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赋整理是1927到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复兴农村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其土地政策的重要内容。目前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较少,而且大多侧重指谪田赋的苛繁,对南京国民政府接收的田赋历史遗产、田赋整理过程和失败原因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分析,本文拟对此作初步探讨。 一 田赋是以土地的纯收入为税源,而课之于土地永续收益人的一种租税,即土地税。近代,尤其是民国以来,我国田赋弊窦丛生,南京国民政府所接收的田赋遗产是一个真正的乱摊子。下面撮要略述一二,以窥其一斑。 地籍紊乱,课失所凭。田赋征收对象是土地,须有地籍册为根据。但近代以来战乱频仍,粮册大半散佚,官府无征收底册,田赋征收反赖书吏私抄之底本,厄误错漏极多,亩额不清,户名不实。于是造成田多赋少或田少赋多,甚至有田无赋或无田有赋等种种不合理现象。 官吏专擅贪污,征收制度恶劣。民国时期田赋经征处为县一级田赋征收机关,内设正副主任各一人,房书柜书数人;外有里书(或称册书、社书等,主要职责为保管地籍册、登记土地买卖、编制土地清册并兼管催征)、粮警和催差。因缺乏监督,田赋征收主任侵吞赋款习以为常。负责征收的员役有薪者较少,且薄不养生,主要是无薪“白役”,于是他们挖空心思,通过浮收中饱和勒索等种种方式,下掠于民,上欺于官,侵吞肥私。尽管近代以来田赋征收方式由包征趋向官征,但包征制仍广泛存在。包征即指县府预定田赋数额,由粮胥或士绅认额承领,于是包税人伙同催差粮警和里书鱼肉乡里,病民尤深。即使以官征即自封投柜而言,因路远费大,小农纳赋往往仍托里书或地保代纳,于是赋虽几分几厘,而非一元二元莫结。 科则失准,负担不均。以人而言,土绅所有之上等土地大半无税,或所课不多;而小农零星土地粮税反而苛重。而且富户大族恃势逃避,以免赋免捐为当然;而小农却分厘必完,不得滞欠。以地而言,田赋理论上按土地质量分三等九级课税,但实际上往往土地生产能力不同而赋同,或生产能力相同而赋不同。此外亩法歧异,币制混乱,不仅加重了省县之间税负不均,而且造成田赋征收过程中弊端丛生。 额征不足,地方截留。我国田赋应征数额各说不一,或谓“至少三万万元之谱”,(注:万国鼎:《中国田赋鸟瞰及其改革前途》,《地政月刊》第4卷2、3期合刊。)或谓土地清丈后“可望达二十万万元。”(注:郭德宏:《南京政府时期国民党的土地政策与实践》,《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5期。)但民国二、三年田赋预算只有八、 九千万元,1916年后也不过9700万左右。(注:刘世仁:《中国田赋问题》,(台)文海出版社,1971年再版,第48页。)而且自从太平天国起义田赋被地方截留移作军费起,各省田赋一直不能全额解库。辛亥革命后田赋名义上仍归中央所有,但实际已基本上为地方所控制。 正税附加繁重,摊派预征猖獗。近代尤其是民国以来我国田赋渐重,“自民元到民十七,则田赋正税率增加1.393倍。 ”(注:徐羽冰:《中国田赋之考察》,《东方杂志》第31卷第10号。)而某些省区比例还要高于此数。不仅田赋正税繁重,而且田赋附加也日益泛滥。近代田赋附加始于1865年四川的按粮津贴,其后各种名目的附加日渐增多。民国初年北洋政府曾将附加并入正税,不久附加又起,但相比较而言,北洋政府时期的田赋附加名目尚少,税额还较轻。比附加害民更深的是临时摊派,摊派按亩或地丁征收,实际上就是变相的田赋。摊派种类繁多,尤其是临时军事摊派,无预定时间和数目,只要军阀需要就可随时征收,任其诛求。此外农民还要承受预征之害,田赋预征始于1918年,其后几乎全国各省田赋都不同程度地被军阀或地方政府预征。 南京政府时期,上述田赋种种弊端非但没有改变,某些方面反而变本加厉。首先,田赋正税附加增加迅速。无锡田赋每亩1902 年不超过0.40元,(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 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30、31、16、19、68、35、34、37、55、60页。)1915年每亩0.627元,1926年为0.936元,1933年则增至1.182元。 (注:徐羽冰:《中国田赋之考察》,《东方杂志》第31卷第10号。)江都县“二十二年第一期地价税较之民六七年间价目已超过4.5倍以上。 ”(注:汤一南:《江都田赋及其最近清赋风潮》,第4663页。见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下引李场毅、张德先书均出自该资料,不再另注。)