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07·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26(2000)05—0014—06 作为新诗运动的先驱,周作人不仅创作了《小河》、《背枪的人》、《京奉车中》等优秀诗歌,为早期新诗创作提供了范例,而且还撰写了《论小诗》、《情诗》、《〈扬鞭集〉序》等一些颇有分量的诗论文章,在为新诗摇旗呐喊的同时,也为中国现代诗论进行了摇旗呐喊。 周作人的诗论文章论及了新诗多方面的问题,蕴含着丰富的诗学思想。其中,诗体论对中国现代诗论和新诗的发展起到了较为明显的前导和促进作用。 一 诗体论在这里是指关于诗体的观点。周作人认为:“白话诗的两条路,一是不必押韵的新体诗, 一是押韵的‘白话唐诗’以至小调”〔1〕(P369)。所谓“不必押韵的新体诗”实际上是指像胡适的《权威》、周作人的《小河》之类的自由体新诗;“押韵的‘白话唐诗’以至小调”实际上是指像胡适的《病中得冬秀书》、《“赫贞旦”·答叔永》之类白话旧体词、胡适的《虞美人·戏朱经农》、《沁园春·新俄万岁》之类的白话旧体词。周作人本人是认同“不必押韵的新体诗”的。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他曾明确地指出新诗的诗体是自由体。他在《论小诗》一文中说:“做诗的人要做怎样的诗,什么形式,什么内容,什么方法,只能听他自己完全的自由”〔1〕(P720)。 二是他认为新诗采用自由体便于自由地抒写真情实感。在《〈过去的生命〉序》中,他称自己的诗集《过去的生命》中的诗是“别种的散文小品”,“能够表现出当时的情意,亦即是过去的生命”〔2〕(P35)。在《小河》的引言和《〈儿童杂事诗〉的序和附记》等文章中,他也表达了这一观点。三是他“是一个使诗成为纯散文最认真的人”。他所创作的新诗均是自由体,他对波特莱尔的作品情有独钟的是其散文诗,他“译日本俳句同希腊古诗,也全用散文去处置”〔3〕(P132)。由此可见, 周作人的诗体论是一种自由诗体论,其本质是要新诗解放诗体,能自由地抒写真情实感,这与其总的新文学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人道主义文学观是周作人总的新文学观,它在“五四”时期具体表现为“人的文学”观,在“五四”时期以后具体表现为“性灵主义”文学观。 “人的文学”观是指文学是“人的文学”的观点,它是周作人“五四”时期基本的新文学观。在《人的文学》一文中,周作人明确地提出了这一观点。后来在《平民的文学》、《新文学的要求》、《贵族的与平民的》等文章中,他又从不同的方面完善了这一观点。在周作人看来,所谓“人的文学”就是以“人道主义为本,对于人生诸问题,加以记录的文字”;它应该描写人性、排斥“违反人性不自然的习俗制度”、“兽性”等〔1〕(P32—34);应该表现“平民”的生活、情感,同时又应该“以平民的精神为基调,再加以贵族的洗礼”,因为“贵族的与平民的精神,都是人的表现,不能指定谁是谁非”〔1〕(P73—75)。 “性灵主义”文学观是指文学是“性灵”的抒写的观点,它是周作人“五四”时期以后基本的新文学观。在《〈杂拌儿〉跋》中,周作人认为明末公安派的散文虽被贬斥为浅率空疏而实际上是真个性的表现;在《中国新文学的源流》一书中,他认为“文学只有感情没有目的。若必谓为是有目的的,那么也单是以‘说出’为目的”〔4〕(P13),认同主张抒写性灵的明末公安派、竟陵派文学,并认为新文学实际上是它们的一个支脉。这些实际上都是认为文学是“性灵”的抒写。 周作人的诗体论主张诗体自由化、新诗散文化,实际上是主张新诗“平民化”、“不拘格套”,这与其“人的文学”观和“性灵主义”文学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主张新诗像散文那样自由地抒写真情实感,实际上是主张新诗自由地描写人性、抒写性灵、反映人生,这与其“人的文学”观和“性灵主义”文学观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周作人的诗体论实际上是其总的新文学观在其诗论中的具体化。 周作人诗体论的产生与新诗发展的需要密切相关。 “五四”时期的新诗虽然明显地受到了胡适等人诗体论即解放诗体的理论的影响,但其诗体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解放,如胡适所创作出的一些所谓的新诗,就或者是像《朋友篇》、《文学篇》之类白话旧体词,或者是像《鸽子》、《送叔永回四川》之类的白话旧体词,或者是像《老洛伯》、《关不住了》之类的译诗,或者是像《人力车夫》、《我的儿子》之类的非诗。它们虽然有别于旧体诗,但其诗体则或是旧诗体的改造和利用,或是西洋诗体的移植,或根本上就不是诗体,而是文体,因而,并不是一种真正解放了的诗体。胡适之外的其他人所创作的一些所谓的新诗也大抵如此,它们至多在技巧、诗意等方面稍有改进而已,如沈尹默所创作的新诗。这种诗体和旧体诗的诗体一样不能满足诗歌自由地抒写真情实感的需要。这种诗体的诗也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新诗,事实上也没有被多少人认为是新诗或诗。因此,新诗要成为真正的新诗,得到人们的认可,需要进一步地解放诗体,真正地做到能自由地抒写真情实感。周作人的诗体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满足新诗的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五四”以后,针对“五四”时期新诗中大量“非诗”的存在,闻一多提出了格律诗体论,认为新诗不能废除格律,主张创建新诗格律,提倡新诗要有“音乐美”、“绘画美”、“建筑美”。闻一多之后,陈梦家、梁宗岱、朱光潜等人均认同这一理论,并从不同的角度发展了这一理论。格律诗体论对规范新诗的形式、消解“非诗”等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又使新诗带上了新的格律“枷锁”。因此,“五四”以后,新诗仍然需要解放诗体。周作人之所以在“五四”以后仍然坚持其诗体论——他的《过去的生命·序》撰写于1929年,他的《〈儿童杂事诗〉的序和附记》撰写于1948年,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满足新诗的这一需要。