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相邻、相向国家间将加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本文仅就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一些问题提出看法。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大陆架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是否共大陆架、地形地貌、沉积物来源、岸线长度比、岛屿分布及法律地位、海域水深、海流、沿海人口及经济、腹地面积和人口等,而历史更是无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中日两国间划分东海大陆架时,以下问题是无法回避的。 中日两国间是否共大陆架 划界双方是否共大陆架,是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中方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在东海地区,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冲绳海槽,海槽以东是冲绳岛架;日方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注:中日双方曾就东海地区的大陆架划分交换过看法。)。 形成中日两国认识上分歧的原因是使用了不同的大陆架定义。 “大陆架”一词有地学的和法学的两种解释,地学的大陆架概念是纯学术性的,《辞海》上的解释是:“围绕陆地的平浅海底。其范围,陆侧起自低潮线,外缘止于海底坡度急剧增大处”(注:见《辞海》页629,大陆架词条。)。由于世界各地环境不同,大陆架形状各异,大陆架宽的地方超过500海里,窄的地方仅几海里。由于学术有各种不同流派,具体某地的大陆架划法往往存在不同观点,这是正常的,东海地区的大陆架划法就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法学的大陆架概念是政治性的,定义是在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注:见1958年4月29日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第2第。)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规定的(注:见1982年4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的定义。)。可以说法学的规定是带强制性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的定义如下: 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2.沿海国的大陆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3.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基底土。 4.(a)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1)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或 (2)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b)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 5.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我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6.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难和坡尖等海底高度。 7.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应连接以经纬度坐标标出的各定点划出长度各不超过六十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8.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9.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 10.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 从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定义可以看出,海洋法仅使用了地学大陆架的名词,强调了自然延伸,所指范围与地学大陆架截然不同,海洋法规定了距离限制,通常为200海里,最宽不超过350海里,而地学大陆架则无任何限制,海洋法大陆架以深度2500米作为衡量尺度,地学大陆架则无任何限制,海洋法大陆架规定了沉积物厚度标准,而地学大陆架则无任何限制。 这说明法学大陆架一词源于地学的大陆架名词,但两者有截然不同的解释,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因而实际应用时绝不能混用。大陆架划界是法律行为,只能使用法学的大陆架定义。日本方面把地学大陆架定义用于划界是不确当的。从法律角度看,日本的大陆架到冲绳海槽最深处就终止了,日本无权越过冲绳海槽占东海大陆架。 对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看法 日方认为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皱折,划界时可以忽略不计;中方认为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的天然分界线。分歧在于对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