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读不懂海德格尔的著作有各种原因:不仅有思想、文化、语言等方面的重大差异,而且他本人的许多表述和论述也确实不清楚。但我认为还有一条比较主要的原因,即翻译问题。尤其当我们以“存在”来翻译他所说的"Sein"时,带来的问题非常多。围绕“存在”这一翻译术语的问题有许多,本文只想探讨其中一个方面,即本来是可以读懂的著作,由于我们的翻译而变得无法理解(注:关于比较详细地探讨海德格尔的思想,参见王路:《‘是’、‘是者’、‘此是’与‘真’——理解海德格尔》,《哲学研究》1998年第6期。)。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的导论第一章第一节论述探讨存在问题的必要性,他从过去一直流行的三种看法出发进行论述。这三种看法是:其一,存在是最普遍的概念。其二,存在是不可定义的。其三,存在是自明的概念。这里,我们仅看他关于第二点和第三点的说明。 译文1:“存在”这个概念是不可定义的。这是从它的最高普遍性推论出来的。*这话有道理——既然definitio fit per genus Proximum et differentiam specificam〔定义来自最近的种加属差〕。确实不能把“存在”理解为存在者,enti non additur aliqua natura:令存在者归属于存在并不能使“存在”得到规定。存在既不能用定义的方法从更高的概念导出,又不能由较低的概念来描述。然而,结论难道是说“存在”不再构成问题了吗?当然不是。结论倒只能是:“存在”不是某种类似于存在者的东西。用以规定存在者的方式虽然在一定限度内是正当的,但这种方式,亦即传统逻辑的“定义方法”——传统逻辑本身的基础就植根于古希腊存在论之中——不适用于存在。存在的不可定义性并不取消存在的意义问题,它却是要我们正视这个问题。(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合译,熊伟校,三联书店,1987年,第5-6页。) 这段译文的主要意思是:过去人们一直认为存在不可定义,而且这样做是有理由的,因为存在与存在者是不同的。但是海德格尔认为,这并不能取消存在的意义问题,只能迫使我们正视这个问题。 表面上看,这段译文似乎不能理解,也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存在与存在者从字面上看就是不同的,因此不能把存在理解为存在者。但是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里并不是没有问题。首先,“令存在者归属于存在”是什么意思?即使我们知道存在与存在者不同,这样的归属仍然无法使存在得到规定,但是这里所说的“归属”是什么意思呢?其次讲到用定义方法不能得出存在。定义方法自然是清楚的,用定义方法不能得出存在也是清楚的。但是这一句话与前一句话有什么关系?定义方法与存在者对存在的归属有什么关系?如果没有,这两句话不是接不上了吗?第三,从接下来的论述看,定义方法是规定存在者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存在者,但不适用于存在。但是,为什么如此?具体一些,这里提到传统逻辑和古希腊,但是,传统逻辑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都有许多关于定义的论述,不仅有属加种差定义,而且还有名词定义等其他一些定义。因此,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能够说“存在者是什么什么”,而不能说“存在是什么什么”呢?此外,被我加星号的位置在译文中是原文的一个注释,这个注释引用了巴斯卡在《沉思录》中的一段话: 译文2:人无法在试图确定存在〔是〕的同时不陷入这样一种荒谬之中:无论通过直接地还是暗示地,人都不得不以“这是”为开始来确定一个词。因此,要确定存在〔是〕,必须说“这是”并且使用这个在其定义中被确定的词。(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文版,第5页注2。) 这段注释显然是要说明为什么“存在”不可定义。但是对于这段注释我们会感到困惑。其中可以理解的是:定义的方式是“这是”,即“……是……”。不能理解的是:其一,既然明明说的是这样的定义方式,“存在”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而且,为什么要把“存在”放在前面,而把“是”加在括号放在后面呢?其二,确定存在〔是〕的方式即是定义方式,那么存在的定义应该是“存在〔是〕是……”。即使这里使用了“是”,不是也没有使用“存在”吗?怎么会陷入荒谬呢?第三,如果把这段注释与译文1结合起来考虑,我们就会不明白,既然文中专门谈的是定义,又在注释中讲明定义方式是“……是……”,怎么主要谈论起存在来了呢?单从定义角度来看,可以说与存在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这样的定义怎么又会有助于探讨存在呢?我认为,这些问题完全是由翻译造成的。我把这两段话翻译如下: 译文1′:“是”这个概念是不可定义的。这是人们从它最高的普遍性推论出来的。*而且这是有理由的——如果definitio fit per genus Proximum et differentiam specif icam(定义是由最邻近的属加种差构成的)。实际上,不能把“是”理解为是者;entinon additur aliqua natura:“是”不能像是者被说是那样得到规定。从定义的角度说,是既不能从最高的概念指导出来,也不能由较低的概念描述。然而由此是说“是”不会再产生什么问题了吗?当然不是;由此只能得出:“是”并不是像是者那样的东西。因此,那种对是者在一定限度内正当的规定——传统逻辑(它自身的基础是在古代本体论中)的“定义”,并不适用于是。是的不可定义性并不取消是的意义问题,反而恰恰要求人们考虑这个问题。(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德文版),麦克斯·尼麦耶出版社,图宾根(Max Niemeyer Verlag,Tuebingen),第4页。) 译文2′:人们不可能试图定义是,同时又不陷入这样一种荒谬之中:因为人们定义一个词不可能不以“这是”来开始,无论是把它表达出来,还是把它省略掉。因此,为了定义是,必须说“这是”,因而在对是的定义中使用了被定义项。(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德文版),麦克斯·尼麦耶出版社,图宾根(Max Niemeyer Verlag,Tuebingen),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