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这个概念,是与传统的“国营”概念相对而言的。国营企业是生产结营受国家计划和政府控制的一类经济实体。与之相区别,民营科技企业具有如下三个特点:其一,它的经营者不是由政府任命的,而是由企业所有者按一定方式选择产生的;其二,它的经营管理决策不受政府控制,而是由经营者依据市场状况自主做出,或由经营者与所有者共同作出;第三,它的经营风险、经营责任不由政府承担,而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基本特征是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在目前的民营科技企业中,国有经济成份占21%,集体经济成份占47%,个体和私营成份占13%,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占9%。这一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企业群体所共有的特点是:政企分开,实行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动力、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发展模式。 一、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所在 (一)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据一些经济学家测算,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的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几乎超过60%,法国曾经超过80%,而我国只有20%-30%;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30-40%,而我国仅为8%左右。我国每年的专利技术和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近10万项,但转化成商品并形成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 制约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的主要因素有以下9个方面。(1)机制因素。在分配机制上,由于知识产权没有资本化、肌份化,技术的发明者、创造者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创新缺乏动力。(2)体制因素。教育、科技、经济、金融体制方面突出的问题是资源分散、部门分割,没有形成合力与互动,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在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的科学家与工程师数量分布方面:美国,在企业的占全国总数的80.8%,独立科研机构仅占6.1%;英国,在企业的占全国总数的61.4%,独立科研机构仅占10%;日本,在企业的占全国总数的35%,独立科研机构占36.2%。(3)投入因素。1997年,我国在大中型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仅占销售收入的1.21%,而日本达5%以上,比重为3%的企业在一些行业被认为是没有竞争力的;1997年,我国总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中,企业占42.9%,低于发达国家60-75%的水平;具有研究开发能力的企业不到大中型企业总数的一半,一半以上的企业仍然是单纯的生产企业;1997年武汉市294家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仅占年销售收入的1.39%,有科技活动的企业占45%,建有企业科技开发机构的占48.9%。国外大企业一般都有较长远的技术储备,超前研究开发一般在10年左右,有的达到15-20年,而我国新产品开发周期普遍较长,新产品产值率平均只有8%;一般而言,资金投入在产业的过程中分为三个阶段:研发、中试和产业化,这三个阶段的比例应为1:10:100,而我国为1:0.7:100,中试投入严重不足。(4)金融制约。这里的突出表现是没有发展与高科技发展相适应的风险投资和高科技融资相联系的高科技二板市场。在我国成果转化资金靠风险投资的仅占2%,而在美国,50%以上的高科技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得到风险投资的帮助。(5)创新主体制约。技术创新主体和应用主体应是企业,在我国由于国有企业债重人多,包袱重,活力不足,企业科技投入少。在美国,科技投入企业占74%;日本,企业占72.2%;英国,企业占65.2%;中国,企业只占42.9%。(6)人力资源制约。在人力资源方面,突出表现是创新性不够和复合型人才不适应成果转化的需要,懂市场的科学家和懂科学的企业家都很少。(7)文化制约。现在的文化只承认成功,不允许失败,不鼓励冒险精神的文化观念,难以培植创新精神。(8)环境制约。实践表明,创新是同创业紧密相联的,创新者发展新技术,但要将新技术变成现实的生产力还需要大量的创业者,而创业者的成长与成功需要良好的创业环境。要提高我国科技成果的产业水平,必须大力改善创业的环境。(9)价值观念的制约。我国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长期习惯于用单纯的技术水平论科研,有些技术成果只能停留在徒具高水平的“样品”和“展品”阶段,虽然各项技术水平都很先进,但缺乏产业化的条件,并不能成为商品。这里的关键是要改变以“证书”论水平的评价标准,加进成果产业化的价值判断。 (二)民营科技企业能有效地解决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 自八十年代初全国第一家民营科技企业诞生以来,民营科技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走过了风风雨雨十多年历程,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1、民营科技企业是最先进的生产力与最具活力的经营机制的有机结合,能够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的制约,有效地解决科技与经济的“两张皮”问题,形成科技链和产业链的联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是科技的发展并不等于直接的经济繁荣,只有通过转化,科技才能变为直接的生产力。科技成果转化不仅依赖于科技成果自生的内在因素,更取决于一个适当的成果转化机制。改革以前我国经济中存在的科技链与产业链严重脱节的状况,就是因为缺乏一个使科技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机制。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科技界也发生了一系列变革,其中最生动、最强劲、最富有影响力的莫过于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不但把科技推向市场,使第一生产力面对国民经济主战场,而且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劳动生产力的配置上创造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生产关系,创造了能极大地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社会化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民营科技企业汇聚了“民营”和“科技”两大当代国际发展潮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必将成为我国科教兴国的一支有生力量。 民营科技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决裂,对企业运行机制进行了重大创新:(1)完全的市场机制。民营科技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生产要素完全靠市场调节,经济行为和活动完全受市场规律制约,企业完全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2)独立的产权机制。非公有的民营科技企业拥有生产经营的全部权力,完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克服了所有者“虚化”的现象。(3)强烈的动力机制。企业的一切生产活动,始终都与经营者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经营者和所有者都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4)灵活的经营机制。企业经营直接面向市场,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5)全新的用人机制。企业在录用人员上具有“双向选择权”,“因事设人”、“一人多用”,劳动者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6)有效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靠不断更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抢占市场。正是民营科技企业的上述六大机制优势使它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也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示范作用。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民营科技企业总数达到7万多家,从业人员397万多人。民营科技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含金量高,70%源于自主开发。据统计,1997年民营科技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达到216.3亿元,占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远高于同期我国要求大中型工业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额1.2%的水平。这些投入或用于自主研究开发,或用于引进国内外技术的“二次开发”。统计资料显示,1997年每三家民营科技企业中,就有两项新产品推向市场,其中属于民营科技企业独立开发的产品占68.2%,属于与国有科研机构、大中企业合作开发的产品占20.6%,引进他人技术基础上的“二次开发”产品占11.2%。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在民营科技企业固定的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所占比例在30%左右,近几年来加入民营科技企业队伍的硕士、博士和具同等学历的归国留学生近25000人。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抢占市场制高点,相当一批民营科技企业与高等学校、大院大所加强了合作,建立了产学研联合机制,有些还建立了自己的研究开发院和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