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0'青岛行政法学年会与行政强制执行法模式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0'年会于2000年7月25至29日在青岛举行。会议主题是: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与会代表共130多人,不仅就行政强制立法的起草和相关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而且对行政强制的基本理论、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行政法的其他理论问题,也展开了深入的专题性探讨。本次年会共收到学术论文45篇,立法试拟稿2部。 综观与会代表的讨论及其所提交的论文,我们欣慰地看到,无论是来自教育科研领域还是实践部门,与会代表都对行政强制的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致力于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我们试图通过对与会代表的研究进行评述,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规律性,将其归类为几种“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模式”,以期为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工作提供较为合理的参考。 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模式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一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依一定的效果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以及由此而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和特征,是行政强制执行法价值取向的法律化。 (一)模式是与行政强制执行法一定的效果相系的,是一定的主体在设计该法时所持有的抽象的、主观的愿望或者设计结果。行政强制执行法可以发挥多方面的作用,立法机关和其他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目的进行选择、强化某一方面的作用,这种选择将使一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形成一定的理想模式。 (二)模式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总体风格和特征。模式的第一含义是“处理事务的行为风格,例如诉讼模式,程序模式等”;第二种含义是“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第三版,第903页。)本文所指的模式是在第二种含义上使用的概念,即指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总体风格特征,具体表现在该法的目标设计、条文体系编排、适用范围、结构等方面。 (三)模式在实质上体现为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宗旨,而理想模式则是对这些立法宗旨进一步的整合与规制,以便确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宗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包括统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监督和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目的在价值取向上并非是一致的。不同主体对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模式设计,往往是上述目的的一种或多种的体现。而理想模式则需要整合与协调这些目的之间的冲突,并确定主要目的。 (四)依据相应的标准,模式可作多种分类。例如,从行政强制执行法是侧重于维护行政主体的职权、提高行政效率还是倾向于对被执行主体权利的保护、追求公平的角度而言,可以分为效率模式和民主模式;从执行权行使主体的种类的角度进行考察,它又可分为单轨制的执行模式和双轨制的执行模式;等等。 探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充分挖掘与发展行政强制执行法模式的内涵和外延,为立法机关确定该法的立法目的,进而实现理想的立法效果提供多种选择方案。在形式上也有助于明确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总体风格特征,如目标设计、条文体系编排、适用范围和程序结构等。 二、行政强制执行法模式的归纳和分析 我们认为,本次年会上与会代表对行政强制问题的探讨,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模式。 (一)以强制执行权的归属为标准,分为行政模式、司法和行政复合模式,其中司法与行政复合模式又可分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模式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模式。 遵循此种标准来架构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学者,一般以现有的宪政条件为前提,比较行政强制执行权归属于不同主体所具有的优缺点,并致力于分析、论证执行权的法律特征、基本要求等方面。强制执行权的归属问题,是制定强制执行法首先必须考虑的因素。归属主体不同,整部强制执行法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结构安排与体系都将随之变化。因而它历来是学界争论的焦点。 本次年会中,主张行政模式的学者认为,“司法优先,自力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方面弊端:一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二是不利于司法与行政的角色定位;三是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压力。建议参照国外成功的先进经验,确立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模式。但该学者也注意到单一的行政模式容易直接或间接地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强调必须严格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完善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制定强制执行法时,在立法观念上应体现行政效率与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的原则,在立法形式上应体现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注:参见于金葵:《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思考》。)另一学者指出了与之类似的理由,但在如何维护公正的问题上,该学者指出:在由法院承担的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的同时,应保留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的事先审查。(注:参见付士成:《关于我国非诉讼执行制度的反思》。) 应当指出,与会代表在对强制执行权的归属问题上,采用单一行政模式或司法模式的观点并不多见,多数主张司法与行政复合模式,但在具体选择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模式还是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模式上,则存在较大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