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曾经强调指出:“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提出了反腐败“监督是关键”的正确论断。这些论断,无疑是十分正确的。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具体落实?建立具有刚性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 当前,分析党内监督的现状,其监督形式、制度并不少,例如有党员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有各级代表大会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有机关党组织对机关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监督,还有纪检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等。党内监督形式和监督制度不可谓不多,各级纪检机关的工作也不可谓不努力,然而,这些并未形成刚性的党内监督体制,导致贪官的级别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要从深层次的权力制约机制入手,探索党内监督体制改革的新思路。 一、要以邓小平理论作指导,改革党内监督体制。 1980年9月,邓小平同志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这是党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邓小平在讲话中总结了党和国际共运的历史经验教训,从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高度,对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了系统分析之后,提出了“权力不宜过分集中”的精辟论断。这个论断蕴含着丰富的历史经验和深邃的理论内容,应当成为我们探讨党内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所谓“权力过分集中”,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变成了个人领导。”(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329页,第331页。)邓小平同志这段论述深刻的揭示了“权力过分集中”的含义和实质,对党的一元化领导也提出了新的看法。 “权力过分集中”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横向关系上,行政、经济、文化和群众团体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领导机关;二是在纵向关系上,基层和下级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上级领导机关;三是在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上,领导机关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主要领导者即一把手里,从而形成了“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权力结构。在“权力过分集中”的表现形式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问题尤为严重,其实质就是个人与组织不分,个人集中了组织之权,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致使党的集体领导变成个人领导。 到80年代末,邓小平同志又再次强调“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同时也采取过一些重大举措,试图从权力制约机制上解决问题,例如提出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党的十三大还作出了在党的建设上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正确决定,同时确定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然而由于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未曾预料到的重大变化,而导致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步骤放缓,使党内长期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和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问题至今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权力过分集中”所带来的严重弊端是:“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犯各种错误”(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329页,第331页。);“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329页,第331页。)正是由于这一弊端,使得家长式人物绵绵不绝。有些人大权在握,专横跋扈,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最终滑入腐败的泥坑。腐败分子的堕落固然有其个人品质问题,但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为腐败和滥用权力提供了“自由空间”,诱发有权者以权谋私的冲动。特别严重的是,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已被群众发现或举报,但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惩处和纠正,直到违法行为不可收拾,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才能受到追究和制止。因此,我们应依据邓小平同志有关论述,通过完善党内权力制约机制,改革党内监督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尤其是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 二、明确划分党内“三权”,建立党内分权制约监督机制。 在我们党内,不管承认不承认,但客观上存在着各种权力,其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是最为主要的,即所谓党内“三权”。多年以来,各级党委常委会一经产生,在绝大部分时间内,实际上代行党代表大会和全委会的全部权力,既行使党内决策权,又行使执行权,加上对纪委的领导,实际上又行使党内监督权。常委会集“三权”于一身,是“三权合一”。权力如此高度集中,就容易导致权力结构失衡,进而使党内监督显得弱化、虚化。对此,我们应遵循邓小平关于“权力不宜过分集中”的思想,明确划分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并使之相互制约,以构建党内分权制约机制。 为此,建立党内监督体制应当确立两个原则:(1)党的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属于中央委员会,而日常最高监督权属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最高执行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委员会。(2)党的地方各级决策权属于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执行权属于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监督权属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需要说明的是,划分党内权力,在中央和地方应有所不同,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中央要强调集权,中央委员会同时拥有最高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地方党委只有执行权和部份决策权,而党代会才有主要的决策权,而应把监督权交给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