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 (1999)04—0071—08 在近代中国思想史上,大概没有哪一个词汇能够像“民主”那样受到人们普遍的关注和独有情钟了。的确,凡是不满意中国现实并力主改革的思想家,无不将民主悬为自己的政治鹄的,无不将民主作为中国的制度选择。不过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其对民主的理解又不相同,在具体的主张上也各自有别。张君劢的“修正的民主政治”主张,便是这种种主张中较具特色的一种。 一、对民主的一般理解 “民主”一般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列宁语)。这种以实行多数人统治为特征的民主政治早在古希腊时代即已出现,但它作为一种比较完整的制度形态,则是从近代开始的。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出现和确立,使欧洲摆脱了中世纪长达千年之久的黑暗状态,人类社会由此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的时代。 和近代以来许多先进的中国人一样,张君劢从关注政治的第一天起,就被西方的民主政治所吸引。他以为中国除了像西方那样建立一个近代式的民主国家外,没有其他的出路。但是在张所生活的时代,民主已突破原来的范围,用张的话说,进入“20世纪以来,民主的意义却被人为地弄乱了”。首先是俄国十月革命宣布无产阶级专政是真正的民主,指责欧美民主只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其次是德意志法西斯主义的兴起,宣布实行一党专政,却又形式上召集国会举行选举,若其所为无一事不以民意为依旧;再其次是中国国民党实行一党专政,把西欧国家所谓人权,所谓议会,一概摒弃不用,却美其名曰训政。三种政治形式,均“以非民主而托名于民主之下”,在张氏看来这是民主之挫折与不幸。 张氏不满意民主意义上的种种“混乱”,认为思想界当务之急是恢复“民主之真义”。为此他提出区分民主与非民主的三条标准,亦即民主政治的三条原则,这就是第一,人权之尊重与否;第二,被治者之同意与否;第三,政府之负责与否。[1] 张君劢一向十分重视人权。他认为,“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之必要权利”或“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人类生而有之而不能移让的,是国家必须十分尊重并设法予以保障而不能随意加以干涉的。因为人权按其本义,它承认人首先是自己的主人;为了保护基本人权不受侵犯人们组成国家,它又承认人是国家的主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的力量便是国家的力量”,国家便是人民的国家。因此一个国家的制度,必须首先把人当人看待,“承认人民有人格”,“承认人民有权利”,有“价值”,并从宪法上予以保障。只有这样,人民才能成一国的“主人”,国家的政治才可能是民主的政治。否则,国家不承认人民有权利,看轻“人民的价值”,不把人民当人看待,“不拿人民当作一国的主人看待,则国家的政治一定不能清明”。[2]不清明的政治, 就是不民主的政治。正是基于这一看法,张君劢把尊重人权视为民主制度形成之关键。他强调:“民主离不了人权,没有人权的保障,就不是民主”,[2]而只能是“独裁”。[3] “被治者之同意”,张称其为自洛克时代即已确定的一条“民主之基本原则”。按照此一原则,“人类之所以组织国家,在乎保护其自由之不受侵犯。惟其组织国家之目的如此,国家之行动如何,须先得被治者之同意,否则一任国家为所欲为,人民之自由将无法保全矣。惟其如此,有所谓议会,由人民选举代表,监督政府,此即人民同意之所由决定”。[1]因为国家的重要决定必须取得人民同意, 所以国家作出的决定也就是人民自己的决定。因此在张看来,民主可以说就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国家一切重要事情;他甚至认为人民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与生活方式”。他说,好比人们选择鞋子只能根据自己脚的大小尺寸一样,国家的事情只能由人民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决定,不能由别人越俎代庖。体现了这一原则,才可以叫做民主,“不然,就不是民主”。[2] 关于“政府之负责与否”,在张看来即“政府是否因民意而对之负责之谓”。他说,按照人民同意的原则,“政府决定政策也,通过预算也,一一须征求议会与人民之同意,而议会任期届满之总统选举,尤为民意之重要表示。邱吉尔在战时建保全英伦之大功,及选举失败,则毅然退避以让贤路,正所以对人民负责也”。这就是说,人民既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而设立国家,国家的决定必须经过人民的同意,那么,政府就只能对全体人民负责,而不能只对一部分人负责;政府之去留也只能服从民意,而不能违背民意。服从民意,即“合于民主”,违背民意,即是“反民主”。[1] 上述民主政治之三原则,在张氏看来凡民主国家都必不可少。不过根据张的看法,三者并非等量齐观,而是以“人权之尊重”一条最为重要。此即他所反复强调的“民主的根本在乎人权”,“民主政治的出发点是尊重人权”。[2]张的理由是:“夫政治之本, 要以承认各人之人格、各人之自由为依归;若其政制明明蔑视他人之人格,剥夺他人之自由,而反奉为理想,竭力以鼓吹之,是不啻以一人刚万夫柔为至计也,教人崇拜英雄而以国民为奴隶也”。[4]这里, 张明确表达了在他思想上业已确立起来的个人本位意识,表明了他在“目的”的意义上对“人”的相对于“国家”关系的一种定位。就是说,按照民主的本质要求,国家不是目的,“人”才是目的。 这种以人为本位、以人为目的的民主观,显然不是张的独创,而是来自于欧洲的思想家,特别是来自康德等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有言:“道德之原则,应以人类为目的,不应以人类为手段”。张君劢接受了这一观点,并将其加以引申,认为不仅道德如此,政治亦然。他写道:“凡政治上一举一动,反于发达自由与人格之原则者,无论其收效若何捷速,应在排斥之列”。[4]张的这种对于民主的理解, 带有浓厚的理性主义色彩,这正如一位学者所评价的,张“大体上是从西方康德到倭铿之理想主义来讲民主”,即“认为民主的理论基础是人性与人格尊严,而人性与人格的尊严,是一道德的观念,是一种伦理的思想。这种思想也就是德国哲学家倭铿、康德之思想”。[5]张君劢所向往的民主,是一种康德式的理想主义。理想主义的民主虽然难以实现,即使是19世纪欧美国家的民主也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但是这并不影响张对民主政治的信念和追求。因为张清楚地意识到,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是有一段距离的。所以在现实的基地上,他的主张所注重的主要在于政治能否体现民主的原则,而不是企求民主政治的完美无缺。这就是他自己所说的,十全十美的民主固然只是理想,但百分之九十以至于百分之五十或四十的民主,仍然还是民主,仍然比完全的专制要强。[6] 但是在张君劢生活的时代,却有那么一二种制度与张所信奉的民主原则不相符合。它们也推崇民主,但在张看来,它们并不特别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是比较注重群体的共同利益,甚至把群体看成一个大的有机体,认为其具有本身的独立于个体之外的目标。这使张君劢感到沮丧,也使他的主张受到挑战。不过张并未轻易放弃自己的立场,他坚持民主在原则上只有一种,除此而外的就不可能是民主,而只能是反民主,是独裁。他痛恨一切独裁政治。于是在阐发和维护民主原则的同时,他对他所认定的“独裁”政治进行了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