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世纪之交,宪法学界同其它学界、行业、部门等一样,也作了回顾过去和展望未来的思考(注:1999年年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了一次学术研讨会,其主题就是回顾20世纪的宪法学、展望21世纪宪法学。)[1]。回顾,尤其是对某种成功的回顾,常常可以获得成就感的满足,或者唤起勇往直前的勇气、追求更大成功的信心等。而作为学术研究的回顾往往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为了这种目的。以史为鉴的格言告诉我们,学术上的回顾是为了明确今后的任务,找准前进的方向等。 宪法学界也在探讨今后的任务,在今后一个时期的前进方向。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两个基本思路:一个是考虑宪法学理论或某种宪法学说在过去的研究状况和如何进一步完善、发展。沿着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去寻求理论上的突破,把理论上的突破点作为今后面临的任务;也可以去弥补理论论证上的不足,选定理论或学说的欠缺点作为进一步研究的主要课题。另一个思路是面向宪政的实践,寻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哪些问题更重大或更带有普遍性等,以实践中存在的最重大、最急迫、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作为未来一个时期的主要研究任务。前者是从对宪法学理论研究本身的回顾安排未来;后者是到宪法实践的历史中寻找宪法学研究的任务。笔者是按第二个思路来考虑这个问题的,并且认为,急需中国宪法学者去做的,不是摘取宪法学理论王冠上的明珠,而是料理宪政实践中的“琐事”。 从宪政实践的需要来看,在将来一个时期内,我国宪法学界面临着两个大的难题。 一、先进的宪政理论与落后的公民之间的矛盾 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不算很先进,但笔者认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中国的宪法学者的主要任务不是瞄准某个国家的宪法学研究所达到的高水平去努力攻关,力求在世界上取得领先地位,而是将目光投向那些与学术研究无关的公民,想办法拉近我们现有的宪法学理论和依据已有的理论所制定的宪法及其所规定的制度同广大公民之间的距离,研究如何才能让中国人真正成为宪政下的合格公民。 一般说来,科学总是要走在群众前面的。大概正是由于科学的这种特点,研究者们总喜欢到那些为一般社会成员所无法介入的领域中去选择研究课题,不乐意把自己的研究同老百姓联系在一起。即使是社会科学战线的研究者,也不情愿做那些普通公民也容易明白的那种属于“下里巴人”的课题。对笔者提出的要在先进的宪政理论和落后的公民之间选择我们的研究课题,把如何让广大的普通老百姓成为宪政下的合格公民作为我们在未来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来对待,有的同仁可能大不以为然,会认为这是降低了学者的水平,是舍学者之长取学者之短。其实,科学,尤其是社会科学,不可以离群众太远,宪法学更不应该把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拉得太大。因为宪法学最为重大的研究课题是宪政,而宪政从根本上来说是公民的政治。如果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多为宪政下的政治主体所不了解,甚或无法理解也不愿意去理解,多不能直接面对宪政的实践,这种宪法学也就失去了它的生命力。 可能会有这样的看法:学者只负责研究学问,至于学问的应用那是政治家的事;学者只应该贡献指明宪政发展方向的理论,至于这种理论能否为公众所接受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那是政治家而不是理论家所应关心的事。这种观点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正确的,用在哲学社会科学的其他某些学科也可能是正确的,但用在中国宪法学这个学科,尤其是在把宪法学当成一个整体来看待的情况下,在从总体上讨论宪法学家的历史使命的情况下,就未必是正确的。宪法学是应用法学(注:宪法学是应用法学,但在我们国家,这门学问的应用范围似乎显得特别窄,以至于普通公民甚至包括许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好象从来就没有运用宪法学的知识及宪法的经历。在实践中,宪法学完全不象民法学、刑法学等那样具有应用价值,但这种现状恰恰说明我们的宪法学者有责任使宪法学真正成为一门在实践中有广泛应用价值的学问,使宪法成为真正与广大公民的生活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大法。),它不应该脱离宪政实践。在我国,宪政实践中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广大公民还没有真正适应宪政,没有成为宪政下的合格公民。如何使普通百姓成为宪政下的合格公民是改善我国宪政状况的关键,也是宪法学首当其冲的研究任务。如果宪法学研究不去关心这种问题,我们就很难说出这门学问的真正价值究竟表现在什么地方;如果宪法学研究不去回答这种问题,这种研究就很难为社会所接受,很难从社会那里获得应有的支持。 中国的宪法是从国外学来的。宪法的引进意味着中国将实行宪政,表明中国人中的精英,不管是资产阶级立宪派的康有为、梁启超等,资产阶级共和派的孙中山、章太炎等,还是主张人民立宪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毛泽东、朱德、董必武等(注:徐显明先生曾专门讨论过毛泽东同志的人民立宪思想,朱德、董必武等也有类似的思想。兹不赘述。)[2],已为中国选择了宪政这条道路。宪政是中国的必然选择,因为20世纪的中国已经没有了别的选择。但宪政却并不是中国土壤上自然成熟的果子。这些精英们为中国选择宪政方案不是因为中国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已提出了必须如此做的要求,而是顺应了世界潮流的需要(注:孙中山先生就以他所从事的包括建立民国在内的事业视为世界潮流所向。他所说的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反映了他对其所称的世界潮流的坚信。)他们是意识到应该实行宪政才决定领导中国人搞宪政,而不是因为看到中国已经具备了实行宪政的条件才及时地充当了宪政的“助产婆”。我们搞宪政的历史已经有100年了,为什么一直到今天宪政这个概念在社会公众中还十分陌生,甚至仍有人怀疑我国是否已经成为一个宪政国家,说到底,就是因为宪政对于中国来说,是外加的,不是本来就有的;是移栽的,不是长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