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加入WTO, 将首先应对国际电信业的市场重组与资本重组 (一)电信业市场开放与区域性联盟。中国加入WTO谈判的过程, 是与中国国内电信业体制改革和企业重组同步进行的,这一阶段,也是国际电信业重组进入高潮的时期。所不同的是,中国电信业的重组尚处在局部的、国内的、政府调控为后盾的、市场半开放下的状态,电信业的重组尚不具备资本扩张的能力,在相当程度上,中国电信业的重组是在为今后的市场开放铺石垫路。与中国情况不同,国际电信业的重组具有明显的市场扩张和资本输出特性,是开放后的市场表现,且以跨国垄断为目的。可以看出,国际电信业的合并与重组将是今后推进电信业发展的主导力量,技术开发、推广、市场扩张和降低成本都将依赖于重组策略的选择,特别是电信业市场全面开放的国家,合并与重组将是实现或抵御垄断的“双刃宝剑”。换一个角度看,国际电信业的合并与重组对于那些市场尚未放开,内部竞争不充分的发展中国家来讲,肯定会带来更大的竞争性压力,其中,在内部市场完善和技术突破两个方面,发展中国家将必须调整故有的战略。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足以说明为什么在“同为重组”的情况下,中国与美国、欧盟关于WTO的谈判会存在较大分歧。 这种分歧的根本原因有三:其一,至今为止,中国电信业仍处在闭关自守的状态,既便已有海外上市,但运作体制和市场的扩延性也很有限。与此同时,中国庞大的电信业市场和电信企业超高速的发展,又使中国电信业足以在今后几年内,与国际上最强大的电信公司抗衡,这也就使中国电信业面对“复关”所要做出的不单纯是开放市场的问题,更重要的目的是冲出本土,进军国际电信业市场。其二,在当今世界的产业发展中,电信产业或电信业市场将足以带动下个世纪各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升级,它直接影响国际间经济利益的重新划分,甚至直接造就新世纪各国的综合经济实力。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既不可能完全地远离国际电信业的市场重组和资本重组,也不可能忽视本国现状而采取轻率的市场开放政策。其三,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壮大自身的实力,就必须与国际电信业的发展接轨,也就是说,既要防“渗透”,又必须“开闸引水”;既要构筑保垒,又必须“与狼共舞”。这对于国内市场竞争性脆弱,企业化改造不充分的中国电信业来讲,难度将不言而喻。 事实上,电信业重组是发达国家面对日趋激化的市场竞争所采取的必然对策,其所要实现的资本扩张,就是为了凭借其雄厚的经济技术实力来垄断市场,所谓通过结盟而实现提供全球一体化的“无缝”通讯服务,其实仅仅是一种表面文章。目前,已建立的“世界一号”、“音乐会”甚至“世界伙伴”,都已因大国资本的进一步扩张而失去原有的作用,有的将会在近期取消。由此也可以看出,所谓电信业的市场开放,其实是大国间资本竞争的开放,电信业的全球一体化战略,也就是大国垄断市场的战略。 如果按照当前美国和欧盟所倡导的一体化政策, 在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11月西雅图召开的年会上,发展中国家面对发达国家“以经济一体化”为装饰所营造的寡头结盟垄断,将不得不采取无力的守势。欧盟、日本和美国已经表示,他们将把一系列迫使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敞开市场的议题列入这次WTO部长级会议的谈判内容。 在发达国家所列出的谈判清单中,最主要的就是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旨在保护本国经济的现行政策,允许外国公司占领他们的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包括:服务贸易、信息产业和基础设施。而就具体策略来看,发达国家将主要在关税、投资规章、反倾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施压。关于投资问题,发达国家力促采用新的规章规定,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允许外国投资者有权以拥有全部股权的方式打入其国内市场并站稳脚跟,彻底消除发展中国家对本国企业的自我保护政策。关于竞争政策,欧盟和美国主张签署一项协议,以求在法律程序上消弱发展中国家所实行的法律及惯例。 因此,中国加入WTO, 在电信业上并不是简单的“狼来了”的问题,它所带来的最主要变化是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扩大投资规模,多层次地拓展国内市场,优化运营服务体制,并在今后几年内较大地提高在国际电信业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同时,中国电信业应通过更有效的重组,通过由国内资本重组向区域间的资本嫁接转换;建立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电信业模式,建立有利于提高竞争能力的区域电信协作(联盟),并以区域联盟抵御发达国家寡头结盟垄断的侵吞。 (二)中国开放电信业市场的实力。1997年2月15日,WTO日内瓦基础电信谈判结束,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并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基础电信协议》要求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国承诺部分或全部地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市场。目前,已有72个WTO 成员国同意对外国公司开放国内市场,承诺开放的市场份额占全球市场份额的93%。据美国某研究机构预测,全球电信市场开放的10年内,各国电信用户可因此节省1万亿美元的费用,其中欧洲2880亿美元, 亚太地区2110亿美元,日本2010亿美元,拉美1200亿美元。 《基础电信协议》所涵盖的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包括:声讯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传真、私人线路租赁(出售或租赁数据传输能力)、固定和移动式卫星通讯系统及其服务、蜂窝电话、移动数据服务、传呼和个人通讯系统服务等。 1997年2月15日达成协议时,共形成了55个开放承诺单,代表69 个缔约方的开放计划,其中欧盟的承诺单包含了15个成员国的一致开放承诺计划。这55个承诺方是: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孟加拉国、伯利兹、玻利维亚、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科特迪瓦、捷克、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欧盟成员国、加纳、格林纳达、危地马拉、中国香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牙买加、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洛哥、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塞内加尔、新加坡、斯里兰卡、瑞士、斯洛伐克、南非、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美国和委内瑞拉。1998年,巴巴多斯、塞浦路斯和苏里南也同意开放它们的国内电信市场,另外巴基斯坦和瑞士修改了它们原来的开放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