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尚有5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阶段与汉族不同。如藏、彝、傣、哈尼等民族保持着奴隶和农奴制;景颇、傈僳、独龙、怒、布朗、佤、基诺、德昂、鄂伦春、鄂温克及部分黎、瑶和拉祜等民族处于原始公社末期;就是社会发展阶段与汉族基本相同的壮、瑶、苗、侗、布依、白、蒙古、回、满、朝鲜、维吾尔等民族,在土地关系中也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民族和宗教关系。因此,如何根据少数民族所处社会发展阶段及其他不同特点,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使各少数民族进一步摆脱阶级压迫,走上共同发展和繁荣道路,是建国之初摆在我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身为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刘少奇,在领导我国土改期间,对少数民族地区土改给予了特别关注,不仅做了大量组织和领导工作,而且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从而为完成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 抗日战争胜利不久,国民党仗着军事上的优势,公然撕毁政协决议,妄图发动全面内战。面对这种形势,毛泽东和刘少奇指出:“目前国民党有大城市,有帝国主义帮助,占有3/4人口的地区, 我们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与之斗争,才能改变这种他大我小的形势,如果在1亿几千万人口的解放区内,解决了土地问题, 即可使解放区人民长期支持斗争不觉疲倦。”(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7页。)1946年5月4日,由刘少奇主持起草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从此土地改革运动开始在解放区展开。1947年秋,随着形势的迅猛发展和土地改革的深入,为及时总结经验和制订新的土地政策,经中央批准,刘少奇在西柏坡主持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会后,土地改革运动以更大规模在解放区继续展开,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广大解放区有上亿农民获得了土地,在政治和经济上得到了解放。 在解放区土改期间,鉴于解放区内除汉族外散居着回、满等民族,特别是东北等解放区内还聚居着相当数量的蒙古、朝鲜等民族,这些民族的社会发展阶段虽与汉族相同,但在土地关系中存在着复杂的民族宗教关系,并有不同于汉族的特点和情况。刘少奇认为妥善解决他们的土地问题,既关系到解放区的民族团结与社会安定,又是完成解放区土改的需要。于是,他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指导解放区开展调查研究,就少数民族土改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 首先,刘少奇有关解放区土改的论述对少数民族土改起了重要指导作用。如他所强调的:“在实行中还可发生各种问题,应随时准备再发布补充办法。特别是关于土地分配办法应切实注意。”(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57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又如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讲:“《土地法大纲》在政策上没有规定区别对待,但实行中可以有所区别。”“方针政策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贯彻执行。这次会议决定的政策,可以全部适用于比较巩固的解放区。在特殊地区、游击区、战区和新区,可以特殊一些,务必适合于当地的环境,不能机械执行。”(注:《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88、393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他指出:“因中国是一个这样不平衡发展的国家,任何一个法令,要在全国一切地方都贯彻,是困难的。在全国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或还可在热河的某些地区及其他地区,例如蒙古地区,则大体上实行土地国有制。”(注:《刘少奇年谱》(1989—1969)下卷第128页。) 其次,刘少奇对解放区少数民族土改政策、办法的制定给予了直接指导。早在1945年12月,刘少奇就强调指出,“应积极从各方面调查蒙民地区一切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种情况加以研究,然后决定对蒙民的政策和口号。”(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984页,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之后,他一再要求就蒙古族地区的土地关系做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妥善解决办法报中央批准。他为中央起草致东北局等电,要求本着有利于蒙汉团结原则来研究解决蒙汉杂居地区的土地问题。(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022页。)后又在为中央起草的关于解决东北、热河等地土地问题指示中明确指出:“对于蒙古人地区的土地问题,现在不要急于解决,应详细调查另行处理。”(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六册)第155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 年版。)在全国土地会议期间,刘少奇还专门会见东北等解放区代表,听取他们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土改问题的汇报,并就如何开展这一工作发表了重要意见。 东北等解放区以刘少奇上述指示和意见为指针,通过广泛调查研究,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如冀热辽宁省分局建议:“在蒙古人内部,暂不进行清算减租运动,但在其周围汉人中,应广泛开展这一运动,以影响蒙古下层,一般蒙古下层人民觉悟提高时,由他们自己内部去发动这一运动,而且必须要发动。”东北局则提出:“1、 一面发动开明之蒙古地主,自动献地,一面发动汉人农民多给地主留些地并献点粮食作为交换。2、蒙古地主之土地分给农民后, 由我政府每年给以一定数目之粮食作为代价(不妨稍给多一些)。3、实行适当之减租减息,保存地权者采用其他办法。”(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057页。)其中最为全面的是云泽1946年8月1日给中央的报告,该报告分析了蒙古族地区的土地状况,提出了蒙古族地区土地改革工作的建议。这些建议和报告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8月10日, 刘少奇为中央起草给云泽复电,认为云泽关于蒙区土地问题的意见甚好,蒙区的土改可按此意见开展。(注:《乌兰夫年谱》第149页,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 与此同时,在刘少奇指导下,解决区还陆续制订了解决回、满等散居民族和宗教土地问题的办法和规定。如华东局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049页。)东北局也在《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在乡村有回民的地区与汉人同等分得土地。”冀热辽分局鉴于在热河存在不少旗地,地权虽属于满族皇亲、退伍旗军等,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已落在封建地主手里,遂提出:“(一)旗地归农;(二)地主挂地周围的边荒地,归开垦者。”(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六册)第198页。)由于蒙古、 回民族分别信仰喇嘛教和伊斯兰教,与宗教关系密切。华东局在《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中提出:“凡清真寺的土地应以回民公意解决之。”(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063页。)东北局也向中央建议:“清真寺在某些乡村或城效占有一部土地,其所得租粮,除作为清真寺开支外,又有一部做所谓慈善事业之用,借此团结一些回民。此项土地虽多为教长所掌握,但在名义上则属当地清真寺所有,一般为数不大,又牵涉少数民族问题,故不宜完全按照原有基督教堂的土地同样处理。我们意见:此项土地一般不予没收分配,仍允其出租,如当地回民大多数要求分配时,可征得他们的同意,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回民所有。”(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220页。)对此,刘少奇及时起草中央给东北局复电,表示:“同意你们对清真寺土地的处理原则。但在土地暂时不分配的情况下,仍应实行减租减息。又,在教民同意下,清真寺土地及财产可否从教长一人掌握转变为集体管理,望加考虑。”(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2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