1928年以前“四川地丁每两只一元六角,”而1933年则“每两二十元是很普遍的,”同时期河南地丁由每两的5元增至15元。 (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30、31、16 、19、68、35、34、37、55、60页。)烟台1928年地丁每两“三元有零”,而1930年则陡增至“三十六元有余了。”(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30、31、16、19、68、35、34、37、55、60页。)1931年裁厘后,各省附加迅速增多,据1933年到1934年调查,江苏田赋附加达105种,浙江达73种, 全国共673种。(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 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30、31、16、19、68、35、34、37、55、60页。)田赋附加不仅名目繁多,而且税率也高得惊人。一般而言,田赋附加均超过正税,有的地区甚至超过几倍乃至几十倍,例如江苏如皋附加超过正税18倍,海门则超过26倍。(注: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85年版,第94页。)不仅附加大多超过正税,税负也明显加重。南通每两每石附加1927年为11.07元,1932年则增至23.97元。(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30、31、16、19、68、35、34、37、55、60页。)宜兴县1927年以前田赋附加为3.65元,而1928年一年就骤增至11.14 元。(注: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85年版,第94页。)其次,摊派和预征发展到了极点。1929、1930两年全国1941个县中823 县有军事摊派,在某些地区摊派额超过田赋正税倍数实难让人想象,1930年4到10月河南东部和中部战区摊派竟超过正税40倍。 (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30、31、16、19、68、35、34、37、55、60页。)田赋预征也愈演愈烈,南京政府时期冀、晋、鲁、闽、湘、粤、豫、皖、陕、川等省田赋都被预征过,其中尤以四川为烈,川陕防区内有的地区甚至连二十一世纪田赋都预征了若干年。最后,田赋疲收积欠严重。田赋实收“多者不出九成五,普通仅六七成,少者或不足四成。”(注:万国鼎:《中国田赋鸟瞰及其改革前途》,《地政月刊》第4卷2、3期合刊。 )浙江和安徽额征数约为1000万和617万,但1932年只分别约实收600万和 370万。(注:张淼:《田赋与地方财政》,《地政月刊》第4卷2、3期合刊。 )1927年到1931年江苏积欠达745万元,1927到1930年浙江积欠达697万元。(注:陈登元:《中国田赋史》,上海书店,1984年再版,第246页。 )田赋的种种弊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苛繁的田赋占去了农民收入的相当份额,赋税占土地纯收入一般均在20%以上。江西澧县、安乡两县“各项赋税支出,占收入之百分之三十五”,(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30、31、16、19、68、35、34、37、55、60页。)四川崇庆,江苏苏、锡、常等县田赋正附税均占土地总收益50%左右,(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30、31、16、19、68、35、34、37、55、60页。)剔除生产成本后,农民所得或所剩无几,或入不敷出。田赋和苛捐杂税摧残了农民的生产能力,促使小农破产,不堪重负的小农甚至小地主相率弃地而逃。因地主转嫁赋税,地租上涨,佃农负担加重,佃农与地主矛盾遂趋尖锐。三十年代农村破产,社会各界普遍认为田赋的苛繁是重要原因之一,田赋整理成为南京政府面临的急待解决的迫切问题,当权者也表示出极大的忧虑。蒋介石从财政的角度出发,认为“土地整理是我们国计民生的一个生死关键。”(注:郭德宏:《南京政府时期国民党的土地政策与实践》,《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5 期。)孔祥熙则说“若不急图整理田赋,则非特影响省库收入,即于人民负担亦无由减轻,而恢复农村之障碍力,更无由剔除矣。”(注:任树椿:《中国田赋之沿革及整理之方案》,《东方杂志》第31卷14号。)为此南京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对田赋进行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