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中国采取边打边建方针,国民党在大后方,共产党在敌后,都从事着艰苦的建设,创造了一定的财富和物质基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并没有因沿海城市的沦陷而中断,只是速度缓慢了,现代化的地区改变了,不再在沿海,而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和东部的山岳地带。从这时起中国现代化建设开始有计划的进行。当时工业和人才技术的西移,是现代化得以持续的重要因素。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上,人口的移动已有多次,工厂的迁移这还是第一次。 一 中国的工业不是有计划地发展起来的。南京国民政府在抗战前从未研究过工业发展的布局。自发成长起来的工商业主要集中在沿海各城市,内陆地区一些省份几乎没有现代化企业,沿海工业占当时全国工业70%,如沿海面粉厂占全国的62%,纱厂占77%,火柴厂占53%,国防工业的碱酸工业更全部是在沿海。(注:徐盈:《中国的工业》1939年3月11日《大公报》。)据1936年初统计,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上海、南京、青岛、威海卫、天津等市的工厂共3178家,占全国已登记工厂的70.75%;资本额2亿7802万7000元,占全国资本总额的70.49%;工人有35万2518人,占全国工人总数的76.99%,其中,上海的工业最为集中,已登记的工厂为1235家,占全国已登记工厂的31.39%;资本额1亿4846万4000元,占全国资本总额的39.73%;工人有11万2030人,占全国工人总数的31.76%。工业如此集中,遇有战争状态是非常危险的。1932年“一二八”沪战后,许多有识之士都在呼吁工厂应该内移,而政府却没有举措。 “七七”全国抗日战争爆发,许多有识之士再次呼吁沿海工业应该搬到内地,政府应给战区工厂想想办法,南京政府未能立即采纳。随着战争的扩大和发展,工厂内迁的呼声更高。7月22日,国民政府设立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决定急须将粮食、资源、交通等统制起来。根据这一设计,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钱昌照上一条陈,要求批准两件事:一是资助拆迁上海主要民营工厂移至后方生产,以利继续抗战;另一是紧急拨款抢购积存于青岛等沿海城市的战略物资如水泥、钢材、木材等,以供防御之需。以上两事均得到批准。(注:《钱昌照给孙梁达的信》,孙梁达《民族工业之迁徙》,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钱于24日召集实业部、军政部、财政部、经济委员会、交通部、铁道部筹商如何统制资源时,提出内迁沿海工业,得到与会者的赞同。当时,共分8个组讨论,即财务、矿冶、燃料、机器化学、棉业、建筑材料、牲畜毛革及专门人才。其中机器化学组第一、二次会议决议事项中有“调查上海各华厂现有工具机器并接洽有无迁移内地之可能,估计其迁移及建设费用或询明收买之价格,由资源委员会担任调查”的内容。资源委员会专门委员林继庸参加了机器化学组会议,随后,林及庄前鼎、张季熙三人奉命赴沪调查接洽,29日,约请上海公用局长佩璜及工业界各领袖胡厥文、项康原、薛福基、吴蕴初、支秉渊、颜耀秋等商讨工厂内迁问题。 机器工业界领袖迁厂的热情比政府要高,他们立即行动起来。30日胡厥文召集上海机器五金同业公会执委会专门讨论工厂内迁问题,林继庸应邀与会。会上大鑫钢铁厂余名钰、上海机器厂颜耀秋、新中工程公司支秉渊、中华铁工厂王佐才等都表明了强烈的迁厂愿望,其态度非常坚定,爱国思想溢于言表,林继庸记述了这一情景: 颜耀秋、胡厥文等称:“上海机器厂家感于国难严重,自愿将各厂机器迁移内地,以应军事制造之需。各工厂种类为翻砂、打铁、冲压、电器及各种五金机器之属,其机器数目,约有2000部,连同工具等项,可值400万元,并表示各工厂之技术工人亦不难设法随同机器前往工作。” 上海大鑫钢铁厂“存有废钢铁原料约2000吨,其所处地点,适在日人势力范围之内。厂中设备,有炼钢电炉4只,每日能出各种钢20吨以上。现该厂愿将上项原料2000吨及其设备3/4,先行移至内地。” “中国炼气公司愿将制造氧气机械之半数迁移内地,每小时约可产氧气30立方公尺,另备钢瓶1000只,运往政府指定之地点。”“该厂所出氧气,于机械电焊及医院救护,均甚需要。际此国防紧急时期,诚属亟应办理之事。” “大中华橡胶厂愿将厂内机器一部分,足供每日生产汽车内外胎150套,飞机内外胎20套及军用胶底布鞋2万双之设备,迁往政府所指定之地点。其地点须能供给该厂1200匹马力之电力。希望政府商由银行借给搬运、购地、建筑等费用”。“现在我国内地,尚无橡胶厂之设立,该厂为国内最大之橡胶工厂,若能迁入内地,则对于各种橡胶用品及防空面具之供给,当有补益”。 “康元制罐厂为我国最大之制罐工厂,其设备有印刷机9部,制罐机器约200部,每日能出各种罐头5万只。厂址在日人势力范围下之虹口华德路,现愿迁往政府所指定之地点。” “民营化学工业社,专制防毒面具,每日可产金陵兵工厂式防毒面具500具。拟迁往内地,并希望政府商由银行借给搬运、建筑、设备各项费用。”(注:见《抗战时期工厂内迁史料选辑(二)》,《民国档案》1987年第3期第20-21页。) 以上各厂、社均具体提出请政府资助所需运费,由政府派员监督使用。息金归厂方自付,以10年为限,按时还清。还提出政府应拨出奖励金,以资奖励。 8月10日,行政院第324次会议对各厂所请议决:“奖金暂从缓议,余通过。由资源委员会、财政部、军政部、实业部组织监督委员会,以资源委员会为主办机关,严密监督,克日迁移。关于印刷业之迁移,由教育部参加监督。”(注:见《抗战时期工厂内迁史料选辑(二)》,《民国档案》1987年第3期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