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县级工业企业几乎100%属于中小企业。一段时期以来,各地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的改革, 应该说这是十分必要的。为扶助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尽快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县级政府应该做些什么呢?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借鉴国外政府扶助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政府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提高重视程度。中央提出“抓大放小”这一企业改革思路之后,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放小”事实上成了“放弃”小企业,将一些国有或集体企业一放了之或一卖了之。其实,所谓“放小”是将企业从政府计划管理体制的笼子里放出来,进入市场经济的大天地。“放小”决不是“放弃”小企业,而是放开“放活”小企业,目的是通过“放开”,使国有小企业真正成为“四自”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它要求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进行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所以,县级政府首先必须从片面理解“抓大放小”的认识误区中走出来,在“抓大”的同时,毋忘中小企业的发展,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紧迫而长期的任务。其次,县级政府还要在认识上和实践上彻底解决“有成份论”的问题,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应采取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如: ——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简化个体私营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审批程序。 ——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经营。 ——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 ——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和经营,实行联营、合作或合资,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资本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 此外,县级政府可尽量发挥舆论宣传的优势,大力宣传中小企业的作用,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社会对中小企业地位的认同。 (二)依法公平竞争。由于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完整法律,使得中小企业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在此情况下,县级政府可在我国中小企业法颁布以前的过渡阶段,制定必要的符合本地实际的规章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有序、宽松的外部环境。如: ——引导和帮助建立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 ——加大县级经济的开放力度,避免部门和地区的封锁和保护。 ——规范下岗和用工行为。 ——严格执行环保、食品卫生等方面的法规,依法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 ——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力度,并建立或充实相应的执行机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成立专门机构。目前,县级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工商管理局等,在职能上多有交叉,容易产生相互争夺权力、相互推卸责任和政出多门的现象,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精简机构,合并事权,建立管理和扶持中小企业的统一的专门职能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研究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制定有关发展政策,与中小企业的行业组织进行沟通、扶持和服务。如:为有志者获得创业所必需的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教育和信息方面的服务,举办各种商务研讨班,帮助中小企业家提高经商和开办实业的素质与能力。 (四)组建行业协会。结合部分县、乡经过多年“一县一品”和“一乡一品”战略的实施已经出现块状经济这一现实,县、乡政府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牵头组建行业性中小企业协会,采取“政府中介型”模式和“扶上马、送一程”的办法,逐步向民间性、自律性过渡。行业协会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中小企业通过联合形成集体力量,避免过度竞争,维护中小企业自身的权益,而且还有助于使大量单兵作战的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开发产品、技术和市场,调剂资金,提高资信。 (五)健全服务体系。各地县级政府应从企业需求的实际调查出发,建立和健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以满足中小企业各方面的服务需要。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包括: ——有针对性地搜集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技术信息、政策信息和人才信息等,并经过必要的分析加工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为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展经济协作以及企业的产品出口等牵线搭桥。 ——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培训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市场营销、财会知识、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需求。 ——开展企业经营诊断。定期组织企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为中小企业“坐堂门诊”,帮助中小企业发现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以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业绩。 ——组织贸易洽谈会、交流展示会、考察团等形式,为中小企业创造开拓市场和开阔眼界的机会。 (六)强化金融支持。在新型政企关系中,中小企业的良好融资环境需要政府积极创造。从长期来看,有必要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中小企业协会的参与下,建立中小企业互助资金组织,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培育中小企业设备租赁市场,以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设备需求。设立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从目前来看,要规范民间资金借贷关系,杜绝非法的民间集资,使合法的民间资金借贷关系受到保护。同时,应鼓励企业间的金融互助,并在民间借贷普遍的今天,顺势应时成立民营金融机构,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运用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