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1)07-0015-03 一、逻辑实证主义的意义标准或可证实原则 近现代哲学的核心是认识论,致力于探讨人类知识的基础。在其鼎盛时期,它对说明(explanation)与解释(interpretation)作了根本的区分,即真正的研究或探讨活动是说明,而解释只限于人文科学这个特殊的领域,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方法论和认识论的区分。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运动进一步加深了这一区别。在统一科学的旗帜下,逻辑实证主义试图把一切科学包括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都还原为物理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这导致它特别强调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在那里,只有各门自然科学才真正叫做"Science"(科学),而各门人文社会学科(hurnanities),如宗教学、哲学、伦理学等只有向自然科学的“科学性”看齐才能成为科学,因此,科学划界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的划界标准。 逻辑实证主义的划界标准是可证实证原则。它可以表述如下:当且仅当一个陈述或者是分析陈述(例如“偶数可以被2整除”)或者是经验可以证实时,才是有意义的。“陈述一个句子的意义,就等于陈述使用这个句子的规则,这也就是陈述证实(或否证)这个句子的方式,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注:石里克:《意义和证实》1936年,引自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页。)这样一来,这个划界标准既是意义标准,同时又是真理标准。按照这个标准,经验自然科学的命题是有意义的、可证实的;数学和逻辑真理是永真的重言式;而其他不可证实的、无意义的、无所谓真假的陈述应当作为“形而上学”或伪科学而被清除。 可证实原则或意义标准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它自被提出后即不断遭到人们的反驳。经验证实所碰到的理论困难使得逻辑实证主义者不得不一再加以修正和补充,并不断降低经验意义的标准。早在20世纪30、40年代,卡尔纳普就提出用“可检验性原则”或“可确证性原则”来取代“可证实性原则”。按照“可确证性原则”,如果观察语句能够在对一个语句的验证方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那就可以认为这个语句是可以确证的,从而是有意义的。按照“可检验性原则”,如果人们不仅知道在什么样的观察条件下这个语句会得到确证,而且知道如何安排这种观察的方法,那么这个语句就是可检验的,这种方法便是这个命题的检验程序。一般来说,可检验性原则比可确证性原则要求稍高一些,因为,“我们将要见到,一个语句也许是可确证的却不是可检验的”(注:卡尔纳普:《可检验性和意义》,引自洪谦《逻辑经验主义》,第69、70页。)。艾耶尔提出用“弱的可证实性”取代“强的可证实性”。他认为“强的可证实性”,即完全的证实是作不到的,只能要求“弱的可证实性”,即不完全的证实。“让我们把记录一个现实的或可能的观察的命题称为经验命题。那末,我们可以说,一个真正的事实命题的特征不是它应当等值于一个经验命题,或者等值于任何有限数目的经验命题,而只是一些经验命题可能从这个事实命题与某些其他前提之合取中被演绎出来,而不会单独从那些其他的前提中演绎出来。”(注: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38页。)艾耶尔作出这种区分,是为了“修正”石里克等人把确实的可证实性——强意义的可证实性作为判断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标准。因为许多关于规律的普遍命题,如“所有乌鸦都是黑的”,“人皆有死”等,是不能确实地加以证实的。“这些命题的本性是,它们的真实性不可能由任何有限系列的观察来确定地证实。”(注: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36页。)莱欣巴哈反对强的可证实性原则,认为不能把绝对的可证实性作为意义标准。他提出名为概率的意义理论来代替他称之为真理的意义理论的可证实性原则。按照莱欣巴哈的观点,概率的意义理论包含两条基本原则。头一条原则是:如果有可能确定一个命题的权重,即它的概率高,那末这个命题便是有意义的。第二条原则是:如果两个命题通过每种可能的观察都获得相同的权重,即概率度,那末这两个命题便具有相同的意义。莱欣巴哈强调指出,有许多命题,例如关于遥远的未来的命题,或者关于原子的内部结构的命题,是不能用简单的物理方法直接证实的,只能说它们具有一定的权重。概率就是对权重,即可靠程度的一种精确计量。莱欣巴哈试图用概率理论来解决经验意义的标准问题,他的这个标准显然比可证实性原则宽容多了。 二、波普的可证伪性标准 逻辑实证主义把可证实原则看作是区分有意义的命题和无意义的命题的标准,并根据这个标准把经验科学和形而上学划分开来。波普不赞同这个分界标准,认为它是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他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指出,逻辑实证主义实际上是用意义标准来解决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问题。他的批判有四(注:参桂起权:《附录:西方科学逻辑方法论发展概要》,载张巨青主编《科学逻辑》,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40-341页。):第一,逻辑实证主义用词的意义代替理论的事实问题(如理论或假说与背景知识的关系;理论与其它相互竞争的理论或旧有理论的关系等等),这是用典型的假问题来偷换真问题;第二,一个陈述的可证实性其实就是它的可推演出的观察陈述的性质,但是科学理论、定律作为全称陈述包含着并可推演出无限多个观察陈述,因而永远不可能被证实。第三,实证主义划界标准不恰当,因为它“既窄又宽”。一方面,它很可能将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那样抽象的、思辩性较强的理论当作“形而上学”排除掉;另一方面,它又可能将诸如占卜之类的具有某种可证实性的伪科学放进门。最后,波普指出用实证主义划界标准来拒斥“形而上学”(为无意义的胡说)是行不通的,因为形而上学(如古代原子论)并非绝对无意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科学。总而言之,可证实性的标准,在波普看来意味着一种错误的分界。因为它不能为理论体系的经验的、非形而上学的性质提供一个适当的、可资区别的标记,或一个恰当的分界标准。 与逻辑实证主义者不同,波普提出证伪原则作为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标准。按照波普的意见,科学理论不能用经验证实,只能用经验证伪;科学与非科学之间的分界线不在于它们能否被经验所证实,而在于它们能否被经验所证伪。因此,一种理论只要是可证伪的、可反驳的,它就是科学的;反之,凡是不可证伪的、不可反驳的则是非科学的(其中包括不是经验科学的和伪科学的)。对于“可证伪”或“可反驳”,波普把它规定为在逻辑上或事实上有可能被经验所证伪,而不是指逻辑上或事实上已经被经验证伪。他进一步指出,理论的可证伪性越大,它的科学性也就越高;反之,理论的可证伪性越小,它的科学性就越低。波普指出:“我提出可证伪性标准所要解决的问题,既不是有没有意义的问题,也不是关于真理或可接受性的问题。它是在经验科学的陈述或陈述系统与一切其他陈述(不论是宗教性的、形而上学的或干脆是伪科学的)之间划一条线的问题(就尽量能做到而言)。……我称我这第一个问题为‘分界问题’。可证伪性的标准就是解决这个分界问题的一种办法,因为它说那些陈述或陈述系统要够得上科学,就必须能同可能的观察或想象得到的观察发生矛盾才行。”(注:波普:《猜想与反驳》1963,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55页。)按照波普的这个标准,经验真理的逻辑(如重言式命题)和数学(如2+2=4)属于永真的逻辑真理,不可能被经验所证伪,因而是非科学的。传统的哲学理论即形而上学,以及宗教、神话和那些貌似科学而实非科学的伪科学(如占星术等等),是不可能在逻辑上或事实上被经验证伪或反驳的,同样也属于非科学的范围。只有那些在逻辑上或事实上有可能被经验所证伪或反驳的命题、理论、学说等等,才是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