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各个历史阶段所建立的红色苏维埃区域、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等区域的总称。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首先建立在农村,而且在长时间内主要坚持在农村。因而考察革命政权控制的农村社区,是考察新民主主义革命对中国社会变革的影响的最重要的方面,也是首要方面。 一、革命政权控制区的农村社区划分 一般而言,由于视角不同,农村社区可以分为自然社区和法定社区,前者指农村人群的自然聚落分布,后者指因统治需要而由政权强制划分的农村基层地域。从自然社区的分布和特点来看,革命根据地农村社区的自然形态和分布与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农村社区基本一致,因而就革命根据地农村社区的变动而言,法定社区的组织和划分更能代表中国共产党人改变农村和建设农村的思想和行动。 革命根据地的基层行政区划,在不同的革命阶段和不同的地方而有所不同。 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在各苏维埃区域建立之初,各地政权变动频繁,行政区划并不统一。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划分行政区域暂行条例》,确定县以下农村划分为区、乡两级,并规定区划的范围为:“山地,每乡管辖纵横不得超过15里,人口不得超过3000。平地,每乡管辖纵横以5里为主, 最多不得超过10里,人口不得超过5000。”区苏维埃,山地每区9乡, 纵横不超过45里,平地每区12乡,纵横不超过30里,每区择一经济中心为行政中心。1933年7月后,再次压缩乡区域管辖范围,乡分三等, 人口在1000—2000之间。(注: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95—96页)苏维埃区域农村法定社区范围一般比较小,区、乡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设有苏维埃政府。乡以下有行政村,稍大的自然村单独成为行政村,较小的多个自然村联合编成一行政村,但村不是一级政权。 抗日战争时期,因为各抗日根据地处在相对独立的特殊环境之下,各根据地一般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自己的农村社区划分办法。 陕甘宁边区县以下乡村一般分区、乡两级。乡是边区政权的基本行政单位,其执行机关为乡政府;每乡之下有3—5个行政村, 设村主任1人;各行政村之下有1个或数个自然村, 每个自然村有三五户到十余户人家不等,自然村有村长,受村主任领导。(注:左健之《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的特点及其在乡的具体实施》,《解放》第104期,1940年4月20日)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乡市政府组织条例》,对农村基层法定社区的范围和组成作了新的规定:农村的乡、市分三等,辖区范围分别为,甲等乡纵横不逾10 里, 人口至多不得逾1500人;乙等乡纵横不逾20里,人口至多不得逾1000人;丙等乡纵横不逾30里,人口至多不得逾1000人。乡、市政府下设行政村(或南关、北关等),行政村下辖若干自然村(或坊、甲),自然村下有居民小组。(注: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辑《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第115、121页)可见陕甘宁边区农村区划仍然保持了苏维埃区域时期比较集中和细小的特点。 晋察冀边区取消阎锡山在山西实行的编村制,在县以下设区、村两级,区为小区,村也比原编村要小得多;区下设中心村。1939年底全边区67个县有536个区公所(注:《解放》91、92合期,1939年12月11日),可见区的范围不大。冀中根据地的情形与晋察冀基本相似。晋东南根据地则继续实行山西原有的编村制,但村政权实行彻底的民主选举。晋西南根据地与晋东南大致相同,县下设区,区下为编村,编村下为闾。(注:《抗战中的中国政治》,中国现代史料编辑委员会,1957年9 月翻印,第411页。)鲁西北根据地与上述各地不同,县以下为乡, 乡下为保,乡、保长实行民主选举。胶东根据地则实行县、区、乡、村诸级,区、乡设公所,村有村长,均为民主选举。在豫北则实行县、区、村、保制度。(注:《抗战中的中国政治》,第416—420页)抗战时期各根据地的农村社区划分主要是适应革命斗争环境的要求,便于组织和发动群众以及实行民主政治。 抗战胜利后,各解放区的法定社区基本与抗战时期没有什么变化,解放战争后期,新解放区不断增多,这些新区一般仍保持原来的行政区划作为过渡。 革命根据地农村行政区划,其主要目的在于动员和组织民众,便于发动民众进行革命,因而从规模上看,往往比国民党政府原来的农村基层区划范围要小一些。但基层政权与农民的联系以及在整个农村区划范围内自然村庄之间的联系的密切程度,则是革命之前的旧乡村无法比拟的,社区内部结构也与原来有很大的变化。不同时期革命根据地农村基层行政区划,表明了革命政权对农村影响和组织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革命根据地农村行政区划本身,就意味着革命对农村社区变革的巨大促动。 二、革命与根据地农村社区结构的变动 革命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建立,标志着在农村建立了新的社会制度,它必然推动农村社区结构发生深刻变革。革命对农村社区变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革命改变了革命根据地农村内部的经济结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变动是社会结构变动最基本的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分田分地,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从根本上冲击了农村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变革。根据地农村经济结构变化的突出特点是新的经济成份的增加和旧的经济成份性质、特征的变化。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决定,苏区的新型经济结构,“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人事业这三方面组成的”,(注:毛泽东《我们的经济政策》,《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3页)这个原则被后来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继承下来并有所发展。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是革命根据地内大力提倡和扶植的新兴经济成份,是真正为民主国家和工农大众服务的(合作社拒绝地主、富农、资本家及剥削者)。同时,私人经济虽在根据地仍然是数量最大、占绝对优势的经济成份,但已与革命前的私人经济有所区别:一是私人经济的构成发生了变化。由于地主土地所有制被消灭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地主经济解体,农民个体经济成为私人经济的主体;二是性质与原来不同。过去私人经济是以土地剥削为基本特征,而根据地的私人经济则以消灭封建制度和剥削为基本特征,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并走向社会主义制度为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