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作为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于1928年10月议设。其时国民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训政时期将“以党治国”,建立五院制的国民政府来行使“治权”。以立法院的组织形式来规划国家法律体系,既源于孙中山的理论构想,也是国民党在新形势下统治国家的一种尝试。至全面抗战爆发,共产生过四届立法院,前两届与后两届在委员数量及构成上有较大差别。(注:前两届立法院基本上由胡汉民主导,是“强势”,建树较多,委员均为49人;后两届则由孙科主导,属“弱势”,委员数分别增加至90人和86人。)限于篇幅,本文重点在对第一、二届立法院构成人员进行一些量化分析,以期深化对立法院的研究。 一、立法院的组成及立法委员的产生 立法院设立之前,国民党人在其所建立的政权中,在立法体制方面已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根据《临时约法》,参议院为国会的过渡机关,即为当时中央最高立法机关,参议员由各地选派。1923年春,滇桂联军击败陈炯明,孙中山重回广州组织大元帅府。它是高度集权的政府,无专门立法机关,由大元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公布各种法律条例。孙中山逝世后,1925年7月1日,广州国民政府成立,在立法方面,无国会,亦无立法院,法制机构为法制编纂委员会,不久改名为法制委员会。最高立法机关是国民党中执会及其所属的政治会议,政治会议作为特设的政治指导机关,实际上包揽了政府立法权,大批法律由该会议决后再经中执会交政府公布施行,国民政府的法制委员会只是一个制订法律的技术机构。北伐开始后,国民政府迁到武汉,其政权组织形式及立法体制均与广州时期相同。 孙中山根据其革命实践,并结合对西方政治制度及中国现状的考察,提出了“五权宪法”的设想,希望未来的国家政权能实现五权分立。国民党完成北伐统一后,决定在“训政时期”建立五权分立的国民政府。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明文规定, “国民政府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织之”。《组织法》对立法院的职责范围及组成规定如下:“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国际事项之职权。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须由国民政府委员任之。立法委员49至99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每届任期两年,并不得兼任中央及地方各机关之事务官。(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第24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还曾专门制定了立法委员的标准:“首重其人在党内之历史,以曾为国民党效忠,在革命过程中未尝有违背党义言论行动,而对法律、政治、经济有相当之学识经验者。”(注:《中央周报》,第21期,转引自徐矛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258页。)可见,立法院成员的产生有一定标准与程序,较为严格。而在标准方面既特别注重政治表现,以保证国民党对立法院的控制,又注重专业知识,以满足制定各种新法律的要求。 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当天,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议决胡汉民为立法院长,随后,又任命林森为立法院副院长。10月20日,公布了《立法院组织法》,规定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下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四个委员会(后又增设军事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长由院长指定;立法院内设秘书、统计、编译三个处。1928年11月起,国民政府先后任命了第一届立法委员49名。两年后的1930年12月,国民政府任命了第二届立法委员49名。(注:第一届立法委员名单(总额49人,共53人次): 王用宾、王葆真、王世杰、方觉慧、田桐、史尚宽、朱和中、吴铁城、吴尚鹰、吕志伊、宋美龄、邵元冲、周震鳞、周览(辞)、林彬、马寅初、恩克巴图、孙镜亚、庄嵩甫、陈肇英、陈长蘅、陶玄、黄昌谷、黄居素、郭泰祺(另任)、曹受坤(辞)、张凤九、张志韩、傅秉常、焦易堂、曾杰、赵士北、楼桐荪、邓召荫、刘盥训、刘克儁、刘景新、刘积学、郑毓秀、郑忾辰、蔡瑄、卫挺生、卢仲琳、卢奕农、缪斌、戴修骏、魏怀、罗鼎、钮永建(补)、马超俊(补)、彭养光(补)、周纬(补)、冯兆异(补)。 第二届立法委员名单(总额49人,共67人次): 王用宾、王葆真、方觉慧、史尚宽、朱和中、吴铁城(另任)、吴尚鹰、吕志伊、宋美龄、周纬、林彬、马寅初、孙镜亚、庄嵩甫(辞)、陈肇英、陈长蘅、陶玄、黄右昌、张凤九、张志韩、傅秉常、焦易堂、曾杰、赵士北、楼桐荪、邓召荫、刘盥训、刘克
、刘景新、刘积学、张默君、郑忾辰、蔡瑄、卫挺生、卢仲琳、戴修骏、魏怀(辞)、罗鼎、钮永建、彭养光、周纬、冯兆异、史维焕、朱履和、郗朝俊、刘师舜(另任)、李书华、竺景嵩、张维翰(补)、王柏龄(补)、胡庶华(补)、南桂馨(补)、黄序鹓(补)、董修甲(补)、赵迺传(补)王伯秋(补)、程中行(补)、狄膺(补)、诺那呼图克图(补)、何遂(补)、凌陞(补)、广禄(补)、邓家彦(补、辞)、傅汝霖(补)、贾士毅(补)、李仲公(补)。 (以上资料来源:1、刘寿林、万仁元等:《民国职官年表》, 中华书局,1995年8月;2、刘国铭主编:《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政职官人物志》,春秋出版社,1989年3月版;3、郭卿友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军政职官志》(上), 甘肃人民出版社。 ))第二届立法委员任期至1932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