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出观念误区 “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根本改革,必须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形成公平竞争、公开监督的企业机制”。朱镕基总理今年多次强调此点,可见问题至今尚未解决。难在哪儿呢?关键还是观念。其实我们的本意即所要探索的,并非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而是有效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只因过去我国的生产关系曾经是公有制,所以在观念上,我们便不自觉地把两者等同了起来,以为公有制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亦必是公有制。于是问题的提法便被扭曲,而本意则被掩盖了。这就必然导致实践中真正想找的东西在公有制范围内找来找去找不到,却又排除了它在公有制之外即以其它形式存在的可能性。因此,要使事情有所突破,还须对观念正本清源才行。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说到底,就是同资本所有权原则相对立的凭劳动享有所有权或简称劳动所有权。公有制的真实内涵,也是通过劳动群众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使用和受益,使每个劳动者同时成为所有者;相应地,社资两种生产关系的本质区别,亦不在生产资料的公与私,而在于是否内含劳动所有权。如果抽掉这个内涵,即使公有制经济也会脱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转变为资本主义国家随处可见的国有、社团等法人资本经济。所以,所谓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实则是探索劳动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只要抓住这个实质我们就会发现,所要找的东西其实已提出三年多了。这就是以劳动产权制为基础的劳资合作制。它虽并非公有制,却是原公有制在现实历史条件下合乎逻辑的沿革与演变,也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来面目。 二、公有制启示录 原公有制下为何会出现普遍的无责任和低效率?问题就出在这种实现形式本身违背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固有的经济规律。二十多年改革已经证实,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基础既是市场经济又是资本经济。而作为内在机制贯穿其间的特有规律或曰事权规律,就是凡事必讲究以权益为中心的责权利统一:同一事权主体的责权利必须对应与均衡;事权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必须契合与制衡。否则事情就办不好、办不成。原公有制作为劳动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劳资合一。这既造成兼有双重身份的职工责权利关系失衡,即权利大而有保障、责任小而少约束,也就是常说的大锅饭;又造成劳与资两种本该独立的责权利彼此混淆,从而为人们取利塞责提供了空隙。这就从根本上违反了事权规律,使包含在劳资及其之间的各种责任统统模糊不清,企业动力与约束机制亦因此成为无源之水,只能靠政治、行政、教育等非经济手段来维持。故原公有制的弊端唯革除其自身始能根治,舍此别无出路。 劳资合作制正是对公有制本身的彻底变革。它承认资本经济现实基础,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以劳资分离为突破口,将现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重新塑造为物质与劳动两种资本产权、出资者与劳动者两种事权主体的对等合约。其基本特征是劳资分立,即将企业的产权、事权划分为劳资双方分别承担而又彼此衔接的两个部分。即使是自兼劳资的同一个人,也应按其不同身份承担相应的责权利。在劳动者方面,则实行劳动产权制,即将劳动作为虚拟资本参与企业产权构筑,让劳动者作为劳动资本所有者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法人治理和受益分配,从而使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对象由生产资料变为企业中的本方权益,既使劳动者的责权利对应均衡,又使劳动所有权得以在本事权内部实现,避免了劳资混淆。 三、劳资合作制度 任何生产关系都是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产物,而其性质区别则取决于不同的结合方式。现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无论生产资料公有私有,之与劳动相结合都应以平等合作方式来实现,即劳资合作、企业共有、获利同享、风险共担。而随之,劳动就变成了一种投资行为,并由此产生了劳动者作为劳动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平等的权利、义务。这是劳动产权与劳资合作制的理论依据。 内部构造包括:产权构筑,承认一切物质形态的资本产权;亦承认一切现实活动劳动形态的资本产权。法人治理,股东会、职代会作为两大产权代表机构是企业中地位平等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工会各为其常务机构;经理层作为接受董事会、工会的共同委托与监督,主持两类资本实现当量优化组合、有效运作、保值增值的经营管理机构,须双向负责,并与它们共同组成相互制衡的法人核心治理结构(监事会无须赘设,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受益分配,税后利润按当年对企业盈利起作用的两类资本投置比例分为物质与劳动两种资本收益,并由双方自主支配,在分别提取法定公积金与公益金后,用于各自的内部分红。劳动报酬,将属成本的工资与属受益的分红分开处理,前者如有可能还应再分为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从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全程、彻底量化与权益化,使个人劳动资本的保值、增值与贬值真实反映出来。 劳资合作制的实质,就是使劳动所有权借助资本所有权的形式合法化,通过劳资之间在产权、事权彼此清晰条件下的对等确认与重组,实现双方的平等合作与制衡、共尽主人的责权利,从而节制资本权利、申张劳动权利,彻底理顺生产关系,建立有效的内在机制,最大限度地解放生产力。 四、生产关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