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TP393.0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722X(1999)05-0112-04 1999年12月20日,我国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是继香港回归之后,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在澳门即将掀开新的历史篇章之际,回顾澳门数世纪以来的风雨历程,考察澳门问题的由来及解决的历史进程,对于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增强民族凝聚力,深刻认识“一国两制”方针在祖国统一大业中的战略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澳门问题的由来 “澳”,本意为可以停泊船只的海湾。据史料记载:“澳门有南台、北台两山,相对如门,故称澳门”。(注:见《人民日报》,1999年3月22日,第3版。)而在明朝又有濠镜澳之称,这是因为“澳门海湾盛产牡蛎(蚝),而且波平如镜之故。”(注:见《人民日报》,1999年3月22日,第3版。)澳门的又一别名曰莲岛。澳门现由澳门半岛、函仔岛和路环岛3部分组成。目前澳门总面积为23.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5万,其中华人约占总人口的97%,土生葡人和葡人等约占3%。 澳门问题由来已久。1989年5月,邓小平同志在谈及历史上中国在列强的压迫下遭受损害的情况时讲到:“欺负中国的列强,总共大概是十几个,第一名是英国,比英国更早,强租中国领土澳门的,是葡萄牙。”(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92页。)小平同志的这番谈话,鲜明地揭示了澳门本为中国领土,后被葡萄牙侵占的历史事实。 1.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近年考古发现,5000年前已有人类在澳门这一带活动。秦始皇统一中国时,澳门已纳入中国版图,为南海郡番禺县属。南宋末年,这一带成了赵宋皇朝作最后抵抗的海上战场之一。澳门早为中国领土,也可以澳门英文名字MACAO得到印证。据传,16世纪葡萄牙商船最早是在妈阁庙涉头登岸,询问当地居民地名,因葡商所指方向恰好为妈阁庙的方向,居民以闽语答曰:妈阁。从此,葡人便按葡语音译,将澳门称为MACAO(马交)。可见,未有葡人来澳,便已有妈阁庙,便已有华人居澳。 2.澳门逐步被葡萄牙占据的历史过程 研究澳门历史可知,葡萄牙人占据澳门分为入据、盘据、强据3个阶段。“入据”是指向中国明代官员贿赂而获居留权;“盘据”是指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接受管辖并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强据”则指向中国强索澳门管理权。 第一阶段:“入据”阶段。(从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至明隆庆五年〈1571年〉) 澳门的开埠始于1535年(明嘉靖十四年)。是年,明政府将贸易管理机关市舶提举司移至澳门,允许葡人和其他外国商船在澳门附近海上进行贸易,澳门遂成为中外互市之地。此一变动,是外国商人向一个指挥使行贿,再由他“请于上官”的结果。1553年(明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商人“托言舟触风涛,缝裂,水湿贡物,愿暂借地晾晒”,(注:转引自《港澳知识手册》,昆仑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245页。)海道副使汪柏纳贿允准澳门为葡人商船泊口,按向例抽税20%,但尚未准葡人视澳门为居留地,更未获朝廷批准。上岸搭棚暂住的葡人,在受贿官员的姑息下,得寸进尺,逐渐用砖瓦建筑固定房屋居住,数年之间,聚落成村。后来葡人甚至修城墙,筑炮台,并自行设官,建立了他们所谓远东最早的据点。随着入居时间的久长与贸易兴旺,居澳葡人日渐骄横。初时,广东官吏曾商讨驱逐这批不速之客的办法,但因时局混乱无暇顾及,而葡人继续施以贿赂攻势,除缴纳船税外,每年馈赠拥有军政实权的海道副使白银500两,以巩固在濠镜的地位。并且于1564年帮助明政府镇压了因缺饲断粮而哗变的潮汕拓林水兵,以取悦于明政府,获得“免抽分一半”的厚遇。葡人又于1565年通过帮助明政府镇压兵变,使其在濠镜居留得到广东官府的默许(不过仍未得到明政府正式许可)。 第二阶段:“盘据”阶段(自明隆庆五年〈1571年〉至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 1572年,葡商在缴税之际,又按例馈赠500两白银给海道副使。适巧有其他中国官吏在场,葡商翻译只得伪称那是付给中国政府的澳门年度地租,而海道副使为遮受贿丑行亦只得宣称,他将把这笔“地租银”送交国库。从此,贿赂变成地租,每年由居澳葡人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银”500两,不久又另加“火耗银十五两”,合计515两,从明代1572年一直缴到清代1849年为止。葡人向中国政府每年缴纳地租,表明葡人再次承认濠镜澳为中国领土。而中国政府收受葡人所缴地租,则表明中国官方已正式允许葡人在澳门租地居留。 1574年,明政府为了控制“葡夷”,在濠镜与大陆陆上交通的咽喉——莲花茎的中央,修建了一座中式城楼——关闸,设官兵把守。初期城门每月仅开启两次,后改为每5天开启一次,向居澳葡人提供酒米食物及生活必需品。而且是按照葡人的人数限量供应,并只许由“官与之市”,不容“奸民私济”。此举意在“平时坐而困之,使不易久居”,“倘有暴乱则可关闭关闸,扼其咽喉,断绝粮食供应”。(注:见《参考消息》,1999年1月7日,第8版。)明政府修筑关闸为粮卡而非界地,是一种维护本国主权以控制居澳葡人的重要措施。此外,明政府在1582年前后,已在行政、司法、税收等方面,对澳门这一特殊地区,建立了一套特殊的管辖制度。明政府对澳门充分地行使着国家主权及治权,而居澳葡人对这些管理也欣然接受以保持居澳所得权益,并在接受中国官员管辖的前提下,也享受了较大的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