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北洋政策囿于其阶级本性,对苏俄社会主义制度抱有敌意。但北洋政策顾及新疆与苏俄毗邻这一特殊的地缘政治环境,没有使新疆对苏政策与中央对苏政策完全吻合,而是允准乃至支持新疆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与中央政府不尽相同的政策。有关这一问题尚无专门研究,笔者在充分借鉴吸收学术界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政策的内容 北洋政府的新疆对苏政策可从政治、军事、贸易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在政治上:抵制社会主义学说向新疆传播、北洋政府十分害怕苏俄的社会主义政治学说传入中国动摇它的反对统治,对马列主义的防范可称不遗余力,尤其在新疆更是它重点设防的地区。 首先,严密封锁中俄边界以防止俄布尔什维克党人员和政治宣传品进入新疆是北洋政府防范社会主义学说传入新疆的一项重要办法。新疆省长兼督军杨增新屡奉北洋政府电令,在新疆采取一套防范办法:即在边境关卡“认真稽察”,稍属可疑人员即不许入境;在各地设立邮件检查员,发现有关政治宣传品即行扣留,但北洋政府仍不能高忱无忧,当获悉俄布尔什维克党派人进入新疆宣传并向各国人民发出推翻旧政权的宣言书,急令杨增新要所属官员,“严加防范”(注:《发新疆督军〈杨增新〉电(民国8年1月18日),(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俄关系史料——新疆边防(民国6年至8年)》,1961年版,第 158页。下引凡未注明书名者,均出自该书。),绝不许这类人和宣言书进入新疆。新疆有不少英俄籍侨民,北洋政府照会英俄驻华公使转电驻新疆领事,“严加约束”侨民免受俄布尔什维克党的影响(注:《发英朱〈尔典〉使、俄库〈达摄福〉使节略》(民国8年2月5日),第 164 -165页。)。为加强在新疆防范的力度与密度, 北洋政府要杨增新令各地官员随时与英俄领事会商办理防范事宜(注:《发新疆省长〈杨增新〉电》(民国8年2月4日),第164页。)。甚至有次竟要杨增新令地方官员与英俄领事联合搜查由俄来华外人(注:《发新疆省长〈杨增新〉员》(民国8年2月24日),第173-174页。)。杨增新出于维护在新疆统治的需要,在防范马列主义传入新疆问题上竭心尽智,常抓不懈,北洋政府对他很是满意,称他“保障西陲办理周妥”(注:《收国务院交抄致杨增新电》(民国8年4月3日),第184页。)。 其次,禁止新疆人民信仰社会主义学说是北洋政府防范的另一重要措施。俄国有很多新疆等地去的劳工,部分人在境外信仰了马列主义,北洋政府感到这些人回国“是中国一大险事”(注:《收次长〈陈籙〉会晤英朱〈尔典〉使问答》(民国8年1月29日),第162页。 )。令杨增新“严防”华工受俄布尔什维克党运动“回华煽乱”(注:杨增新:《补过斋文牍》癸集八,第31页。)。对新疆境内倡言社会主义者,也要杨增新“严申禁令”,并向人民“明白释谕”,不能相信这种理论,“俾人民知所警惕,毋为所惑”(注:杨增新:《补过斋文牍三编》卷一,第13页。)。在这一问题上,杨增新自觉比北洋军阀高明,他致电北洋政府谓,防范的根本之法在于与民休养生息,让民安居乐业(注:杨增新:《补过斋文牍三编》卷一,第13页。)。这样民众虽遇“煽惑”才不致“盲从”。 再次,北洋政府还用条约方式约束苏俄向新疆传播马列主义。布尔什维克党在进行俄国革命的同时,热情支持中国革命,他们择粗通文字的居俄华桥,送入社会主义传习所进行速成学习,毕业后派往中国从事革命运动(注:《新疆省督军杨增新关于严防俄国革命传入中国致外交部等电》(1920年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725页。)。 俄塔什干的苏维埃政府支持华工组织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注:杨增新:《补过斋文牍续编》卷九下,第10页。)。这令北洋政府和杨增新在惊恐之余想以条约方式约束苏俄向新疆传播社会主义思想。1922年苏俄想进行扩大新苏贸易的谈判,杨增新在取得北洋政府的同意后,由迪化(今乌鲁木齐)道尹兼代中国驻新疆外交特派员樊耀南提出《新疆代表关于中俄通商应行磋商提前解决之问题》6条,其中第2条即为苏俄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政治相抵触,能否不使此种主义传播于中国并施行于苏俄华侨(注:1922年3月9日《新疆代表关于中俄通商应行磋商提前解决之问题》,转引自厉声《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90)》,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其后樊耀南又提出报请北洋政府核准的《新疆与苏俄政府局部临时通商条件草案》14条,其中第3 条甲款为“俄国对于新疆人民及旅俄华民不得传播社会主义”(注:民国11年4月17日《新疆代表提出临时通商条件草案》, 转引自厉声前揭书,第276页。)。1923 年苏俄代表重开已经中断的新苏贸易谈判,新疆仍以上年所提之14条,并参照当时新疆沿边各处实际情况(注:杨增新:《补过斋文牍三编》卷五,第11页。),于1924年 4月拟订《新疆临时通商条件草案》,该草案第7 款也特别规定:缔约双方无论用何方法不得有任何政治上之“煽惑”行为,反对对方之现行政体(注:杨增新:《补过斋文牍三编》卷五,第16页。)。杨增新向北洋政府呈报新苏谈判情况时强调,他对“社会主义之防范”、“注意争持不懈”(注:杨增新:《补过斋文牍三编》卷五,第29页。),但因种种原因谈判未达成协议,可北洋政府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后来终于在1924年5 月中苏两国签定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中如愿以偿了(注:《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6 款规定:两缔约国不准以暴力反对对方政府而成立各种机关、团体,不准进行反对对方国公共秩序、社会组织的宣传。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