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使用、消费主要在网络上进行,而全球信息网络却是无主管、无疆界的“自由世界”。为此,我们将面临知识创新和网络管理的崭新课题,其中核心的问题是强化信息控制权。本文将从信息安全的角度讨论强化信息控制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以期引起重视。 一、掌握信息控制权是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必要条件 (一)信息控制权是典型的实力竞争之权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一直十分重视所有制问题,总以为只要解决了所有制问题,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可是,全球信息网络是没有“所有制”,只有“控制权”的。可以说在全球信息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任何国家都在争夺所有权,哪个国家上网的信息质越高、量越多,哪个国家所占领的“地盘”就越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截止1998年6月30日的调查,45.5%的网民认为网上的中文信息太少。 (注:赵宏光:《在知识经济中学习管理》,《中国科技论坛》1997年第 6期。)可见,所有制的概念在网络空间已经没有意义。谁能有效地控制多少信息在网上传播,谁就是多大的富有者;谁有多大的信息控制能力,谁就有多大的所有权。在军事较量中,制空权的重要性已经无人表示怀疑,这是因为一个没有制空权的国家,其飞机场是不能使用的,其所有航空器也就起不了什么作用。同样的道理,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信息控制权,即便其国民能够不断创新并获取大量知识产权,而真正能够为该国所有、所用的知识也是寥寥无几的。1998年2月26日, 克林顿发表了一篇被称为“网络新政”的演说。主要内容,一是在经济上全力支持电子商务;二是要保持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绝对领先地位;三是由政府出资把美国文化送上网。(注:姜奇平、包霄林:《漫谈网络化经济对未来社会的影响》,《光明日报》1998年7月10日。 )美国是想在全球信息网络中充当“网主”的。如果说,过去我们对全球信息网络的认识还处于朦胧阶段的话,克林顿的“网络新政”应当使我们清醒了。 (二)信息控制权是维护国家安全之权 当前,世界各国都在抓紧高速信息网络的建设。 上海正在投资300亿元建设跨世纪的浩大工程——上海信息港。全国各地与之类似的信息工程也在实施或启动。笔者认为,当我们满腔热情地为信息的共享而抓紧建设的时候,千万不能忘记全球信息网络具有无国界、无主管的特征,千万不能在信息的自由通道中丧失信息控制权,千万不能做“花钱卖自己”的蠢事。形象地说,如果我们建设的信息港表面上吞吐量极大,而内部却隐藏着“深水炸弹”的话,该港启用之日就是“黑客”猖狂之时。计算机国际联网的最大优势是信息资源全球共享,但是,资源共享只有在相关主体拿出自己的资源与人分享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我们哪些信息可以与人分享,哪些信息又必须严格保密;哪些信息系统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哪些信息系统必须隐蔽运行,这些都是必须严格控制的。今后,国与国的竞争焦点很可能从可量化的经济利益转向无形的信息资源。在当今时代,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一个国家对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的吸引、凝聚、组织水平与信息产业发展的规模、层次、速度决定了该国的命运。显然,我们在努力缩短与发达国家科技差距的时候,一是要防止人才的流失与埋没;二是要防止国有信息资源的流失;三是要抵御有害信息的攻击、污染、破坏。信息控制权所指的主要是后两者,即主体对自身所拥有而为外界所稀缺的信息支配权和对有害信息的抵御权。 对一个国家而言,信息控制权是国家主权在现代条件下的具体体现;对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公民个人而言,信息控制权是其依法保护相关数据,实现应得利益,保障生活安定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长期以来,我们虽有较强的保密观念,但一直未能把信息控制权作为重要的法律概念加以明确。面对全球信息网络,原有的保密体系和做法不少已经落伍,从法律上明确信息控制权,并立即着手建立我们的信息控制体系,的确是至关重要而又不刻不容缓的。 (三)信息控制权是知识创新的必争之权 在传统观念中,空间是物理概念,主权的控制地域是有形的,而在全球信息网络中空间是虚拟的,信息控制实际上是一种无形控制。以信息系统的防入侵为例,任何系统都没有抽屉、门锁、通道等有形设施,只要准确敲击键盘就能找到路径、开启门锁、打开抽屉。这设置和进入信息系统的能力完全来自于知识的掌握程度和活用知识的能力。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信息的传播却实实在在。于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必然面对信息存量、信息流量、信息质量三个指标。信息存量,是指一个国家究竟掌握多少具有独占权的信息,并有控制地为他人所使用。信息流量即信息的吞吐量,亦可视为一国所控制的信息在全球信息网中所占据的份额。信息质量,主要是指一国所独占的信息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及能带来效益的多寡。信息存量、信息流量、信息质量三者都是对一国信息控制能力的度量。 信息按其主体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可称为“个人数据”,是为公民个人所有的信息,即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的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隐私权是与个人信息所有权关系十分密切的领域。第二类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所有的信息,主要指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支持其功能实施的智力成果,其对此具有控制权。 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已将保护对象明确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范围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意味着商业秘密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权利人放弃控制则不视为侵犯。第三类是国家所有的信息,即由主权国家所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信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泄露军事秘密罪,以及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等犯罪,都是为了保护国家的信息控制权。 (四)信息控制权是于法有据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