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将分阶段削减关税,并逐步放弃非关税措施,农业作为我国的一大弱势产业,从短期来看,受到的冲击犹为严峻,按照是美农业协议,在2005年前,中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要降至17%,美国优先产品则须降至14.5%,并且要为大宗农产品(如大豆、豆油、小麦、玉米、棉花、大米等)实施关税配额,对配额限度内的农产品只征收1—3%的关税,而目前,我国小麦、大豆等的进口关税是90—114%, 这些措施对中国农业意味着什么是显而易见的。显然,面对这样一种形势,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措施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步伐,增强中国农业的竞争力,使我国农业在国内市场立于不败之地,并进而在国际市场争得一席之地。 诚然,农业现代化涉及资金、技术、人才、自然资源等方方面面,但笔者以为,最根本的是制度条件。没有与现代农业相匹配的制度,再多的要素投入也无济于事,前苏联对其农业的投入不可谓不多,但其落后僵化20年的改革和发展,同样也向我们展示了中国农业在微观和宏观方面还有许多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面对过剩经济的来临和入世后的贸易自由化,必须实现更深层次的制度变迁。本文拟就从当前影响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全局的制度因素着手,作些简略分析: 一、土地产权制度创新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是制约农业经济最根本的制度,建国以后三次土地制度变迁,都给农业经济带来巨大影响。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有了自己的财产,生产积极性极大的涣发,农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并支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尔后的国家工业化。而1956年自上而下的“合作社”,以及紧随而来的公社运动,土地成了集体财产,农民在生产经营中的独立意志被完全否定,中国传统意识中的平均主义被放大到了极致。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非但没有带来规律效率,反而衍生出集体偷懒,中国的农产品供给陷入极度短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土地制度改革,则使中国的农业从长期的短缺转变为相对的过剩(用中央的话讲就是“粮食和其它主要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过于求(注:引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作工作的意见》(《人民日报》2000年2月13日))); 并带动整个国民经济转向市场化轨道。 但是,这一土地制度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中国农村的土地,从法律上说属于集体所有,在承包制下,它的使用权授与了承包的农民。但问题是,这种权力的授与、运作以及对权益的保护,至今没有法律依据,这就使这一制度充满不确定性。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征用(前几年开发区热时盛行的圈地运动就是一例),村干部可以任意对农民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甚至卖掉。从理论上讲,农民被授与的也仅是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因而不能按自己的意志按市场规则去抵押、交易,很明显,这种制度只是特定条件下的一种过渡措施,而不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土地产权制度。 这样一种制度,对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一系列障碍,其最明显不过的就是这一制度严重阻碍了资本、劳动与土地结合的规模扩张。而面对入世,中国农业要提升竞争能力,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太小。无论是现代技术设备的运用,农产品品质的改善,还是先进技术的推广,以成本收益衡量,无不同经营规模有关,粮、棉、油料作物等土地密集型产品更。我国农户平均耕地拥有量仅为8.9 亩(注:黄季焜《对农民收入增长问题的一些思考》(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1期))。 而欧美国家农民经营土地的规模是我们的几十以至几百倍。美国家庭农场平均拥有耕地160公顷, 英国是65公顷,法国是35公顷(注:叶卫平《中国“入世”冲刺与避险求强对策》(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这种农业经营规模上的巨大差距,使我国农产品特别是大宗产品无论在品质上,还是价格上,与西方主要农业强国相比,都处于比较劣势。自1995年4月11日, 《光明日报》发表“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一文,并经中央在正式文件中认可这一思路以来,5年过去了,农业规模经营仍然进展缓慢。 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是日前的地权制度限制了土地的转移。在现行地权制度下,农民很难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交易,想扩大经营规模的农民无法在公开、平等的交易条件下获得土地,想另择他业的农民也难以在确保自利利益的前提下,自主转让土地权益。因此,要加快农业规模经营的步伐,提升农业竞争力、应当适时对现行土地制度实施创新,建立适合现代农业要求的土地产权制度。 第一,授与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转让、抵押、入股等处置权。中国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但土地又长期承包给农民使用,集体事实上无法发挥土地这一资源的经济和市场功能。而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除非遇上江河改道、沙漠侵袭、核弹轰击等天灾人祸,其在时间维度上具有永续性。这就有可能从经济意义上把集体所有权界定为最终所有权,而把一部分所有权的权能,如转让、抵押、入股等权利赋予拥有长期经营权的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社区集体做为土地所有者,其权益只同土地收益,即集体提留挂钩,而同经营权完全脱钩,不得干预农民依法对土地实施经营。承包期满,各项权益归集体所有。笔者以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既适应了市场经济要素流动的需要,也符合土地公有这一特定社会条件,它有利于有限的土地资源集中使用,也便于农民获得生产经营性融资。并可促进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