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古代日本,日本的法律是向中国学习的,日本的遣隋使和遣唐使都是为了这一目的,而向中国的隋朝和唐朝学习政治和法律的。因此,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其内容都是出自中国的古籍,尤其是出自儒家的经典。以儒家的“礼治”思想,作为核心内容……。例如,其第1条规定:“以和为贵,……上和下睦”,第4条“群卿百寡,以礼为本”,第3条“信为义本,每事必信”等,要求贵族上下和睦,有礼守信,以加强奴隶主贵族内部的团结。 近代以后,旧中国由于国势衰颓,中国反而向日本学习法律,最明显的例子就是1911年清朝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这个大纲虽是草案,但从其制定的方法到内容都是仿效日本,可以说是抄袭了日本的明治宪法。 新中国成立后,一反过去,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其中关于立法机关,我国现行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条紧接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为行文方便以两条规定。首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次才是立法机关,立法权只是最高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作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只能限定的、不可以扩大解释,仅限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所以能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1,因为它是全国人民最高的代表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第2,它行使的职权是最高的国家权力,第3,其他国家机关,如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等都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第4,全国人大设有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这些,就充分说明了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俗地说,所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在国家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意味着没有比它再高的;也没有与它平行的;更没有不从属它的国家机关,一切国家机关最终都必须从属于它,它的权力在国家机构中是至高无上的、独立的、不受限制的。 二 1990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我的译著《日本国宪法精解》,使用了日本“国会是国权的最高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见该书第295页)该书是日本国宪法的权威专著,民主法制出版社可以说是议会出版社,也是专业的,影响力理应不小,但不知是什么原因,一些有影响的高校的《教学参考资料》等图书,仍使用日本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提法,以及1993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的《各国国家机构手册》也按照中国化的译法: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构(参见该书第83页)。不论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还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都是一样,都是在告诉我们:日本国会如我国全国人大一样,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也表明了它与其他机关的关系。这样,虽然通俗了、明白了,但可惜的是,这样的理解错了。 (一)什么是“国权最高机关”。所谓“国权”,不必查找日文辞典,译成“国家权力”并没有错,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如与“机关”—配搭,意思就不同了,变成了统治权力的一种,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那样,仅指国家权力机关了。这里的“国权”不是指国家权力的一种,而是指国家权力的整体、国家统治权的意思。因此,忠实于原文理解为“国权”或“统治权力的最高机关”更为贴切。因为,日本国宪法的原则,奉行的是“三权分立”原则,不是民主集中制。日本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阁与国会的关系、最高法院与国会的关系,决不是从属的关系,从法律常识和日本国宪法规定看,是非常清楚的。这首先不是一个翻译问题,而是一个对宪法的理解问题。 (二)如何理解“国权最高机关”。如果不在从属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个问题,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有什么意义呢?因为,内阁在国家行政系统中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法院在国家审判机关系统中是最高审判机关,可以说有三个最高国家机关。有三个最高等于没有最高。在如何解释的问题上,日本政界、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最后,不得不出现“政治美称说”和“平行最高说”。前者是因为各种解释都说不清楚,只好解释为:最高“是在政治上赋予国会的美称”,在法律上不具有实际意义;而平行最高说是因为不是从属最高,又硬想解释成最高,只好求诸“平行最高”理论,意思是从平行线相比是最高的,如喜马拉雅山之于富士山前者最高。这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三)国权最高机关的来源。人们都知道日本国宪法是来源于美国宪法,原案的起草者是美国人,根据麦克阿瑟元帅的指示,由占领军总司令部政治局局长惠特尼具体担当。因而,可以说日本国宪法是“移植”了美国宪法,但并不是处处都来源于美国宪法,与美国宪法相悖之处还有若干。举其重要者,“议院内阁制”就是来源于英国,“国权最高机关”的提法,肯定不是来自权力分立国家的美国等。在当时,只有1936年的苏联宪法曾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为“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46年制定的日本国宪法想借鉴于此。其所以如此是想表明日本国宪法也是借鉴了国际的先进经验,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日本国会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宪法第41条)。国会由两个议院(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这里的“立法”,是指国家法律形式之一的法律。日本国会的立法有两个特点:第1,立法权本来归属于国会,国会立法以外的立法,原则上是不允许的,日本称此为单独立法原则或独占立法原则;第2,国会立法权是由国会自身完结,不必国会以外的其他机关参与,日本称此为立法权专属或国会中心立法原则。不承认明治宪法时代的紧急命令或独立命令那种议会不参与、由行政专权的副立法。行政机关的立法,仅限于为执行法律的执行命令和基于法律委任的委任命令。法案由国会两院通过即成为法律,不必如明治宪法规定的须天皇裁可(批准)。请注意,这里指的是国会的立法,而不是国家立法的全部。因而,不能因此便认为国会是“唯一立法机构”。这种认识是大错特错的。除此之外:作为国家的立法机构,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