问题。由于因特网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在线空间中存在的法律现实具有自身的特点,将出现新的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正如有的企业家所说,因特网技术出现,使得“因特网出现之前的所有社会机制都将面临生存危机,企业、国家、社会、个人,都需要适应新的生存环境”。 由于宪法体制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居于重要地位,宪法价值构成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因此宪法学及其宪法体制在因特网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新的挑战。因特网技术本身具有的特点赋予宪法学新的内涵。从宪法的角度看,因特网技术具有如下特点:1)双向性功能的强化。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社会主体地位发生了变化,个人通过因特网可以自主地搜集信息,从享有信息资源的被动地位转变为主体地位,改变了信息传播的基本格局。2)通过因特网的技术传播与信息交流是自由的,一般不受特定国家和权力的控制,具有分散的结构。3)因特网是一种开放的结构,架起了人们之间相互交流的纽带,其交流不受交流者条件的限制。4)因特网给人们的社会关系带来新的变化。由于因特网技术给人们提供资源共享的极其广泛的领域,人们在相互的交流中需要建立新型的关系。据美国CNN的民意调查,约66%的人认为,使用E-mail同家人和朋友们交谈后感到人际关系得到了加强,24%的人平均每天发5-10次的E-mail。社会性的加强实际上扩大了宪法的调整领域,丰富了宪法调整的方式。由此可见,因特网技术与宪法发展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当然,在因特网的发展进程中我们既要看到因特网技术给宪法学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同时也要看到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注意宪法理论的构成与面临的课题,积极寻求对应措施。 二 因特网技术的价值与宪法价值的冲突 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给宪法体制与宪法理论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新的社会生活的出现可能导致与传统宪法理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两者在新的层次上达到融合。 (一)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因特网 因特网技术的发展首先在宪法学的基本范畴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推进宪法学理论推陈出新的局面。一方面,因特网技术的成果直接成为宪法的调整对象,或者直接影响宪法学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其原则的发展与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在线空间的出现,传统宪法学理论中的主权观念面临新的挑战,使构成国家主权的各种要素发生相应的变化。有的学者认为,高科技发展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体现在能制约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改变各个国家政府议事日程,并加速国际结构的革新和变迁,使其具有面向全球的功能。(注:冯江源:《高科技发展与国际政治的改组》,《欧洲》1995年第2期。)主权概念面临的新课题深刻地影响传统宪法理论的结构与范畴体系,要求建立新的理论体系。因为传统的宪法学范畴是以现实空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为出发点而建立的,对在线空间的各种宪法现象的调整缺乏必要的理论准备与认识工具。宪法的基本功能是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社会的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在反映、协调民意的过程中,宪法学所确立的范畴体系是非常重要的,范畴与实际调整的社会现实之间应保持内在统一性。在因特网时代,人们普遍公认的宪法概念、宪法功能、宪法调整方式等都会发生变化,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确立适合现实需求的理论体系。 (二)宪法体制与因特网 因特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现代宪政体制的结构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政治参与方式发生变化。由于因特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得到提高,参与方式日益多样化。随着信息的大量获取,公众对宪政体制运行的评价标准与方式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不断寻求新的未来政治参与的结构与模式。在我国,网民已超过1000万人,预计三五年后会有更大的发展。网络的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在客观上要求宪政体制在更大的范围内反映民意,依照民意的需求调整运行机制。如果宪政体制的运行与民意之间缺乏协调的话,宪政体制的运行就会遇到障碍,宪法体制就会失去必要的社会基础。 其次,民主政体在因特网技术的影响下表现出新的特点。有的学者从三个方面探讨了网络发展对民主的积极作用:一是网络发展削弱了集权控制的能力;二是网络发展改善了民主参与的技术手段;三是网络发展凸现了少数派权力。(注:李永纲:《互联网络与民主的前景》,《江海学刊》1999年第4期。)由于获得信息的方便与数量的增加,按照传统宪法理念建立的民主政体面临新的课题,理念与实际体制之间发生新的冲突与矛盾。学者们普遍认为,伴随着因特网时代的到来出现了电子民主主义的新现象,它作为代议民主主义的补充,有助于发展直接民主主义。代议政体的基础是民意的集中与提炼,民意的变化不断影响政体本身的变革与变迁。传统的代议政体是以民意的相对集中为其存在条件的,而因特网时代信息的大量增加使民意的集中与提炼具有广泛性与直接性,推动代议政体向直接民主政体的转变。这种转变的主要表现是:国会的运作方式的变化,即国民与选民的自由委任关系实际上变为羁束委任关系,议员(代表)们对通过因特网而表现的选民的意志与要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以选民意志作为履行职责的基础;议员(代表)活动的透明度的提高推动代议政体的公开化,甚至在不远的将来可能出现议员活动实名制,为选民提供评价议政活动的指标,以实现选民的了解权。这种趋势与传统政体下的投票秘密保护原则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