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2000年我国宪法学者们继续深化宪法理论研究,广泛开展学术活动,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提供理论根据。宪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所探讨的问题涉及领域广泛,理论深度在某些方面有所拓展。 在研究成果方面,成绩喜人。除了发表于各类学术刊物的200篇左右的专业学术论文外,还有以下教材或专著问世:张千帆著的《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希著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的《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傅思明著的《香港金融制度与香港基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赵树民著的《比较宪法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许崇德著的《学而言宪》(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韩大元著的《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朱福惠著的《宪法与制度创新》(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朱福惠著的《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甄树青著的《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韩大元主编的《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0年版)等。 本年度召开的主要学术活动有:1.1999年12月11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了由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中外法学》杂志社联合举办的“人民代表大会20年发展与改革理论研讨会”。2.1999年12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了“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学术研讨会。3.2000年10月23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0年年会。会议的主题是“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趋势”,与会学者着重讨论了“20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发展特点与基本经验”、“两个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加入世贸组织与宪法学研究的新课题”等问题。4.5月26日到27日在北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5.12月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宪政与人权”国际学术研讨会。6.12月10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了“两个人权公约与中国法制建设学术研讨会”。7.12月9日在浙江大学举行了“公法与社会发展学术研讨会”。 二、2000年宪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宪法的修改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对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案。随着宪法修正案的实施,宪法学界对它的研究逐渐从条文注释转向了理论反思,宪法修改仍然是本年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主要就宪法修改的程序、方式及功能展开了论述。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有的学者指出,现行宪法对宪法修正议案的提出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有关条文仍有仔细推敲的余地。表现在:首先,“宪法的修改由…提议”不如改为“宪法修正案议案,由…提出”;其次,对于宪法的审议程序没有专门作出规定;第三,对修宪程序中的公布问题没有作出规定;第四,关于修改宪法的方式,宪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表现得极不统一。有学者针对宪法文本中不周全之处和修宪中显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修宪程序的一些设想:1.改进党对修宪工作的领导方式;2.修宪机关应真正享有修宪的权力资源;3.完善修宪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注:苗连营:《进一步完善修宪程序》,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关于修宪的方式,有学者指出,“政策性修宪”作为我国现行的基本修宪模式,其本身存在着弊端和局限,应进一步加以完善。从修宪模式上来说,完善政策性修宪,应首先注意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1.明确修宪的目的;2.在修宪技术上,要注意宪法条款的适应性;3.在修宪内容方面,应突出修宪的重点。(注:殷啸虎:《论“政策性修宪”及其完善》,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有学者指出,“政策性修宪”与“制度性修宪”是关于宪法修改的两种基本模式,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无关;“政策性修宪”与“制度性修宪”的分野在于法律价值观的不同;我国应建立“制度性修宪”为主导、“政策性修宪”为补充的修宪体制。(注:殷啸虎、房保国:《论“政策性修宪”与“制度性修宪”》,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针对社会变迁与宪法应变机制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有的学者提出,频繁的修宪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宪法应有的权威,传统的“修宪型模式”的弊端是很明显的,为了克服其弊端,必须尽快实现从“修宪型模式”向“解释型模式”的转变。(注:韩大元:《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二)宪政制度 宪政制度近年来一直是宪法学界的研究热点。学者们从宪政本身及其与其他相关范畴的关系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关于宪政的内涵,有学者指出,宪政应该被理解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统一。(注:蒋伟:《宪政之维——关于与宪政内涵的新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也有学者认为,宪政的核心内涵在于宪法自治,而法治模式中的宪政,则成了摆脱中国宪政窘境的必然选择。(注:郭春涛:《法治模式中的宪法》,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关于宪政秩序,有学者认为,宪政是政治秩序的法律化,它以政治权力在宪法范围内有序运行为标准。政治权力运行的有序状态是以宪法的正当性为前提,以制度正义为基础,以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为保障,是三者的有机结合。(注:朱福惠:《论宪政秩序》,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关于宪政的人性基础,有学者指出,宪政思想家对宪政与法治的人性基础的思想是立足于性善与性恶的双重人性假定,这两方面的统一长出了宪政与法治的基本精神即对权力的限制与权利的保护。(注:杜承铭:《论宪政的人性基础》,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关于宪政模式的选择,有学者指出,本土固有的文化传统及其特异性,直接决定了宪政发生与发展的道路,以及宪政模式的基本特征。在对待本土传统文化问题上,要把既有宪政文化与本土文化传统结合起来,处理好“移植”与“改造”的关系。(注:殷啸虎:《论宪政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有些学者还对宪政与其它相关范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关于宪政与宪法的逻辑关系,有学者指出,宪法的确定性与宪法的功能作为判断宪政内涵的逻辑要件是不可缺少的,他们直接指向宪政的目标,即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保持法制的统一性。(注:莫纪宏:《宪政是宪法逻辑的状态》,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关于宪政与程序,有学者指出,宪法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则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结合我国宪政建设的实践,当前的宪政建设应在正当程序模式基础上优先发展宪法程序。(注:谢维雁:《程序与宪政》,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关于市场经济与宪政相互作用,有学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来认识:1.市场经济的法则必然推动宪政建设的发展;2.宪政制度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运行;3.宪政制度有利于矫正市场经济的偏颇。(注:李小明:《市场经济与宪政相互作用论略》,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关于共和与民主宪政,有学者指出,共和与民主并不矛盾,民主是共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主必须受到节制,共和必须接受民主的洗礼,民主必须优先宪法予以确认。在宪政的体制下发扬民主,完善共和,是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要求。(注:杨君佐:《共和与民主宪政》,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关于宪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有学者指出,依法治国并不必然实现法治国家,必须对其予以限定。宪法的限制是第一层次的限定,宪政是第二层次限定。宪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的保证。(注:邓世豹:《宪政:依法治国的核心》,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