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919 (2000)02—0049—04 孙中山是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为了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他积极学习和探索,形成了一整套独创的理论体系。五权宪法思想就是他在吸取欧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和中国古代考试、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尤其是考试权、监察权独立思想在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 一 早在1906年孙中山就提出了关于五权宪法的思想,以后这种思想逐渐系统化。1924年1月23 日制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具体规定了实现五权宪法国家的方法和步骤。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在吸取欧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和中国古代考试、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孙中山在欧美各国考察时,敏锐地看到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为指导原则建立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在实际中产生很多弊端。他在设计未来中华民国政体方案时就不能不有所更易。孙中山认为:“如果不管自己的风土人情怎么样,便像学外国的机器一样,把外国管理社会的政治照搬进来,那便是大错的。”(注:孙中山全集(第九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320.)他十分注重学习西方的经验,但反对亦步亦趋地跟在人家后面爬行,而竭力主张取法于上。“要从高尚的下手,万莫取法于中,以贻我四万万同胞子孙的后祸。”(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281.) 孙中山一方面要学习西方,建立一个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式的中华民国,一方面又不能不揭露和批判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制的弊病和缺点,并力图加以补救。孙中山发现三权分立制还很不完备,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没有独立的考试机关和监督机关,致使政治腐败、国家危弱、祸患无穷。 孙中山在研究、借鉴外国政体的同时,十分注意考察中国的传统思想。他认为不仅外国有三权宪法,中国也有“三权宪法”。“一是君权,一是考试权,一是弹劾权。而君权则兼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注:孙中山全集(第五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493.)。他列一图表来对中外宪法进行比较:
孙中山参照中国古代和西方近代两种分权制,构建了五权宪法模式,即将中国“宪法”中君权所兼之行政、立法、司法如外国使之独立,将外国宪法中司法权所兼之弹劾权,行政权所兼之考试权,如中国旧制使之独立,成为五权宪法。 孙中山主张设置独立的考试机关,首先是为了既保障人民行使普通选举的民主权利,又避免普通选举的弊病。孙中山认为欧美的以财产资格限制选举人的选举制度是不符合平等自由主旨的。况且这种方法不能知道被选举人谁更适当,所以他认为最好的办法是通过考试限制被选举人。考试合格的人才有被选举权。这就既保障了人人都有选举权,又能选出有才、有德、能干的人。其次是为了矫欧美选举制度之弊,选拔优秀人才为国服务。孙中山认为,欧美选举官吏的制度是有缺陷的。他以美国为例加以剖析说:“美国官吏,有由选举得来的,有由委任得来的。无论是选举还是委任,都有很大的流弊。就选举上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人去物色他。将来中华民国宪法,必需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官吏是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的人,方得有效。孙中山认为,考试“可以除却盲从滥选,及任用私人之流弊”(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30.),“可以最严密、最公平地选拔人才,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务”(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19.)。仅有选举不能辨别一个人的才能高低;仅有考试也不能识别一个人贤与不贤。只有将考试和选举结合起来,通过考试辨其才,由选举判断其品德。这样才能挑选出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至于“单凭选举来任命国家公仆,从表面看来似乎公平,其实不然”(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19~320.), 孙中山以为把考试附属在行政部门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考试权必须独立,任何人都不能干预和侵犯,才能真正发挥考试选拔人才的积极作用。所以组织国家机构时,除了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外,还要专设一个考试部门,独立行使考试权。 在研究中外政治制度的利弊得失后,孙中山认为监察机关附属于立法机关的结果是流弊滋生,监察权也应独立。他说:“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頫首总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31.)他认为,从道理上来说“裁判人民司法权独立,裁判官吏的纠察权,反而隶属于其他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20.)。所以监察机关也要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