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道位于日本的北部,四面环海,是组成日本国土的四大岛之一,面积83451平方公里,占日本总面积的22.1%,人口约600万,占日本总人口的4.6%,人口密度只是日本平均水平的1/5, 是日本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地区。真正大规模的北海道的开发始于20世纪5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日本战败后面临着严重的国内经济恢复任务,经济近乎瘫痪、工农业生产基本停滞、失业人员随处可见、社会治安问题成堆,给日本的经济迅速恢复和振兴产生了巨大的压力。50年代,为了解决战后严峻的粮食、煤炭、木材供给和复员军人安置问题,日本决定开发北海道,以期利用北海道人少地多的条件,达到为全国经济的恢复提供粮食和资源的目的。为此,日本专门制定了北海道开发法,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标志着北海道开发进程的开始。 日本开发北海道采取的主要政策 1、设立相关机构 按照北海道开发法规定,日本在中央政府中设立北海道开发厅,厅长官为国务大臣。厅下设北海道开发局,局直接对厅负责。厅的办公地设在东京,局的办公地点设在北海道的札幌市。北海道开发厅中的工作人员只有少部分在东京的厅本部工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在北海道工作。北海道开发厅只负责北海道开发中的直辖部分,另有辅助部分交由北海道地方政府负责。这是一种双重负责的开发体制,其特色在于中央为地方开发设立机构,与地方机构并存,而且开发的主要责任不是交给地方政府,而是由中央政府的开发机构负责。这种由中央政府设立直辖的北海道开发机构,便于开发工作在中央政府的各省、厅之间进行协调,有利于北海道的综合开发。 2、执行分期计划 北海道的开发有严格的计划,目前正在执行的是第5期计划。 每一期综合开发计划都有一个重心。第一期计划的重点是开发资源和振兴产业。第二期计划是实现产业结构现代化。第三期计划是提高生产水平和进行社会发达福利设施建设。第四期计划是促进社会经济安定性和综合环境的形成。第五期计划是使北海道经济在国内外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能够为日本的长期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中央直辖部分与地方辅助部分之间的分歧意见,要在计划制定前协调,并要将协调结果体现在计划之中,而对计划的实施只是分工负责,很少再存在责任不清和扯皮现象,保障各项政策的有效执行。 3、实施资金倾斜 为了加快北海道的经济开发,日本政府对北海道开发实施资金倾斜政策。例如,在1995年的政府补贴中,中央政府给予北海道的开发项目补贴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地区:日常河流改造方面多补贴13%;国家高速公路建设方面多补贴13%;港口建设方面多补贴35%;渔港建设方面多补贴30%;公路及其他基础设施方面多补贴18%。在农业开发方面,则根据不同的实施主体分别予以资金支持。例如农业土地改良所需的调查费用,国营事业是全额由中央政府出资,道营事业则50%—100 %由道政府出资,也有部分由中央政府出资的。团体营事业则由中央政府出50%的补助金。 4、保障经费落实 日本法律规定,国家设立北海道开发事业费预算。其直辖部分交北海道开发厅支配,其辅助部分交北海道地方政府支配。1951年北海道开发时的年费用是70亿日元,到1995年年预算已达9450亿日元。作为综合开发,北海道开发事业费主要有八个方面的支出:一、治山治水(包括对海岸的整治)。二、道路建设(包括公路、铁路建设)。三、住宅和城市街道建设(包括公营住宅和城市道路的修建)。四、下水道及环境卫生的建设(包括修理港湾、渔港和建新机场)。六、农业农村整备(包括农田基本设施建设)。七、林业和水产业建设(包括林业生产和水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八、R&D的支出(包括开发计划调查费、 特定开发事业推进调查费、北海道土地开发试验费、各种建设机械的开发费用等)。 日本开发北海道对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几点启示 1、西部开发应以立法为前提 日本北海道开发以北海道开发法的实施为标志,表明立法对于地区开发的重要性。西部大开发战略已经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中,将成为我国今后一定时期内重点实施的战略之一。但目前仍处于造势阶段,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启动前,应先制定相关法律,以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稳定性保证开发的持续、顺利进行。在这方面,政府不能代替法律。而且,随着西部开发进程的推进,根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不断地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保障西部开发战略的正常和连续实施,一直到西部大开发目标的最终实现。 2、中央直辖与地方辅助的双重机构设立模式值得借鉴 目前,在我国只是对国家大的工程项目建设设立了中央机构,如三峡工程开发设立了三峡建设委员会,尚未对地方开发设立过中央直辖机构。即使有针对具体地区的中央机构,如国务院特区办、港澳办等,也主要是针对特殊地区的管理协调,行政意义往往大于经济意义。这往往使地方开发限于地方管理,而地方政府由于权力有限又难以协调中央各部委关系,影响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到位,很难真正实现地区的开发。所以西部开发应考虑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开发机构,地方机构可考虑西北、西南分设,也可进一步选择特定省市成立相应的中央派驻地方的开发机构,这种中央级的开发机构,有利于中央各部委的综合协调,而且能保证中央的开发意图在地方实现,最终建立中央和地方责权利明确、政策制定和实施到位、资金配套和保障、相互分工协作的开发机制。 3、西部开发应坚持规划和目标分期推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