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家的收入应当由什么决定,应当如何形成?对于这些问题,人们现在还没有完全弄清楚。弄清楚这些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谈谈我们的看法,和学术界同仁共同探讨。 一、企业家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来,我们应当使企业家的收益与其付出的经营劳动相对等,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意识到了,但是因为缺少理性的分析,也没有规范的方法,实际上是难以得到解决的。比如,有人说要给企业家增加收入,但是,给谁加,加多少,是不是各加两千元呢?如果不管经营绩效好坏,人人都有一份,岂不又是平均主义吗?应当承认,企业家现有的收入水平总体上是比较低的,针对这种现实为企业家增加一些收入是合理的,但就个别情况而言就不一定都要增加了,有些经营不善者的收入是应当降低的,所以实际上应当是有升有降。另外,这个升或降不应当是主观决定的,而应当遵循客观规律来实现。可以断言,笼统地或主观地说给企业家增加收入是不可能合理地解决问题的。 企业家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目的在于取得他们个人的物质利益,在于实现他们的社会价值。他们个人的物质利益是他们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础。但是,他们的社会价值比他们个人取得的物质利益不知要大出多少倍。在目前的阶段,企业家还是一种稀缺资源,创造一个适宜的外部环境,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想充分发挥企业家的积极性首先必须根据他们的经营绩效支付相应的报酬。当然,忽略个人功利,投入全身心为企业的发展拼搏奋斗的事例也是有的,但这没有普遍意义。按照企业家创造的价值支付他们应得的报酬就能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相反,如果忽略了他们个人的物质利益,他们就不可能有这种积极性,即使有也不可能持久。我们的企业家的收入一直是比较低的,有时政府文件就限制了企业家的收入水平(比如规定企业家的奖金不得超过职工的3~5倍),有时是社会舆论引导工资收入向一线倾斜,所以企业家的收入总是无法达到应有的水平。直到现在,企业家“明”的收入不过也就是一般职工的2倍左右,有的甚至比职工的收入还低,这实在是太低了,远没有充分反映他们的劳动绩效。有的人心理不平衡,就采取了“暗”收的做法,这或许是一种补偿吧,但是这样做是有风险的,有的人就因此而犯罪落马了。其中遭受损失的当然首先是他们个人,但是承担损失的就不仅仅是他们个人了,这究竟是他们个人的悲剧,还是社会的悲剧? 也许有人会问,提高企业家的收入水平之后,企业是否会付出过高的成本呢?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我们现在的经营劳动成本倒是很低的,但是,我们是以大量的企业亏损为代价的。为了节约一点经营劳动成本而承受大量的企业亏损这个损失,这是得不偿失的。 当然,现在也有“给”企业家重奖的,4万,5万,10万,几十万不等。这种奖励极象某种恩赐,其特点在于它不是按照事前的契约关系约定应给的,而是事后感觉应给的。既然是“给”的,那么对于给者而言,这样的奖励给可以,不给也不是不可以;而对于接受者而言,他自然就会感到这是一种意外的收益,好象不是自己必然应当得到的,这样的奖励谁能理直气壮地收下呢?当然也有拿的,但是当他拿了这笔奖金之后难免就会反复思量,社会的普遍意识是成果是大家创造的,凭什么我一个人拿?你拿了以后副职怎么办,中层怎么办,一般职工怎么办?等等。结果是很多人都没敢拿,他们或者把它当做了什么基金,或者大家平分了事。这样的奖励完全没有起到激励劳动的作用。本来,企业家的收入应当通过契约的方式在事前得到说明,使每一个企业家在经营劳动成果体现出来的同时就能知道自己的收入应当是多少。但是,采取事后“给”的做法就无法使人感受到这一点了。 还有人主张要给企业家风险收入,他们试图用风险收入的说法来为企业家的收入提供根据。但是,他们的愿望也未必就能达到。风险收入的说法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提出来的,这种说法缺乏科学性,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相抵触。风险收入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如何计量?这些都是说不清的。既然说不清楚,如何能够操作,如何能够说服人?一切财富都是由劳动创造的,企业家的收入不是别人恩赐的,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它是企业家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是劳动所得。对于企业家的货币收入应当给予科学的理论说明,否则,离开科学的理论说明,或者说得不明不白,人们是很难心安理得地领取这种收入的。 当然,有些人也提到过在这个场合要引入竞争机制。这种说法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表象是一致的,这一点还是不能否认的。但是,从理论上分析这样的说法就是不够的了。后面的分析将会表明,竞争本来是企业家收入实现的内在规律,而不是外在的东西。如果以为它是外在的东西,需要从外部把它“引入”进来就是不符合实际的了。我们以为,“引入”说和企业家收入实现的客观规律之间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二、说明企业家收入问题的基本的理论出发点 企业家的收入具体是通过工资、奖金等货币形式(也有送干股的,但从利益关系上说干股也具有货币的性质)实现的。企业家收入的决定问题所说的实际就是他们所得的货币收入是由什么决定的,进一步还会涉及它的形成问题,概括起来说就是企业家收入的决定和形成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要从劳动价值论出发予以说明。为了更通俗地说明问题,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即用彩电的价格的决定和形成过程来做说明。作为商品的某台彩电的价格应当由什么决定?彩电的价格应当由其价值来决定。价值本质上指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具体数量由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2页)很显然,这是全社会的一个平均数。而就某台彩电这个商品来说,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无法直接计量的。但是,能否因此就说彩电的价值决定是无法确切说明的了呢?不能。价值无法直接计量,但还能间接计量。我们都知道,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价值通过价格形式就能表现出来。当然,价格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只能相对地表现价值,它不可能绝对准确地表现价值,它在现实中总是围绕价值中心上下波动。但是,通过价格围绕价值中心的反复波动,价格还是能够相对准确地反映价值的。我们说彩电的价值无法直接计量,但是通过价格波动过程它还是能够相对准确地反映彩电的价值的。这里的价格波动过程实际就是市场上的竞争过程,也就是说通过市场上的竞争过程彩电的价值就能够得到相对准确的实现。同样的道理,企业家的货币收入本质上应当由他们个人经营劳动的价值来决定,其价值通过竞争过程就能得到相对准确的实现。当企业家的货币收入通过竞争过程形成的时候,它就能够相对准确地反映企业家个人经营劳动的价值,从而就能使他的货币收入和他付出的经营劳动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