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建国思想的根本原则是实现民主政治。他一生的奋斗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共和制国家。以民为主,主权在民是孙中山民主共和思想的精髓。在他的心目中,人民是皇帝,官吏是公仆。本文就孙中山主权在民思想做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 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广大人民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皇帝控制一切,独断一切。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绝对皇权发展到了顶峰的朝代。“无论为清廷之事,为国民之事,甚至为地方之事,百姓均无发言或与闻之权,其身为官吏,操有审判之全权,人民身受冤枉,无所吁诉”(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1页。)。 随着资产阶级在中国的诞生和成长,伴着欧风美雨的侵袭,政治制度的改革日渐成为人们瞩目的问题。 19世纪70年代,具有资本主义倾向的地主阶级开明派,曾经提出汲取西方议会制度的精神以通上下之情的建议,但他们并没有否定君主制,只是把议会当作下情上达和备皇帝谘询的机关。 资产阶级维新派的出现,对国家政治制度问题的认识开始上升到一个新水平。他们鼓吹民权,认为“民为政”是最高理想,是人类政治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但维新派以人民党悟程度不够为理由,把民权的实现推向可望而不可及的遥远的将来。他们的目标是君主立宪,并希望用自上而下的改革来实现它。他们在认识上突破了君主制,但又幻想由君主赐予臣下以民主,从而走进了死胡同。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1894年兴中会誓词中提出了“建立合众政府”的战斗目标,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可以不要皇帝的命题。孙中山指出:“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注:《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总理全集》“演讲”甲,第2页。)他愤怒指出清朝专制主义的腐朽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他说“夫满清政府既藉苞苴科敛、卖宫鬻爵以自荐,则正如粪土之壤,其存愈久而其秽愈甚。”(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1页。)对于这种腐败透顶的封建专制制度,孙中山认为这是最大的国害,必须彻底铲除。因此,他历尽艰难坎坷,以暴力革命推翻清王朝,结束封建君主专制,建立中华民国。孙中山适应时代的召唤,指出:“夫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第2版,第173页。)在这个共和国中,“人民为一国之主,官吏不过为人民之仆,当受人民之监督制裁也。”(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第2版,第186页。)也就是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人民。这种振聋发聩的主张,是对君权至上观念的致命打击。孙中山代表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一直热烈追求建立一个没有皇帝的新型国家,主张通过打倒清朝,打倒皇帝的共和革命来救中国。这种思想主张,从他创立兴中会,确立“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的革命目标,就正式提了出来;到成立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政治纲领的同盟会,号召轩辕子孙以国民革命成此大业,卫国保种,孙中山更明确宣布“我等今日与前代殊,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之外,国体民生,尚当与民变革,虽经纬万端,要具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11月第1版,上,第68页)这就是说,当今之革命,不但要推翻清朝的专制主义统治,而且还要建立一个贯穿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民主共和国。 孙中山将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区分为“洪荒时代”、“神权时代”、“君权时代”和“民权时代”的依次递进。他认为,“世界的潮流,由神权流到君权,由君权流到民权;现在流到了民权,便没有方法可以反抗。”(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第2版,第706页。)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从这个时代观出发,孙中山认定,中国要强盛发展,非实行民权不可。 孙中山主权在民思想是以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人权等社会政治学说为理论基础,以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为楷模,在充分认识本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腐朽和清朝政府的顽固守旧的基础上确立的。它是孙中山向西方寻找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孙中山的主权在民思想体现了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尖锐对立的矛盾和人民群众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压迫,争取民主与自由的强烈愿望,也体现了中国历史的发展方向。 二 要实现主权在民思想,孙中山认为首先要实行直接民权。实行了直接民权才能使整个权力的民主实质不变。 孙中山考察欧美一些国家,如美国、法国民权的实际情况后,认为他们所得民权还是很少。美法两国人民“所争到的民权,和革命时候所希望的民权,两相比较起来,还是差得很多”(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11月第1版,下,第708页。)。他们只享有选举权,这是很不够的。孙中山形象比喻说“专行这一个民权,好比是最初次的旧机器,只有把机器推到前进的力,没有拉回来的力”(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第2版,第796页。)。人民除了选举权之外,再有罢免权,“便有拉回来的力。”(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第2版,第796页。)人民掌握了选举权与罢免权,“对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又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第2版,第796页。)孙中山认为,国家除了官吏之外,法律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利害,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人民应当有权创制法律。“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种法律,以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第2版,第796页。)这就是“创制权”。国家颁布的法律如果不利于人民的话,人民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后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这就是“复决权”。孙中山认为人民要享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及复决权。“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第2版,第796页。)孙中山把以上四个权,比作机器上的掣扣,可以用它们象管理机器那样,使人民直接管理国家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