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在奥地利-维也纳传统中长大,并坚定地植根于这一传统之中。任何理解他的人格的尝试都必须设法把他置于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但维特根斯坦作为哲学家的工作,几乎完全是在他并不分享其文化传统、并且对他本人是非常不相宜的环境中完成的。 所以有人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特别是《哲学研究》一书中的哲学,在传统中简直没有任何根基。我认为,如果我们在下述意义上理解这种说法,它就是正确的,即维特根斯坦并不属于哲学中的任何特定的运动、趋向或学派。但是,如果我们把它理解为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与伟大的欧洲传统没有任何关系,因而可以脱离这个传统而对之作出理解和评价,则它显然是错误的。这里我把维特根斯坦与传统的关系理解为反传统主义,也就是说,他不停且不屈不挠地与这样一些思维模式和思考方式作斗争,至少从文艺复兴后期和巴罗克时期以来,这些模式和方式已成为西方科学和哲学的特征。简单化的、但我认为富于启发性的做法是,人们把这种背景等同于笛卡儿式的。在哲学上维特根斯坦是笛卡儿的伟大对手——大约在相同的意义上,笛卡儿本人也可以看作是亚里士多德的伟大对手。 维特根斯坦在与笛卡儿斗争,这种说法听起来可能有些奇怪,其理由是下述事实:就我能够觉察的而言,在维特根斯坦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著述中,没有一处提到过这位伟大的法国人的名字。难道他当时没有意识到他在与什么作斗争吗?他当然意识到了。但是,他反对笛卡儿遗产的战斗与其说是批判某些特殊的学说,不如说是在反对哲学中的某个思潮,某种思想氛围,对于这种思潮或氛围的形成,没有哪个哲学家比笛卡儿作出了更有影响的贡献。 维特根斯坦是否认为自己的成就奠定了哲学中的一种新传统?维特根斯坦没有在任何地方以较长的篇幅论及他自己在哲学学科的历史地图上的位置。但在摩尔后来写有关维特根斯坦30年代早期在剑桥讲演的一篇论文中,有一段显示出维特根斯坦对自己在历史上的位置有所意识。(注:G.E.摩尔:《维特根斯坦1930-1933年讲演录》(Wittgenstein′s Lectures in 1930-1933,Mind,LXIII,1954,第1-15页和289-315页;LXIV,1955,第1-27页)。摩尔报道说,维特根斯坦谈论了做哲学的一种新方式,(哲学)发展中的一个“转折点”,它足以与伽利略在物理学中所造成的变革或由于抛弃炼金术在化学中所导致的结果相比拟。至于在这个转折点之后哲学如何发展,则没有给出任何暗示,但维特根斯坦把这个转折点本身看作是在与那种他有时称之为“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决裂。 当从历史角度来看时,我怀疑维特根斯坦后来是否会持有关于他的位置的这种看法。不幸的是,他究竟在摩尔出席的那些讲演中实际上说了些什么,我们没有逐字逐句的报道。摩尔的记述与这样一些年代相关,现在通常将其区分为维特根斯坦思想发展的“中期”。在此期间,与其后期更孤独的岁月相比,他更多地投身于在奥地利和英格兰地域内哲学方面正在“发生的”事情中。在很大程度上,正在“发生的”事情归因于《逻辑哲学论》的影响。但在这段时间内,在他的思想中也发生了朝新方向背离《逻辑哲学论》的“革命”,其结果就是《哲学研究》。我们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把这看作是哲学中一个新传统的降生。 二 我这里并不对维特根斯坦的奥地利背景作任何特殊的评论。有关维特根斯坦的论著长期以来一直缺乏这样的评论,以致于一位意大利作者指责盎格鲁-美利坚文化圈(维特根斯坦的影响长期以来主要局限于此)的评论家们描述了一幅“维特根斯坦骷髅”。这里不应把“骷髅”理解为无教养的,而应理解为与其哲学中的文化传统相分离的。自那时以来,关于维特根斯坦的背景的图象被下面这些人放大并加以完成:首先是由詹尼克和图尔明在其合著的《维特根斯坦的维也纳》一书中,然后是由维特根斯坦传记作家麦金尼斯和芒克,由感觉敏锐的匈牙利思想史专家C.尼瑞以及其他人。 我本人写作了论述维特根斯坦与其时代的关系的论文,R.哈勒和其他人已注意到他对于西方文明的以及在一般地思考历史时所表现出的施本格勒式的态度。与他的奥地利遗传一样,维特根斯坦的这些侧面也许属于他的人格而不是他的哲学,但是我也认为,为维特根斯坦哲学所特有的反传统主义,特别是在《逻辑哲学论》之后的反传统主义,与他的文化悲观主义和关于“这个时代的黑暗”观两者之间有意义重大的关联。 三 在《逻辑哲学论》的序言中,维特根斯坦指出,他不打算判定在多大程度上他的努力与其他哲学家的努力相一致。但书中有不少地方使人想起维特根斯坦早年阅读过叔本华、赫兹、也许还有康德;有些地方一带而过地提到过毛特纳,并宣称对后者的语言批判有同感。维特根斯坦曾提到,对他思想的激发“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弗雷格的“那部伟大著作”以及他的朋友B.罗素的著述。 弗雷格和罗素对逻辑及其哲学重要性的关注,是维特根斯坦进入哲学的门槛。但这并不意味着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继续了他们的工作。他并没有加盟数学哲学中的逻辑主义流派,他在当时和后来都批评数学需要纯逻辑基础的观念。他也不承认罗素的类型论是对付悖论的手段。他是否赞成、在何种程度上赞成弗雷格-罗素所理想的“遵守逻辑语法规则的”语言是有争议的。但他确信罗素已经证明一个命题的语法形式不必反映它的正确的逻辑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