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析哲学与他人之心的认知问题 英美分析哲学主要关心的是他人之心的认知问题,简称他心问题,也就是我们怎样知道除我们自己之外存在着具有思想、感情和其他心理属性的人的问题。在人工语言哲学家(如罗素、卡尔纳普等)那里,这一问题表现为以类比论证来确定他心认识的可能性与途径,在日常语言哲学家(如维特根斯坦、赖尔、奥斯汀、斯特劳森等)那里,则转变为他心认知的语言表述问题。我们可以从罗素和维特斯坦的有关论证中窥见到这一问题在不同时期的差异及其转换。 许多人工语言哲学家对于他心问题都有不少论述,基本上是从传统意义、认识论意义上进行探讨。罗素在多部著作中反复谈到这一主题,他和现象学家胡塞尔的基本倾向大致一样:一个以我的身体行为与别的身体行为间的关系来类比我心与他心间的关系,一个以此来类推我的意识与他人意识间的关系。早在其新实在论后期,罗素就以肯定物质的存在开始,以肯定他人的身体为中介,最后推论出他心的存在,“因为如果我们不能肯定客体的独立存在,我们也便不能肯定别人身体的独立存在,因此便更不能肯定别人心灵的存在了;因为除了凭借观察他们的身体而得到的那些根据外,我们再没有别的根据可以相信他们也有心灵。这样,倘使我们不能肯定客体的独立存在,那么我们就会孤零零地失落在一片沙漠里。”(注:罗素:《哲学问题》,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页。)从这一引文中可以看出两点:第一,他人身体是认知他人之心的媒介,就象卡尔纳普说过的,“不与任何身体相联系的他人之心是根本不可知的”(注:卡尔纳普:《世界的逻辑构造》,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242页。)。这就预设了类比论证。其次,罗素显然是为了避免陷入唯我论,才承认了他人心灵的存在。这两点与胡塞尔的相关论点没有根本的不同。 在后来的著作中,罗素更明确地提出了类比论证。问题源自于心理和物理现象的差异,“我们在我们自身中发现了记忆、推理、感到愉快和感到痛苦这样的事情。我们认为棍子和石头不会有这些经验,但其他人却有。”对他心的认定显然不同于对物理事实的认定,这要求一种有别于物理学解释的假定。于是我们诉诸于类比,“其他人的行为在许多方式上类似于我们自己的,于是我们假定一定有类似的原因”(注:Rosenthal编:《心之性质》,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页。)。他人按我们同样的方式行为,因此在我们感到愉快(或不愉快)时,他人会同样感到愉快(或不愉快)。也就是说,身体行为上的相似不应该仅仅由物理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解释,也应该可以推出思想和感情上的相似。 罗素这样来表述这一类比论证,“抽象的表述看来是这样的:我们由观察我们自己知道一种‘A引起B’形式的因果规律,其中A是一种‘思想’,而B是一个物理事件。我们有时观察到某种B却不能观察到任何A,我们于是推断出一个A”(注:Rosenthal编:《心之性质》,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0页。)。比如,我知道我常常是因为我渴了我才说“我渴了”,当我不渴而听到“我渴了”这个句子时,我就断言一定是其他人渴了。于是就可以提出这一基本的假定:“如果每当我们能够观察A和B是出现还是不出现时,我们发现B的每一种情形有一个A作为其在先的原因,那么多数B可能有A作为其先在的原因,即使在观察使我们不能够知道A出现还是不出现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注:Rosenthal编:《心之性质》,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1页。)。不管罗素在其他地方还有什么说法,也不管别的哲学家还有什么别的表述,单从以上引文就足以使我们明白类比论证的全部意味了。 但是,在分析哲学的后来发展中,有关他心问题的这种类比论证遇到了严重挑战。大多数日常语言哲学家都认为,传统的类比论证对问题的解决是不充分的,甚至是完全的失败。比如,马尔科姆在“他心的知识”一文中就直言不讳地指出:“我认为他心存在的类比论证仍然享有着它不应该享有的信誉,我在这篇论文中的第一目标是证明它走向的失败”(注:Rosenthal编:《心之性质》,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2页。)。这些哲学家看到了问题的实质:类比论证的出发点是为了消除唯我论,但它并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罗素自己曾经表示不能严格地证明唯我论是虚妄的(注:罗素:《哲学问题》,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页。)。卡尔纳普实际上承认他人心理以及他人身体都只不过是我的心灵的一种构造(注:卡尔纳普:《世界的逻辑构造》,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242页。)。按马尔科姆的看法,类比论证是以自己的情形推测他人心理,因此始终无法消除唯我论困境。 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它让人们明白他心问题只不过是一个伪问题。他并没有直接地探讨他心问题,而是通过反私人语言论证而间接地涉及之。严格地说,他通过消解类比论证而使他心问题被消解。按照艾耶尔的看法,维特根斯坦是在非常严格的意义上界定私人语言的:“试图用这种私人方式使用语言的人不仅不能把他的意义交流给他人,而且甚至也没有意义可交流给他自身;他根本不会成功地说任何事情”(注: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75页。)。显然,私人语言是绝对非沟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