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客观二分法的破除和事实/价值二分法的瓦解,不过是一个钱币的两面。认识不可能追求与世界的对应,它只能是一种社会行为,只能在文化共同体内部进行。这样,话题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价值”。在西方学术界,自韦伯提出价值判断不能从理性上被肯定以来,大多数学者认为,事实与价值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科学与伦理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普特南否定了事实(客观性)的形而上学基础,这就意味着他必定要否定事实与价值的分裂,否定科学与伦理学的本质区别。 一、事实与价值的分割不能成立 坚持事实/价值二分法的人常常会说,事实与价值的根本区别,首先表现为客观真理只是对事实的断言,与价值无关;科学是追求真理的学问,因而与“价值无涉”。普特南要否定事实与价值的分割,就必须证明这种颇为流行的说法不能成立。 普特南指出,用事实来解释真理,无非就是像塔斯基对真理所定义的那样:“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它所涉及的只是真理的形式定义,与现实中人们把什么接受并理解为真理根本无关,因为持不同真理观的人都可以同意这一点。这个T等式,只是表明对象语言陈述的真等同于元语言表述的事实。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怎样理解事实。“雪是白的”这一事实贝克莱可以承认,实证主义者可以承认,实在论者可以承认,神秘主义者也可以承认,但是由于对这个事实的理解不同,他们之间可以是南辕北辙的。仅仅说科学“寻求发现真理”,这只是一种纯形式的陈述,它不过是说,如果雪不是白的,科学家们就不会断言雪是白的。关键的问题在于,“雪是白的”这一判断是怎么得出的。普特南说,当一个神秘的宗教徒眨着眼睛径直跟我们说“雪是白的”时,我们未必会认为他的话是事实,他的判断是真的,除非我们自己去看,因为我们不知道这位宗教徒的合理性标准是什么,客观性标准是什么,他是否把梦中的启示当作“真的”合理性标准。我们相信经验证实标准的合理性,我们的客观性标准是由感觉经验(或者融贯性等)确立的,我们得通过亲自观察来确定事实。因此,一个判断是否为“真”,是否符合事实,和作出这一判断是否合理是一致的,我们必须首先了解合理性标准,然后才能知道这个判断是否为真。普特南指出: 将确定雪是否白的科学方法与确定雪是否白的其他方法区分开来,……需要一些合理可接受性的标准。只要我们对这个合理可接受性的标准系统一无所知,这些纯形式的陈述也将是完全空洞无物的。(注: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141页。下引该书,只注页码。) 这样,真理是否与价值无涉的问题,就变成了合理性标准是否与价值无涉。由于合理性标准在不同的文化共同体内有不同的内容,在这个共同体中,它和融贯性、简单性、工具效用性等密切相关,故是和价值融为一体的。那么能不能说,这些优点并不是“价值”而只是关于理论特征的事实描述呢?普特南认为不能。他不仅反对把事实与价值分开(这点后面再谈),而且认为即使退一步说,有事实与价值的区别,这些词也和所谓典型的价值词(如“善良”、“好”、“美”)有许多共同的特征:第一,“融贯的”、“简单的”和“善良的”、“好的”一样,都是作为赞誉词使用的,“把一种理论描述为‘融贯的,简单的,辩明的’,在正确的背景下,也就是说,接受这个理论被证明是正当的;而说一个陈述的接受被(完全)证明为正当,也就是说一个人应该接受那个陈述或理论。”(注:H.Putnam:Realism with a Human Fa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38.)第二,我们把什么作看融贯的、简单的、证明为正当的,和我们把什么看作善良的、美的、好的一样,“都是受历史条件限制的”(注:H.Putnam:Realism with a Human Fa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63.),这里没有什么超历史的中性标准可以指望。第三,关于什么是融贯的、简单的,和关于什么是善良的、好的、美的一样,“一直是处在无休无止的哲学争论之中”(第147页),这里同样没有元标准。 如果用旧的主、客观二分法标准,这些词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而如果从内在实在论的眼光看,它们都是客观的,它们和人类兴盛的观念连结在一起,是价值同时也是事实。“没有融贯性、简单性和工具效能这些认知价值,我们就没有世界,也没有事实,甚至没有某物相对于某物如此这般的事实,因为这类事实与其他事实的处境是相对的。这些认知价值如果不看作是对人类兴盛的整体主义观念的组成部分的话,就是任意武断的。”(第147页) 真理与合理性相关,从而与价值相关。科学理论被接受为真理,离不开这些价值。话说到此,还只是从一个方面否定了“真理与价值无涉”的主张。逻辑实证主义等科学主义的捍卫者们坚持事实/价值二分法的另一个理由是:事实的陈述是可以通过经验证实的,而价值判断则是“不可证实”的。 普特南指出,这是一种幼稚的想法,它设想有关于孤立句子的证实方法的存在,经过了奎因的“整体论”之后,这种想法已经不值得重新提起了。科学陈述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面对经验的检验的,认为每一个科学陈述有自己所对应的证实或否证的观察经验,是完全错误的。一个陈述是否是事实,并不能由“证实的方法”来确认。其次,普特南认为,即使说价值判断的句子由于没有证实方法因而是无意义的,也得不出事实/价值二分法的结论。逻辑实证主义的事实/价值二分法是建立在另一个二分法基础上的,这就是分析/综合二分法。关于这一点,沃尔什(Vivian Walsh)曾有过很好的分析,普特南对此深表赞同(第148页)。沃尔什说,现有“谋杀是错误的”这样一个命题,实证主义者会问:有没有经验可以证实或否证它?当我们把这个命题看作是对某个社会信念的事实报道时,可以用经验来检验它,即它是一个经验的事实命题。但做出道德判断的人肯定不会同意这个分析,于是实证主义者会说,既然这样,它就是一个只表达情感的同义语反复,因为按照分析/综合的二分法,如果“谋杀是错误的”不是一个综合命题(可用经验检验)的话,那么就一定是一个分析命题,而分析命题实际只是同义反复。如果做出这种道德判断的人连这一点也不接受的话,那他的命题便只能是一个“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