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的特征自有其道理,只是人们不应否认,独立的思想也有其道理。 A.Lange 引言 二十世纪哲学的交响乐已近尾声,但尚未过去。要想对这个世纪形形色色的的哲学思潮进行有效和成熟的反省,我们还缺乏必需的距离感和超脱性,我们还拥有太多的切近感和置身性。 但这部交响乐的部分主题已经显露。从这些显露的主题来看,它们给人的印象绝不是和谐的。无论是将二十世纪哲学定义为“分析的时代”,还是“非理性的时代”,现在看来显然都是一些操之过急的做法。“多元的时代”的标题或许更为切合,但于事无济,不能提供积极的指向。 我宁可用“过渡的时代”来描述二十世纪哲学的特征。这个描述当然不是中性的,而是带有立场:现象学的立场。确切地说,二十世纪哲学的过渡性质在现象学的提问与回答的尝试中得到相当程度的体现。在自笛卡尔以来的近代欧洲哲学中,哲学的两个主旨较为彰显:本我中心主义和理性中心主义。本我在这里并不直接具有价值论和伦理学的意义,而是一个从属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范畴;理性在这里也不仅仅是指科学理性,而更多地是指在理论与实践之奠基关系意义上的理性主义,它包括各种超越近代传统意义上的理性的尝试、各种“更理性的理性设想”。这两种中心主义都可以在古希腊哲学中找到其理论根源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是互补的;本我意识的确然性构成认识与理性的出发点;理性在本我的阿基米德支点上生成、演绎、展开、完善。本我与理性构成人类主体目的论,乃至先验理性目的论发展的两个中心因素。 在这里,“中心因素”的说法应当更确切一些,“理性中心”与“本我中心”都还不是“主义”,而是两个贯穿性的要素。这里姑且可以将这两个因素扼要地分别标识为究虚理和求自识。 我在以往的一处文字中曾经声言,胡塞尔的现象学最典型地代表了西方的思维方式。这个主张的理由在于,在二十世纪上半叶的哲学中,近代哲学的本我中心主义和理性中心主义首先通过胡塞尔的现象学而得以彻底化和严格化,它被导向极致。现有的对本世纪思想的诸多回顾表明,恰恰是这种彻底化和严格化才使人得以看到欧洲近代哲学的问题所在。在此之后,本我中心主义和理性中心主义经历了多方面的修改。这些修改在某些角度上看是通过对胡塞尔现象学乃至整个现象学运动的批判而完成的。所谓“过渡”,无非是指从本我中心主义和理性中心主义向另一个完全不同方向的过渡(注:实际上,蔡铮云、张志扬和洪汉鼎在《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一辑(上海,1995年)上所发表的文章:“海德格尔与后现代——其哲学转向的再议与疏通”(页261-287)、“悼词与葬礼——评德法之争”(页288-316)与“诠释学从现象学到实践哲学的发展”(页317-334)都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二十世纪哲学的这个过渡性质的展示和解释。本文可以被看作是对这一组文章的补充,虽然足在不同的角度上。)。 一 本我中心主义的思想隐含在胡塞尔现象学的这一哲学观中:“哲学就其本质而言是关于真正开端、关于起源、关于万物之始的科学。”(注:E.Husserl,Aufsaetze uun Vortraege Ⅰ,Hua XXV,Dortrechtu.a.1987.p.61.)如果将这个哲学观加以展开,它便意味着,向最终论证、最终奠基的回溯被理解为向认识主体或先验自我的“意义给予”之成就的回溯(注:Ideen zu einer reinen Phaenomenologie und phae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Ⅰ,Hua Ⅲ/1,Den Haan[3]1976,P.55.)。先验自我的有效性起源和发生起源构成世界万物构造的原初起点。出此出发,客体存在的问题从一开始便可以被融解在主体意识的构造成就之中:所有现实的时空存在都与一个对它们进行经验、感知、回忆等等的意识有关。世界被看作是意识成就的相关项,所有客观的意义构造和存在有效性都以作为先验主体性的意识为原本的源泉。对世界的理解因而必须以对这个主体性的反思、回溯,对意识构造成就的分析、把握为前提,而先验现象学作为认识批判便以此为其使命。在这个意义上,先验现象学所探讨的不仅是“意识”,而且还有作为它的意向相关项和构造成就的“世界”。这个意义上的哲学探索,亦即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努力,也被他定义为“第一哲学”。这是“一门开端性的科学学科”,“这门学科由于内在的、不可化解的必然性而必须先行于所有其他哲学学科,并且必须在方法上和理论上为所有其他哲学学科奠基”(注:Erste Philosophie I,Hua Ⅶ,Den Haag 1956,P.5.)。 胡塞尔在这个方向上的努力可以追溯到本世纪初。当他在1900年的《逻辑研究》第一卷中成功地证明客观有效的逻辑规律绝不依赖于人类心理行为的运行规则时,同时代的狄尔泰、弗雷格、布伦塔诺、纳托尔普等思想家均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对此表示认同。此时,一个新世纪的开端似乎就意味着一个哲学新纪元的开始。而且不仅在哲学领域,甚至本世纪前三十年的“几乎任何一个在科学中的原则更新”“如果没有现象学的至少是间接的影响都是不可思议的”(注:H.Plessner,Zwischen Philosophie und Geselischaft,Frankfurt a.M.1979,P.63.)。但胡塞尔本人在这里仍然面临一个须待回答的认识论问题:逻辑公理的绝然性以及逻辑定理的断然性最终依然会归结到明见性上;如果观念的客观性并不建立在心理经验主观性的基础上,也不能被归入到意识之外的另一个自在的观念世界之中,那么它作为判断内容的真理性与作为科学判断行为的明见性处在何种关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