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是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形式。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标志着这一政党制度的初步确立。以此为起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已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实行了整整50年。本文试就这一政党制度50年来的发展历程,作一简要的历史考察。 一 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初步确立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无产阶级执掌政权条件下实行的一种完全新型的政党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其它民主党派与共产党亲密合作,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和决定,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作为一种政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共同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政治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的形成,反映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在长期的民主革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了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意义,因此,当中国第一个民主党派——第三党诞生后,中共就一直坚持与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各民主党派在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争取民主政治的斗争中,也逐步认识到只有与中共合作,并接受其领导,斗争才能取得胜利。应该说,正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本方针,正是各民主党派对中共领导地位的一致认同,才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形成具备了根本的前提条件。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在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标志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作为新中国的政党制度,已初步确立。 (一)人民政协的召开,使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长期合作有了重要的组织形式和稳固的组织机构。 1948年5月,中共中央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各社会贤达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其时,中共对政治协商会议的认识基本上还是以1946年政协为蓝本的,并未认识到要作为中共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组织形式,只是设想“由新政治协商会议,草拟政治纲领,商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会议的方法,然后由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产生民主联合政府”。 但是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以及在筹备新政协的过程中,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致感到应扩大新政协的职权,它不应开一次会议就结束,它应作为全国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长期存在,并且要有执行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 1949年8月25日,新政协筹备成员、 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在一次党内会议上,明确阐述了上述思想(注:《董必武主席对华北人民政府科长以上党员干部的讲话》,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八册,第555页。)。 9月7日,周恩来代表新政协筹备会常委会向准备与会的政协代表,详细论述了关于政协的若干问题:(1)关于政协名称。周恩来指出, 即将召开的新政协,全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2 )关于政协的性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一个包含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一切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3)关于政协的组织。政协组织所包含的成分,是非常广泛的。 它的任务是团结国内各革命阶级以及爱国民主人士,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这一任务也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奋斗目标。“凡是同意这个目标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我们都欢迎他们的代表来参加这个会”。(4)关于政协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将在最近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闭幕后将设立全国委员会,领导实行全体会议的决议。另外在全国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和省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委员会”。(5)关于政协的职责。“在全国各地方未能实行普选以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它的地方委员会分别执行全国和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等到将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那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才不再代行全国人民大会的职权,但是它仍将以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而存在,国家大政方针,仍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地方委员会情形也是如此”(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6—137页。)。 周恩来关于政协问题的上述意见,得到了与会政协代表的赞同。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法律的形式,将政协的性质与职权确定下来。 《共同纲领》的“序言”指出:“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共同纲领》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