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召开的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这意味着,这种所有制结构不只是一般的方针政策,更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具有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安排。这是科学总结建国50年来尤其是近20年所有制改革实践和理论探索的结晶。 50年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经历了一个由多元到一元又到多元的否定之否定的变化过程。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和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 旧中国是一个经济极端落后的国家。经济命脉和主要生产资料掌握在外国资本、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的代表手中。受腐朽落后的生产关系束缚和长期战乱的破坏,生产力的发展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百年以上。新中国诞生之后,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旧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探索中国发展的正确道路。早在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就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3页。 )在这一纲领的指引下,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没收和接管了属于国民党国家垄断资本的金融和工商企业,从而构成了新中国最初的国有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向建立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型经济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实现了三大经济纲领之后,新民主主义经济主要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五种经济成分组成。在这五种经济成分中,国营经济处于领导地位,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1949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合作社营工业占34.7%,公私合营工业占2%,私营工业占63.3%。 在1949—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实施“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基本经济政策,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国家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积极扶持合作经济、鼓励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对于国营经济,政府在接管官僚资本的过程中贯彻“原职、原薪、原制度”的政策较好地调动了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民主改革,使国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有较为明显的提高。对于私营经济,一方面,实行以“节制资本”、统制贸易和加强计划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政策,通过在活动范围、税收政策、市场价格、劳动条件等诸方面对私营经济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方面予以限制;另一方面,国家通过调整工商业,开展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市场流通;并且扩大了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和产品收购,从而使私营经济获得正常利润,能够继续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这些政策措施调动了多种所有制成分的积极因素,促进了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和国民经济迅速恢复。1952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合作社营与公私合营企业产值所占的比重已达50%以上,与其他经济成分比较已占优势。 二、单一公有制格局的形成及其历史教训 在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主义社会前进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过渡时期。经过充分的酝酿,中共中央于1952年底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其核心是“一化三改”,即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3年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为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三大改造的完成,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情,但在改造过程中存在脱离生产力发展实际状况、过急过猛的问题。从1953年至1957年,我国经济成分逐渐趋于单一。特别是1955年下半年以后,公有化的速度急剧加速。1957年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比重达97.5%,私营工业已全部公私合营,批发与零售商业中,私营成分分别仅占0.1%和2.7%。 当时认为,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注:《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717页。)这种只提公有制为“唯一的经济基础”的说法,显然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 党和国家领导人于1956年对这些问题有所认识,并且于1957年制定了有关政策设法纠正,试图“以苏为鉴”,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管理制度。但是这一探索很快就被中断了。相反1958年又对个体工商业者采取更加严厉的限制和改造措施。一是组织入社,对个体手工业户,除极个别的特种工艺手工业户外,都要组织加入手工业合作社:二是把集体工商业并入或转入国营企业。1958年和1959年两年中,绝大部分的集体工商业都已经转为国营,留下的少量合作店、合作组也基本上只保留了形式,实际上也都归口国营企业统一核算,或按照国营企业的管理办法统付盈亏。在农业方面,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已达96%,其中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公有的高级社占88%。1957年,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占97.5%,其中高级社占96.2%, 个体农户不足3%。到 1959年,农业合作化后保留下来的3%的个体农户也都强令加入比高级社规模更大、公有化程度更高的农村人民公社。经过“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非公有制经济已所剩无几。1961年,全国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大约只有100万人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 更加盲目和片面地追求纯之又纯的公有制形式,一方面,排斥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非公有制经济被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另一方面,片面强调全民所有制的优越性,低估集体所有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混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界限,搞所有制的“升级”、“穷过渡”和“合并”运动,将“一大二公”作为判断所有制形式先进与否的标准,即认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范围越大越好,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至1978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77.6%,集体经济占22.4%,个体私营经济几乎不存在。我国的经济结构基本上只剩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成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已成为单一的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