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我国与美国就入世问题达成协议后,今年5月19 日我国又与欧盟达成协议,至此,我们已听到了中国成功迈向WTO大门的脚步声, 随着谈判进程的加快,作为中国入世谈判重要内容之一的“在服务贸易项下的保险”的开放已迫在眉睫,这一次开放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准、更高领域上的开放。入世后,保险服务贸易的规则将会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如何应对? 一、WTO中有关保险服务贸易的主要内容 1、保险服务贸易的规则架构 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特别讨论了金融保险市场的相互开放问题,并将保险置于金融服务规定之中,初步确定了纳入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保险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原则;保险服务贸易的范围,各种人寿和非人寿直接保险;各种再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服务;保险辅助服务,如与保险有关的咨询、统计、风险评估、理赔等。 保险服务贸易的原则条款规定: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服务贸易各部门与货物贸易一样列有“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等原则性条款,具体表现如下: (1)市场准入问题。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六条“市场准入”条款的规定;A、任何缔约方开放共同市场, 双方还应按照有关范围等条款的规定精神,就条件、限制和计划安排达成一致。B、 任何缔约方给予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待遇,应不少于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内的待遇; (2)国民待遇。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国民待遇”条款规定:一参加方,在相同的环境下,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业务及服务提供者在所有法律、规章、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国内服务业和提供者。这是针对歧视性国内政策的,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享受与本国保险公司相同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在这个问题上, 多数国家坚持根据自身保险业发展水平给予其他缔约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4)透明度。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条透明度条款, 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迅速将涉及或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所有有关适用的措施(包括国际约定),最迟在其生效以前予以公布(第一款),各成员方对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有做出新规定或修改以致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特点义务时,应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第三款)。 2、保险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趋势 随着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已成为越来越多保险人的要求,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强烈呼吁各国开放保险市场。但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在推进的过程中,前提是逐步降低有关壁垒。长期以来,各国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本国保险业的发展,以及平衡国际收支,纷纷设置各种壁垒,使外资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发展中国家本土保险,但由此产生的影响是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与世界保险市场的隔离。 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是服务贸易与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它既有利于发达国家保险人的业务发展,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加强与世界保险市场的联系,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改善其落后的经营状况,因此,总体来说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利于更充分地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从而保证稳健经营,当然,就目前保险业发展的总体水平来看,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是最大障碍,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也只能在两者的相互妥协中推进,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这方面的描述,即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市场,规定了“逐步自由化”原则和一些例外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目标和保险业的实际发展水平,有条件、逐步地开放其市场,同时要求发达国家帮助其改善保险服务效率和竞争力。因此,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将呈现渐近性的特点。 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及加入WTO 后我国保险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 从80年代开始,我国就逐步放开保险市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开业;1993年日本东京海上也进入中国保险市场;1996年相继批准了加拿大宏利、瑞士丰泰在华开业;1997年批准法国安盛、德国安联、美国安泰三家保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成立合资保险公司;1998年进一步批准英国皇家太阳联合和澳大利亚康联保险公司在我国开业,1999年四月,新近批准美国丘博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并允许英国保诚、美国恒康、加拿大永明三家外国寿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成立合资寿险公司,截止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共有18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中外合资公司3家,正处筹备阶段的有6家,此外, 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的代表处也有200余家,由此看出,随着加入WTO日程的临近,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呈加速趋势,开放任务之紧迫,责任之重大,为基础薄弱、尚处初级发展阶段的民族保险业注入强心催化剂,必然带来方方面面深刻的影响,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要求及近期与有关国家谈判的进展,我国加入WTO 后的对外保险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政策将放宽,进入国内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将逐步增加,审批速度将加快,对批准进入的公司,一年后外资可持有合资寿险公司51%的股权;一般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可立即持有51%的股权,两年后可成立全资的分支机构。第二,开放地区将逐步扩大,将从目前的上海,广州等地扩大到24个中心城市。第三,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将扩大,一个公司可在几个行政区域内进行营业。第四,保险经营领域的开放进一步扩大,开放范围将逐步涉及到包括保险公司,中介服务、再保险及辅助性服务公司在内的一切保险服务领域,竞争压力由此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