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战争中,对敌经济封锁和反封锁是壮大自己、削弱敌人的有利武器。抗日战争中,中日双方都实施了经济封锁与反封锁,各阶段策略互有变化,笔者拟对此做一些探讨。 一 日本对中国的封锁,经历了一个由武力到物资,由物资倾销到物资封锁的过程。 “八·一三”事变后,日驻上海第三舰队司令长官长谷川清于8 月25日发表所谓“遮断航行”宣言,宣布封锁上海至华北沿海。9月5日,日海军部又宣布封锁我国全部海岸。1939年5月26日, 日海军部发言人宣称:“第三国在中国沿海之航行,一律实行封锁。”(注:常奥定《经济封锁与反封锁》,重庆1943年,第9—10页。)中国沿海交通断绝。 战争初期,日军迅速占领中国大片领土,日商异常兴奋,认为发财致富的大好时机到来,它们以三井、三菱为头领,组织“奥地取引组合”(内地出入商人联合会),在沦陷各地设立所谓“实业百货店”、“物资交换所”和“物资通济处”等机构,专门贩卖日货(注:张群《战地政治经济》,1940年,第51页。)。 随着中国沦陷区域的扩大,日寇在中国建立了五大走私据点:上海、天津、汉口、徐州和广州(注:陈介生《抗战以来敌寇对我经济侵略概况》,1940年,第42—43页。)。其余具体的走私据点,据报仅在沿海就有700处以上(注:顾翊群《经济封锁》, 《中央训练团讲词选录》第三册,国民党中执委训练委员会1941年印行,第419页。)。 日寇勾结奸商,从这些据点大肆向国统区走私日货。内运的日货可分为十类:1.纺织品类:棉纱、布匹、人造丝织品、呢绒等;2.食品类:面粉、米、谷、盐、碱、糖、海味等;3.日用品类:毛巾、牙刷、牙膏、肥皂、火柴、煤油、蜡烛、伞、瓷器、颜料等;4.文化用品类:钢笔、铅笔、油墨、橡皮、纸张等;5.消费品类:香烟、酒、玩具、照相器材、化妆品、滋补品等;6.五金百货类;7.工业用品类:机器零件、胶轮车胎、电器材料、电池、汽油等;8.肥料类;9.药品类;10.毒品类:鸦片、 吗啡、海洛因、红丸,高根等(注:参考陈介生《抗战以来敌寇对我经济侵略概况》第43页;中央调查统计局特种经济调查处(以下简称中统特调处)编《四年之倭寇经济侵略》,1941年,第145页; 《第五年之倭寇经济侵略》,1943年,第73页;何存厚《本省(福建)走私情况实录》(手稿),1939年;《陇海战区走私调查报告》(油印本),1941年;财政部贸易委员会湘桂办事处编《湘桂两省走私调查报告》(复写本),1942年;贸委会广东办事处编《广东省走私调查报告》(手稿),1942年;中统特调处编《甘宁绥三省走私概况》(油印本),1941年。)。日寇倾销的货物应有尽有,无所不包,但其中以奢侈消费品为大宗,民生必需品较少,工用和军用品更为罕见。 内运日货大多经过改头换面。为利倾销,日寇把大量货物廉价出售。尤为恶劣的是,日寇对倾销毒品更是不遗余力,贩毒成为日军的一项公共营业。走私商人每推销1两鸦片, 日寇便给数十元“奖励”(注:《闽南的走私问题》(湖南《开明日报》被扣稿件),军事委员会战时新闻检查局编《走私专辑》(中)(油印本)。)。日寇除明目张胆地贩毒以外,还以出售香烟为名,行贩卖毒品之实(注:顾翊群《经济封锁》,《中央训练团讲词选录》第三册,国民党中执委训练委员会1941年印行,第420页。)。更令人发指的是, 日人还以“帮助”中国人戒毒为幌子,大肆贩卖替代毒品。日东兴公司于1939年2月, 一次就向中国内地贩运进名为“东光剂”的“戒毒剂”(其一半成份为吗啡)1 万公斤,换取铜、铁、铝、钨、桐油等军用物资数千吨(注:钟山译《抗战时期日本以毒品换取中国内地战略物资史料》,《档案与史学》1996年第4期。)。日寇的毒化政策由沦陷区延伸到了国统区。 这一阶段日本封锁中国沿海交通,走私倾销其廉价商品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阻止中国与第三国的贸易往来,妄图把中国变成它的独占市场,发展其本国工商业,实现其“工业日本,农业中国”的计划,阻碍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使中国在经济上成为它的附庸;另一方面,以其大量廉价的过剩商品向中国内地倾销,换取法币,以便向国统区诱购它所急需的战略物资,或把法币集中运往上海,在外汇黑市上套取法币外汇基金,再向英美等国购买军事物资,打击中国抗日力量。 面对日寇的经济掠夺,国民政府决定对敌实施经济封锁。 首先,颁布战时经济封锁法令。1938年1月20日, 国民党中央常委会发布《国民经济绝交办法》,规定各地凡“八·一三”以后购买的日货,概予充公没收,作慰劳和救济用品,此后有再购日货或改充他国货者,以通敌论罪(注:千家驹《论经济反封锁》,《理论与实践》创刊号,1939年 4月。)。10月27日,国民政府颁布《查禁敌货条例》,规定敌货一律禁止进口及运销国内(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三),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1988年版,第379页。)。1939年6月23日,颁行《战时查获敌货处置及奖励办法》,规定查获的敌货分别予以拍卖、呈缴或焚毁,并规定各项奖励办法(注:浙江省政府及浙江国民抗敌自卫团总司令部行署编《对敌经济封锁法令汇编》,1940年,第63—64页。)。8月7日,颁布《防止水陆空私运特别物品进出口办法》,规定海关对于船、车、飞机及其它交通工具所载的特别物品的进出口,应按照禁运法令,分别查禁验放(注:国防最高委员会对敌经济封锁委员会编《现行有关对敌经济封锁法令汇编》,1941年,第4—7页。)。以上法令的颁行,使对敌经济封锁工作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