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虽然不准备直接向中方提供新的平准基金借款,但却数度游说法国加入平准基金。6月中旬,法国一度同意向平准基金认款2亿法郎(按中英、中法间汇价套算,约合100万英镑),但要求派2名代表参加平准基金委员会。英方既认为法方的认款额太少,更以容易泄密和降低工作效率为由,不同意法方在平准基金委员会中占2 个席位(注:英国财政部致罗杰士电,1939年6月13日,DBFP,1919—1939,Ser.3,Vol.9,pp. 167—168。)。后来法方同意只向平准基金会派出1名代表,但考虑到英方本身对继续支持平准基金态度不甚明朗,法方也犹豫了。 1939年9月初欧洲大战爆发后, 法国因战败而不复可能加入中国平准基金。不过,欧战的爆发一度缓解了国民政府维持法币汇率的巨大压力:由于英镑跌价,进而带动美元有所下跌,法币在上海市场的汇价有相当程度回涨,至1940年初,法币对英镑的汇价上升了80%,对美元的汇价也上升了55%。 在此期间平准基金委员会以法币向市场购回了420万英镑,相当于以往出售外汇总额的40%(注:Arthur N. Young,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 1937—1945,p.165.)。 这是自中英平准基金设立后首次出现的良性局面。 1940年3月,平准基金协定一年期满,鉴于汇市又趋严峻, 中英双方均同意延长原协定。4月起,平准基金会的外汇储备额再次下降,5月初,平准基金委员会又一次停止向上海市场提供外汇,法币汇率下跌到英汇3.125便士、美汇0.045美元。至1940年7月, 平准基金会外汇存底仅200万英镑(注:《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2辑,458页。), 难以继续稳定汇市。 在市场的强大压力下,为了维持延长期限后的平准基金,中方继续由中国银行向平准基金会结售英镑,计1940年3月30日至6月27日结售89万镑,10月18日至11月6日结售35万镑。 当年中国银行直接在上海售汇22万英镑,又通过汇丰银行售出46万英镑加57万美元,通过美商花旗银行售出180万美元;中国银行还在香港直接售出外汇合274 121镑4先令2便士(注:中国银行民国二十九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3,2256—2257页。)。与此同时,中方还数度向英方提出, 希望向平准基金增加新的认款。但法币汇率的连连下挫,使英方原投资银行的信心受到较大影响,麦加利银行拒绝提供新的借款,汇丰银行也仅愿供款100万英镑。总的来看,英方的态度颇为消极。在此情况下, 中方决定除了由中国、交通两行投入总额大体上与汇丰银行的100 万英镑相同的款额外,另由中央银行加入对平准基金的直接认款。1940 年5月上旬,上述银行达成了增设平准基金的原则。 1940年7月6日,中央银行代表钟秉锋、中国银行代表贝祖诒、交通银行代表李道南和汇丰银行代表格兰朋,在香港正式签署了设立乙种平准基金的协定,共22条(注:参见《民国外债档案史料》11卷,150 —153页;《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2辑,455—457页。但是,《中外旧约章汇编》3册和《初编》3编(2)均未收入中英乙种平准基金协定。 )。该协定规定各行对平准基金认摊额分别为:中央银行300万美元, 中国银行60万英镑,交通银行200万美元,汇丰银行100万英镑(第一条)。按当时的英美汇率,乙种平准基金总共约合1 140万美元。 协定委托1939年成立的平准基金委员会管理乙种平准基金,具体由汇丰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中国政府经英国政府同意的代表(即罗杰士)共三人组成乙种基金管理委员会;每月向英国财政部提供工作报告,每半年另向英国财政部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所采策略、基金运用情况“以及英财政部所需要之其他关系资料”(第三、四、五条);乙种基金英镑资产存于香港汇丰银行,美元资产存于香港中国银行,以基金之英镑或美元购入之中国法币,则存入香港或上海的汇丰银行(第九条);汇丰银行对乙种基金之认款按年利息率2.75%计息,并由中国银行提供利息担保(第十一、十二条);在1939年平准基金结束之前,乙种基金不得清理,其资产不得收回(第二十条)。 与1939年的平准基金不同,在乙种平准基金协定中,为汇丰银行投资提供担保的是中国银行,而不是英国财政部。这一点已载于7月6日中央、中国、交通与汇丰四家银行联名致平准基金委员会的信中。但是,汇丰银行不满足其投资本息仅由中国银行出面担保。汇丰银行总经理格兰朋借口在当年5月初与中方达成的谅解中, 有国民政府财政部与中国银行共同提供担保的承诺,要求财政部提供书面担保。于是,财政部不得不在同年8月23日致函汇丰银行, 称:“所有原合同订明应由中国银行负责向汇丰银行缴还本息一节,并准由本部备函加以保证。”(注:《民国外债档案史料》11卷,154、157页。) 中英双方签署乙种平准基金协定的当月,上海外汇市场法币的英汇回落至同年4月的水平。于是,1939 年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失时机地购回了200余万英镑(注:Arthur N.Young, China and the HelpingHand 1937—1945,p.166.)。就维持法币汇率的职能而言, 乙种基金与1939年基金并无本质区别,但根据乙种基金协定的规定,只有当1939年基金之“流动外汇资产减至最低限度”(第十三条),才会向市场抛售乙种基金。因此可以把乙种基金理解为1939年基金所设立的专项后备基金,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乙种平准基金设立后始终没有动用过。另外,设立乙种平准基金的实际意义,还在于使外界知晓中英双方的决心:为了联合维持法币对英镑的汇率,不惜向平准基金追加新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