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反作用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宪法所具有的根本法的法律特征来保障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的存在和发展的。总体上来看,宪法对经济制度的保障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宪法的规定对经济制度的直接保障作用;二是通过确立经济原则由部门法予以具体化间接地保障经济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三是通过宪法监督手段来不断调整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构,实行社会生产方式与生产力的最佳结合。 一、宪法对经济制度的直接保障作用 不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在宪法中通过明确的宪法规定来肯定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对于资本主义宪法来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的重要内容,而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的基本历史使命。 列宁对于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在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方面的作用作出了深刻地揭露。“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注:列宁:《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列宁选集》第4卷,第168页。)。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予以充分肯定的基础上,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紧紧地围绕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全面保障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维护以资产为代表的只占社会少数的有产者的利益。正如斯大林指出的那样:“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通常是以资本主义制度牢不可破的信念为出发点。这些宪法的主要基础是资本主义的原则,是资本主义的基本准则;对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人对人的剥削,以及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存在;在社会的一个极端是大多数劳动者受冻挨饿,而在另一个极端是少数不劳而获的人奢侈挥霍;以及其他等等。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就是以资本主义的这种准则,用立法手续把这些准则固定下来。”(注: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斯大林文选》第90~91页。)不过,资产阶级的宪法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重要制度的确认往往会遮上“自由”和“权利”的外衣,或者安上“全民利益”的光环。如美国1787年宪法序言声明: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增进公共福利,并且保证我们自己以及后代的自由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法国1789年《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14条则将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视为“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参加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而且,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也成为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上的规定,即第17条规定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这里的“任何人的财产”充其量不过是有产阶级的财产,而无产阶级由于不掌握基本的生产资料而实质上被排除在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之外,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全部英国宪法和一切立宪主义的舆论无非是一个弥天大谎,当它的真正本质有时在某些地方暴露得过于明显的时候,就不断地用无数的小谎言来弥补和掩盖。甚至当人们开始了解到这一套全是谎言和虚构的时候,还是紧紧地抱住它,而且抱得比任何时候都紧,惟恐这些空话、这些拼凑在一起的毫无意义的字母失散了,因为这些空话就是世界的基石,如果没有它们,世界和人类就会陷入纷乱的黑暗中。于是人们只好满怀厌恶地躲开这个由公开谎言和隐藏谎言、伪善和自欺交织而成的罗网。”(注: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4页。) 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在肯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合法性时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为了全体人民利益的,所以,社会主义宪法在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经济原则时就不需要伪装,社会主义宪法公开地确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合宪和合法。也就是说,“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时期产生的,它是第一个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剥夺剥削阶级即新生活建设者的敌人的一切权利的宪法。这就是它和其他国家宪法的重要区别,同时也是战胜资本的保证”。(注:列宁:《在哈莫夫尼基区群众大会上的演说》,《列宁全集》第27 卷, 第520页。)斯大林在总结1936 年苏联宪法的立法经验时也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总结,是用宪法的形式将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律化。即“新宪法草案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所以,它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手续固定下来”。“和资本主义各国的宪法不同,苏联新宪法草案的出发点是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已被消灭这一事实,是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这一事实。苏联新宪法草案的主要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是已经争取到和已经实现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准则;对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大多数人的贫困和少数人奢侈现象的消灭;失业的消灭;劳动是每个有工作能力的公民按‘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一公式履行的义务和光荣职责。劳动权,即每个公民有得到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休息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等等。新宪法草案就是以社会主义的这种准则为依据的。它反映这些准则,用立法手续把这些准则固定下来”。(注: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斯大林文选》第89~90页。) 可以说,关于经济制度的宪法依据始终是各国宪法关注的焦点。20世纪之前的宪法,大都是从个人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受到宪法的保护角度来确立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经济生活”明显成为宪法的最重要的内容。及至二战后,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宪法来确立完整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宪过程中自觉遵循的一条原则。前者如葡萄牙1976年宪法第2编即为“经济组织”,后者像朝鲜1982 年宪法第2章规定为“经济”。另外, 经济权利成为各国制定宪法时必不可少的内容。所以说,经济制度不仅决定了宪法产生的原因,而且也是宪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各国宪法制度中,经济制度和经济权利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了各种形式上的宪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