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2.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01)02-0006-07 一、苏格拉底之死:一个沉重的问号 公元前399年,以自由、民主著称的雅典城邦,竟然以提倡新神、败坏青年两个罪名,处死了一个除言论自由以外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伟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在审判中,苏格拉底这个辩证法大师竟然作了十分不利于自己的辩护,一再激怒了500人陪审团,使本来可以开脱、减轻的罪名,一再加重,最后被判死刑。临刑前,苏格拉底又坚决拒绝了完全可行的逃跑方案,欣然接受了他一贯嘲弄、蔑视的民主制度判予的刑罚,饮下毒汁,宁静地死去。 苏格拉底虽宁静死去,但这一事件却给人类背上了沉重的问号,引发了2000多年来哲学史上持续而热烈的讨论。苏氏的弟子柏拉图把自己所有的著作全部写成恩师的言行录,似想以此永远抨击雅典民主的暴行,证明苏氏的肉体被消灭后,其灵魂反得永生。苏氏另一弟子色诺芬,在其《回忆苏格拉底》中愤怒地谴责了雅典人不可理喻的愚昧和残暴。除柏拉图和色诺芬为恩师所撰的《自辩词》外,古代产生了许多《苏格拉底自辩词》,以至于撰写苏氏自辩词似乎成为文学的一种样式。但是,公元前345年演讲家埃斯金尼斯的《控蒂马尔克斯》一文似乎表明,在苏格拉底受审后半个世纪,一般的看法仍是:苏格拉底这个“老诡辩家”罪有应得[1]。至中世纪,基督教作家却把苏格拉底之死与耶稣之死相提并论。近代启蒙主义者认为苏氏是他们的先驱,说他为了捍卫自己信仰和理性而受难。黑格尔持折衷的观点,他认为雅典人对苏的控诉“是有充分根据的”、“并不是不公正的”、“完全是对的”,然而又说苏氏是一个“英雄”,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转折点”[2]。死亡是存在主义哲学的重要课题。19世纪丹麦的克尔凯廓尔认为,苏氏之死是对苏氏之生的报酬;K·雅斯贝尔斯认为,苏氏之抉择死亡,使苏氏荒谬的一生具有了崇高的意义,树立了真正“生存”的权威榜样[3]。但尼采却说,苏格拉底是“衰败的典型”,是一个“罪犯”,“并非雅典人,而是他自己给自己下毒的,他向雅典人强索毒鸠”[4]。现代对苏氏之死的看法仍有争议。梯利(Frank Thilly)在其《西方哲学史》中认为,苏氏是“被诬告”了[5]。罗素认为苏氏“很象一个基督教的殉道者或者一个清教徒”[6]。而前苏联的学者则把苏格拉底当作反动头目来批判。近年美国的I·F·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认为,苏格拉底破坏雅典的民主,提倡极权,故雅典人完全有理由控告苏氏,尽管处死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给雅典的民主“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1]。 大致可把上述观点所包含的意思分成三个方面。一是为苏氏辩护,强调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的权利,抨击雅典民主制的暴行;二是为雅典民主制辩护,谴责苏氏极权主义哲学的反民主立场;第三个方面的意思是对前二个方面的综合或折衷。这三个方面的意思以不同的程度、方式结合在每个人的观点之中。那么,苏格拉底究竟为何而死,意义何在?或许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何几千年来的哲学一直对苏氏之死争论不休? 对死亡的思考本来就是哲学的重要内容,因为拷问死亡即是反过来理解生存。苏格拉底临刑前说,生乃为死之准备状态,哲学家的一生就是“练习死亡”[7]。这是苏格拉底对普遍意义上死亡的认识和信念,它赋予了苏格拉底生之绚烂和死之静美。哲学史上人们对苏氏之死这一特殊、个别意义上死亡的持续思考与争议,把苏氏之死作为对人生与自由深入思考的一个案例、一条进路,作为对社会整体与个人之间关系研究的视角、文本,是人们在不同时代、不同问题境遇中,试图透过时空的张力,与历史文本互相问答,求得对现实和未来的理解努力。 二、直接民主与个人自由的悖论 苏格拉底横死于雅典民主制度之下,而这种制度一直是人们心驰神往、被称为人类历史上自由民主最光辉的典范。 这种直接、充分、广泛的民主制之所以能取得巨大的成就,是因为它极大限度地挖掘、发现、发挥了人性中积极的方面:人要成为自己的主人,成为社会的主人;人要获得承认,获得地位、权力和成就,人要使自己的意志得到贯彻,要在公共领域占据尽量大的地盘。雅典民主制直接、充分、广泛地满足这一切。它要求全体公民亲身、直接管理一切国家大事;国家一切机关直接对公民大会负责;任何一个公民都可能通过抽签而成为元首;任何官员包括元首都自始至终受到完全透明的监督;公民抽签组成法庭,秘密投票表决案件;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完全平等;贝壳放逐法可以严惩任何一个公民不信任的人。总之,这种直接民主制使雅典公民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极大地激发了雅典公民的热情,因而创造了伟大的文明成就。 但是,这种直接民主制在发挥了人性的积极方面的同时,满足的却是人性的消极需要。人性的消极方面,并非指人低下、卑劣、有害的冲动和攻击性(这恰恰是人性积极方面的产物),而是指安全自保的需要,自卫的需要,抵抗他人不进入自己最小范围私人领域的需要,等等。但古代人的消极需要,不惟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都是共同的,是较为低级的消极需要,即生存自保的需要、不被杀戮或掠夺为奴的需要,是在个人力量不足强大而只有依靠共同体的情况下,未分化为个人性、私人性的消极需要。古人这种低级的共同的消极需求,只有依靠其积极需要的强化、发挥,才能得以最低限度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